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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Gregory Schopen:论身为商人的佛祖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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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Gregory Schopen:论身为商人的佛祖

今天我们看到佛祖打坐造像的时候,看着佛祖沉浸于看似静谧深沉的冥想当中,恐怕我们并不会想到他可能是在考虑如何回避关税与所得税。当我们看到同样动人心魄的佛祖说法造像时,恐怕也不会想到他正在向追随他的僧侣传授如何撰写贷款合同的窍门,并且告诫他们不要发放次贷。今天的华尔街银行家想必能从他的教诲当中受益匪浅。当我们欣赏来自印度北部的早期佛教文化珍贵遗物的时候,往往只会想到佛祖早年是一位年轻的王子,后来在毕钵罗树下悟道,领悟了万事无常众生皆苦的真理,却不会想到这些文物也描绘了一条可观的财政渠道。简而言之,我们一般并不会想到,宣讲“一切有为之法皆悉无常”的佛祖也会教导自己的徒弟如何经营与运用捐款基金。

我们今天所谓的印度佛教艺术仅仅保存了符号性的作品。但是这一点并非我们产生这种误解的理由。实际上,自从一开始,佛教的叙事艺术就明确无误地表明,佛教自从创始之初就与金钱渊源颇深,而且还不是无足轻重的小钱,而是数目可观的巨款。早期佛教叙事核心当中反复出现的一幕——我们在许多最古老的印度佛教遗址都能看到这一幕——其实是一场商务交割。这个场面不仅涉及法律的签署,还涉及一笔巨款。这一幕描绘得是古代印度最早期佛教寺院之一的购置过程,时间要上溯到公元之前。甚至在佛祖证道的圣地菩提伽耶我们也能看到描绘这一幕的造像。根据佛教的叙事,这座名刹的卖家是一位年轻的王子,一位未成年的男孩。他的报价则是足以铺满寺庙庭院的金币。至少浮雕上是这么描述的。

这段叙事传达了令人震惊的信息:首先。考虑到王子依然是未成年人,而且父亲还健在,从古典印度财产法的角度来看这笔交易根本不成立。实际上根据佛教叙述,这笔交易的确被人告上了法庭,佛教徒们全靠天意干预才赢得了官司。这一点表明关于这笔交易的记录遭到了反复修改与重写,借以模糊或者排除交易本身的不合法性质。显然佛教作家们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这段叙事传达的诸多信息之一就是印度佛教徒在主张地产所有权的时候伴随着许多严重的问题。

这块浮雕传递的第二条信息则肯定更是有意为之。但是这条信息与一贯享有出世美誉的佛教宗教传统同样很不相容。无论合法与否,这座寺院都是用巨款盘下来的。换句话说,栖身其中的组织就财力而言肯定还要阔绰得多。这一点并不是由抽象术语或者敬拜言词体现出来的。浮雕下方的铭文清楚显示,寺院的经手购买人孤独长者向卖方只陀太子支付了一千万金币,铺满了整个院落。可以说这里的地产价值记录得清楚无误。我们一般不将佛祖当成生意人,也不将佛教群体当成商业组织。但是这并非因为佛教传统耻于揭示自己与金钱的关系。

更有趣的是,如果根据出身环境的语言表述进行评断,我们所谓佛教修道群体的组织结构其实算不上宗教团体,而应该算是类似于行会或者商会这样的商业团体。例如佛教叙事将自己的组织称为僧伽(sangha),这个词在古代印度的原意就是行会。行会领袖叫做普拉姆卡(Pramuka),佛祖也曾经被反复称作僧伽的普拉姆卡。行会与僧伽的资深成员都被尊称为长老或者尊者。就像在现代工会一样,古代印度的行会与僧伽也讲究论资排辈。行会与僧伽的纳新过程都是以师徒体系为基础。两者都有专用印章来标识自己的财物与信函,两者的财物在转运途中也都要交税。根据有些佛教典籍的记录,佛祖专门研究了好几种避税策略,但也承认自己的策略并非总能管用。最后,行会与僧伽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现代银行的作用。简而言之。我们今天所谓的佛教修道群体在古代印度很容易被人视为一类商业团体与经济性的组织。

更有甚者,佛教传统对于参与商业活动的做法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实际上地方寺院还会专门为自己做广告。可惜的是,今天的古代印度佛教寺院并没有像中世纪欧洲修道院那样留下大量文字档案。这一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于佛教寺院的理想化与误读。不过佛教僧侣特别喜欢通过刻石来记录自己的商务活动。这种做法多少弥补了一点损失。这里是一段典型的佛教铭文,镌刻在寺院的墙壁或者门廊上,上面记载着若干份法律文书。就像许多其他同类铭文一样,这段铭文也记录了寺院接受的捐赠。但是同时这段铭文还毫不掩饰地表明,寺院内寄存了大笔财产,而且这笔财产还能生息。因此寺院很可能会发放个人或者商业贷款。考虑到这段信息向全体公众开放,我们自然可以理解为什么古代印度的商人阶层无论是否了解佛教教义都对于佛教如此感兴趣。

当然我们大概不会预想到以苦修出世为卖点的宗教传统会与这种事扯上关系。但是今天我们可以肯定,完全发展起来的印度佛教修道主义既不苦修也不出世。现代研究越发清楚地表明,苦修在世界各地的修道者当中并非主流。比方说埃及的早期基督教修士,考古发现表明,这些修士的居住环境足以与当地上层阶层成员的住宅相提并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本笃会修士的伙食标准远远胜过供养他们的平民。毫无疑问的是,古代印度的寺院就居住条件而言远远胜过一般百姓的私宅,足以与皇宫相提并论。即便是沦为废墟或者遭到改建之后,这些寺院的气势依旧令人心折。但是尽管今天有许多劣质电影着力渲染,但是古代印度的主导意识形态并不特别倾向于苦修主义,而且肯定不会劝诱人们不要聚敛财富。无论我们在学术与民间层面对于激进苦行者或者游方圣徒抱有怎样的幻想,苦行者与游方圣徒在古代印度都是仅仅极少数而已,经常被别人当成白痴。他们倒是能够在世俗社会当中受到某种程度的尊敬,但受人恐惧的成分更大。世俗社会往往将他们与罪犯、江湖医生、精神病、间谍以及大学教授划分为一类人(笑声)。佛教作者们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试图与这帮人拉开距离。

实际上,佛教的修道理念以及——如果我们真的可以如此泛泛而谈,并且使用这个充满中产阶级气息的术语——修道文学自从一开始一直在极力避免触犯那些供养佛教徒的善男信女的感情。但是这里似乎也存在着曲解。尽管现代旅行手册或者广告标语一直在大肆宣传,但是古代印度对于宗教的关注程度并不比其他主要古代文明更强。古代印度对于科学与数学同样非常热衷,在语言学与语法方面也有不俗成就。0的概念就源于印度。机械与建筑工程学、医学以及天文学在古代印度都发展得十分蓬勃。印度的世俗文学成果斐然,并且采取了系统化的授课机制。此外古代印度还发展了完备的法律体制与多种相当现代化的金融工具。而且这一切领域当中都有佛教徒的参与。例如,佛教徒率先解决了大型石质独立式高层建筑的工程学问题。佛教僧侣撰写过标准化的医学论文。佛教作者甚至还进行过情色文学的创作。这方面的典型作品就是《爱经》,自传入西方以来经常将意欲模仿其中交合姿势的西方读者送进急诊室(笑声)。甚至早期佛教文学都对印度的法律与经济体制做出了很大贡献。实际上根据某些佛教文学的记载,佛祖其实是一位很富有创新精神的法律与经济思想家。

这些事实之所以在西方少有人知,原因自然很多。但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世界对于古代印度的整体认识贫乏得可悲。以《爱经》为例:《爱经》对于僵硬人体的伤害能力似乎已经得到了充分认识,但是很少有人知道性爱指导内容在《爱经》当中仅仅占有一小部分。《爱经》里面有整整一章的内容讲得是印度家庭主妇的持家规范与记账须知。“贤妻应量入为出,多聚资财,少行花费。”我想一般人看到这段文字都不会太有性趣,因为这位女士一心想着的不是滚床单,而是做账单。《爱经》并不是一本性爱指南,而是涵盖了古代印度人理想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由于古代印度文化历史少有人知,而且考虑到今天校长并不在这里,我们或许应当注意到这座大学里没有开设哪怕一个专门研究这段历史的职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完全没有意识到古代印度人对于理想生活的看法。

此外还有一个相关的原因。在公众想象当中,尤其是在印度以外的公众想象当中,否认上述事实的人声音都很大。这种对于边缘化激进苦修者的片面无端强调模糊了另一种远远更加流行的印度人生观,这种观点理应被奉为正统。这种观点认为人生有三大目标,分别是业报(karma),外境(artha)与正法(dharma)。它们并不对应着生活、自由与幸福之类的西方理念。粗略翻译过来应当是性、金钱与秩序。宗教在人生目标实现方面的确能起到一定作用,尤其是在变化多端的“正法”标签下。但是宗教并不能唱主角。尽管传统上对于三者的优先顺序往往争议不止,但是古代印度的主流观点——无论这种观点看上去多么令人不安——依然认为这三个目标全都值得人类付出努力。显然这种人生观对于印度人理解商业活动以及财富聚敛的方式以及此类行为的文化价值有着很大影响。

在这里,古印度人与我们之间出现或者说显露了一道鸿沟。乔纳森.哈里说得好:“在印度,我们很难找到类似圣经那样将热爱金钱视为万恶之源的理念。印度思想为邪恶与苦难的来源设想了无数精妙的解释,但是与我们的文化遗产相比,他们几乎根本没有提到金钱与贪欲……最具有印度特色的解决方法就是竭力主张富人理应享受自己的财产。印度的金融从业者绝不像基督教国家当中的犹太人那样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是往往被人视为宗教典范。”考虑到此类观点在印度得到接受的深度与广度,我们或许并不应该为了以下事实而感到奇怪——尽管我们的确难免感到奇怪:在有些佛教文学当中,佛祖本人以及许多高僧都被反复塑造成了既富有又出名的形象,还明确表示他们都积聚了大量的个人财产。根据同一批作品的描述,这一情况促成或者反映了一套庞大且复杂的修道继承法律体系的发展。有些佛教僧侣身后留下的巨额地产,或者说避免国家染指这些地产的打算,往往会成为不小的问题。

当然,这里的关键词是“有些”。或许这个词语最能说明为什么这些事情如此少有人知。绝大多数普通人,甚至于许多学者都不清楚存世至今的佛教文学体量究竟有多么庞大。无论当代出版商如何宣传,这世上都从来没有过一本佛教圣经。佛教所拥有成百上千部文本,短的只有几页,长的足有上千页,而且所使用的语言也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如果我们足够幸运的话,也能碰上保存在梵文、帕拉克里语或者巴利文之类的印度语言当中的文本。如果我们没那么幸运的话——这种情况要常见得多——就只能查阅中文、藏文以及其他小语种译本,其中很多语言你们大概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有些佛教文学作品既留存了原文版本又留存了一种或多种译文版本。但是无论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下,所有这些作品的最终版本的定稿时间都相对较晚或者非常晚,我们所看到的仅仅是副本的副本的副本。而原文的创作时间往往也非常漫长,而且还是在佛祖去世几百年之后。尽管如此,所有这些作品都声称自己记载了佛祖的原话。如此巨大的文本数量自然表明从来没人能将其全部读完,哪怕只是略读。至于从头到尾彻底研读就更别提了。这批文本的传世方式表明,其中每一篇单独作品背后都存在着严重的文献学问题。而且由于文献学研究既需要中人以上的智力又需要巨量艰苦努力,如今在学术圈里已经不吃香了。

最后还有一个火上浇油的添乱因素。根据我们的现有知识,印度佛教自从创始之初就陷入了四分五裂的状态,并且为了佛祖的原话内容而争执不已。佛祖去世后不久,就涌现了整整十八个佛教流派。每一个流派都声称自己且只有自己记录了佛祖的原话。而这十八个流派的作品如今也已经大部分散失了。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以任何可考证的方式确定佛祖究竟说了什么。如果我们连这种事都不知道,那么至少我不敢声称自己知道佛祖究竟是什么意思,尽管我的某些同事并不像我这样小心。

讽刺的是,超越这一无解困局的方法就是依赖造成这一困局的因素。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并且善加利用,接受我们的认知局限,但是也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来源的丰富多样。考虑到存世资料来源的多样性,只要简单观察一番我们就会意识到,我们或许的确无法通过这些资料得知佛祖究竟说了什么,但是我们确实可以比较肯定地知道某一时某一地的某一位佛教作者认为或者告诉别人佛祖究竟说了什么。就历史研究而言,后者的价值几乎肯定要远远大于佛祖的实际言论。这种研究方式肯定无助于我们还原历史上的真实佛祖或者对于佛祖的最贴切表现。相反,我们会找到一整套表现佛祖的文本,其中每一份文本都要放在历史环境中小心检视,但是每一份都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并且必须获得严肃对待,因为在某时某地,这份文本当中的佛祖就是那个环境当中的人们所知道的唯一一位佛祖。

这里我举一个例子,简要地让大家看看这种做法能够产生怎样的效果。比方说佛祖语录在梵文中叫做律藏(vinaya),留存至今的律藏都是由僧侣撰写的,读者也都是僧侣,用意在于传承修道规则与价值观。所有此类作品都号称是佛祖的原话。我们这里举得例子名叫《根本说一切有部律》(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有充分证据表明,这部律藏完成于公元二三世纪印度西北部地区,并且在印度北部地区流传甚久。实际上这部律藏直到今天依然是藏传佛教的唯一修道规范。显然这部作品对于众多僧尼的修道生活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这部作品即便按照印度的标准来衡量也算得上卷帙浩繁。尽管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有梵文版文,不过完全版也保存在了藏文当中。这套藏文译本足有十二卷之多,总篇幅大约8000页。

在这样浩大的一部作品当中,佛祖难免以多种角色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无论有些人可能感到怎样惊讶,佛祖在其中反复扮演的两个角色就是精明的律师与敏锐的商人。而且就像在现代世界一样,这两个角色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里我姑且简单说两点。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佛祖成立的组织叫做僧伽即行会,但是僧伽还有另一层含义,现代语言当中最贴近的对应词语就是“集团公司”。在这部律藏当中,有两段相互联系的段落可以明确无误地表明,佛祖并非为了进行譬喻才选择了具有这层含义的词语。这两段文字都直接谈到了今天我们往往称为企业法或者商业法的内容。我在这里要引用这两段话,首先因为它们篇幅简短,能让你们大致了解一下此类文本的行文风格,其次还因为这些文本当中的佛教僧侣与当代想象当中的佛教僧侣形象完全不同。

第一段的内容是这样的:舍卫城有一位僧侣向一位俗人借了一笔钱。但是在还款之前这位僧侣就去世了。其他僧侣拍卖了他的衣钵——即个人财产总称——并将拍卖所得还给了债主。但是债主说“尊者明鉴,这位僧侣从我这里借款这般数目,但是你们的还款数量不够。”于是僧侣们向佛祖报告了这个情况。佛祖的回答是:“你们必须说服债主,死者的衣钵仅限于此。如果债主不信,你们就要详细审计。如果他连审计结果都不接受,无论如何你们也不能动用僧伽或者其他僧侣的财产。”

首先请注意,在这篇至少能追溯到公元二世纪的文本当中,一位僧侣可以借款并负债而死,其他僧侣可以拍卖他的遗物用来还债,而且佛祖本人很清楚这种做法。更有甚者,佛祖对于这一事件的反应并非基于宗教原则,而是基于一套完备的企业法体系。根据佛祖的说法,修道群体对于僧侣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去世僧侣的同伴对于死者的债务同样不负责任,尽管死者财产的继承人有义务主持死者遗物的清偿拍卖并且将全部所得用来还债,此外无他。至少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位佛祖是非常开明的。

如果还有人怀疑佛祖在此类问题上的立场是否明智,我们只需要再翻六十页看看另一段文字。这位佛祖直接指出了企业责任的另一面。舍卫城里有一位负责整个寺院修道事务的僧官为了操办僧团活动而从一位俗人那里借了钱,然后就去世了。这位俗人听说之后就上门催债。“某某僧侣在哪里?”“他已经去世了。”“这位尊者借过我的钱啊。”“那就找他要吧。”“可是他说他是为了整个寺院才借这笔钱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也不是为了他的父母。所以你们必须还钱。”僧侣们将情况报告了佛祖,佛祖说:“如果以僧团的名义借钱,那么僧团就必须还钱。但是僧官不能自行代表僧团借钱,而是要首先征得全体上位僧侣的同意。”

就像在第一段文本里描写的一样,所有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僧侣可以借钱。但是这里我们又得知他们可以为了两种理由借钱,可以为了他们自己,也可以为了他们的父母。无论某些人可能感到多么吃惊,这部律藏明确指出僧侣不应切断自己与父母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要照常承担赡养义务。此外,这位放债人在这里之所以提到个人借款,只是为了与实际案例当中的僧团借款相区分。这里的借款是僧官为了整个团体而进行的。佛祖也承认这两者的区别,并且表示后者应当由整个僧团无条件付清,僧团有责任偿付某一位僧官以僧团名义进行的借款。而且佛祖还审慎地补充到,僧官仅仅在获得上级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僧团名义借款。显然这都是很优良的商业做法,佛祖显然意识到了集体性借款违约会迅速耗尽寺院赖以维系的信用资源。

在如何处理已故僧人财产与债务的问题上,佛祖已经提出了两条企业法原则。这里还有第三个类似的重要方面。修道生活继承法在律藏得到了反复阐述。在各不相同的3章25节文字当中都提到了继承原则。继承原则如此受重视并不难理解,因为根据石刻与经文的描述,当时许多僧侣都很富有,实际上可以说非常富有。根据印度最早期佛教石刻的记述,佛教寺院与造像的赞助人当中僧尼比例往往高得惊人。比方说有一位僧人一次性就捐献了三十万金币用于兴建佛龛。佛教文本的实际内容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并不一致。记录这件事情的文本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位僧人的贪婪最终要了他的命。在我们看来,这明明是一个指斥金钱是万恶之源的好机会,至少也应当趁机推出一条限制僧侣聚敛财富的规章。但是经文当中并没有提到这两者。实际上,佛祖利用他的死亡推动了一条限制世俗法律干涉僧伽的律法。佛祖本人既不反对聚敛财富,也没有批评聚敛者,而是试图保护僧人的财富不受政府染指。他为宗教团体争取来了特权地位,还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主张。八百年后的西方法庭依然在为这两个问题争执不休。

印度经典世俗法律规定,凡是没有子嗣的人,死后财产一律归国王所有。至少在理论上终生独身的佛教僧人肯定要被划入无子嗣的行列当中。根据相关文本的记述,当政府官员听说这位僧人死后,立刻派人闯进寺院,用加盖国王印玺的封条封住了这位僧人的住所。但是佛祖拒绝承认世俗法律可以应用在僧侣头上,拒绝承认世俗政府有权接收僧侣的遗产。于是他派出一位僧侣觐见国王,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深思熟虑的问题,核心在于促使国王表态,僧侣是否等同于俗人臣民。“大王在上,当有国事时,您可曾想到僧人?当娶妻嫁女时,您可曾想到僧人?”等等。假如国王的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这位僧人接下来就会说:“大王在上,俗人事务与教徒事务本不是一回事。这些财产与您无关,而是属于死者的同修。”这番话着实很大胆,对于理应依靠乞食为生并且放弃一切身外之物的僧侣来说尤其如此。但是这正是关键所在。在这些出自二世纪佛教徒之手的文本当中,这些问题对于佛祖来说根本不存在。我们目前只有佛教徒一方对于这起事件的记录。国王自然立刻做出了让步,放弃了自己的主张。但是我们很有理由怀疑实际情况并没有这么轻松。但是无论具体过程究竟怎样,重点在于早期佛教权威文本当中的佛祖呈现出了一副积极参与复杂法律问题的形象。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本当中的佛祖不仅是娴熟的律师,还是精明的商人。这里我只讲一个体现这位佛祖商业手腕的的案例。一群俗人信众修建了一座大寺,但是眼看着这座大寺逐渐荒废了下去。由于寺院的香火捐赠能够折换成为寺院所有者的功德,而且这些俗人所有者希望自己死后这座寺院依然能长久地成为自己的功德来源,他们打算向僧人们提供永久性的捐助,以此换取僧人对于寺院的日常维护。僧人们一开始拒绝了这项建议,但是佛祖听说此事以后制定了一项原则:“为了修道集体,以建筑维护为目的的永久财产赠与一经提出就必须接受”。于是僧侣们依言而行。但是他们的商业头脑与佛祖相差甚远,仅仅将信众们赠与的资金保存进了寺庙的金库里面——没错,寺庙里面的确有金库——而并没有拿出去放债生息。施主们问僧侣问什么不拿这笔钱放债生息,僧侣们回答道佛祖没有明确许可这种做法。但是佛祖得知此事之后随即给出了许可。“为了修道集体,以建筑维护为目的的永久财产赠与必须拿去生息。”接下来他又指明了若干种必须接受的赠予情况。

脑筋似乎不太灵光的僧侣们随即进行了一系列不良贷款。例如他们把钱贷给了施主本人,而这些施主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钱本来就是自己的。他们把钱贷给了掌权者,而这些人总是有借无还。他们把钱借给穷人,而穷人本来就还不起。结果佛祖本人不得不亲自出手干预,制定了一套稳健的商业原则。佛祖坚持要求所有此类贷款都要确保稳妥。这似乎也是我们的银行家忘掉的原则。佛祖还坚持贷款必须得到书面记录。“贷款抵押品的价值要两倍于贷款,还要起草加盖印章的文书。文书要标明年月日,经手僧侣的姓名,寺院住持的姓名,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总额与利率。”

这里的声音绝不是出自一位不会算账的形而上学哲学家之口,说这话的人也决非不通实务,而是更像一位头脑冷静、力图确保企业金融安全的商人。请注意,这里的佛祖绝非经营着一家针对拮据之人放款的慈善机构。向穷人放款在这段描写当中是充满风险的举动。两倍价值抵押品的要求无疑会将所有试图借款的穷人拒之门外。佛祖对于尼姑放债的指示——没错,尼姑也会放债——更是明确禁止了向穷人放债。生意就是生意,容不得一丝疏漏。早在二世纪就有很多僧侣采取了此类做法,因为这正是佛祖的教导。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说明佛祖甚至还具有极强的广告意识,意识到了执行到位的广告攻势能够收到怎样的成效。这个例子又将我们引领回到了讲座开头提到的造像之一。佛祖曾经下令,要围绕着他在菩提树下打坐的的造像举行庆典活动,游行队伍需要抬着造像进入城镇。不过僧侣们事先并未通知城镇里的民众。民众们抱怨道,假如僧侣们提早通知,他们原本可以准备更加丰盛的供品。于是佛祖告诫僧侣们,以后举办类似活动需要提前七到八天通知城镇居民,需要在集市、路旁与路口进行宣传。不过僧侣们的反应似乎又差了半拍。他们的宣传口号无非是“要搞庆典了,要搞庆典了。”却没有提到具体日期。这一来就算佛祖也难免有些生气了,要求他们一定要明确指明日期。于是僧侣们提到了日期,可是并没有让所有人都听见。于是佛祖说道:“你们必须书写告示,挂在大象的象牙上面,在集市、路旁与路口进行展示。”这种行销手段足以与巴纳姆与贝利马戏团相提并论,还采用了当时最先进的技术。根据佛经的说法,最后的宣传手段完全是佛祖一个人构想出来并且加以实施的。

我们要如何理解这些例证呢?如果我们试图理解其他时代的其他人如何看待事物——我的确希望这种尝试能够成为人性对话的基石——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乞灵于以下可能,即我们所看到的佛祖等同于佛教传统在真实的佛祖去世之后几百年间构建的佛祖。因为这只是我们自己看待事物的方式,而不是当年运用这些经文的佛教徒们看待事物的方式。毕竟,这些人并不像我们那样相信历史批评或者痴迷于编年与考据。那位出生在印度的真正佛祖肯定不是当代学术界重构的佛祖,不过学术界在这些佛教徒的典籍与圣所当中肯定曾经遭遇过真正佛祖的形象或者诸多形象之一。我们有必要复原所有这些形象,而身为商人的佛祖正是这些形象当中的一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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