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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来说说国共两党 -- 上古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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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个产权的视角

自己水平有限,转篇专业点的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个产权的视角

袁铖 2007年3月28日 10:15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外链出处

建国前后

土地改革和农村合作化不同的经济绩效主要是由其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的。首先与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和完备性程度有关。在土改阶段,虽然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使用、收益和转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家的干预多是从宏观角度,一般不干预农业生产具体经营活动,并且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因而,农民土地产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土改后农民土地产权具有完备性。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农民所有,允许在农村中实行土地买卖和租佃自由的政策。加上,建国初期,对农民实施了"休养生息"政策,政府与农民之间土地的合约享益权与剩余享益权相对较为固定,土地收益权主要也归农民所有。国家权力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升级逐步侵犯农民土地产权。在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国家剥夺了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在高级社阶段,国家又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农地无偿调拨。对单个农民来讲,农地成为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出现"残缺".

当前的农村

各种新的农地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地解决家庭承包制的产权缺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反而遭受更严重的侵犯,这样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很可能会丧失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充分激励和无需监督,降低新制度安排预期净收益。而乡村干部对农民土地产权侵犯只有少部分是恣意妄为的结果,绝大部分与农村的制度环境是相符合的。农地产权残缺的根源在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具有复杂的委托代理性质: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将管理权委托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然而,农村土地又由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由法律上的代理人演变成委托人,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由于乡镇直接决定村干部的任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成了乡镇政权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贯彻上级政府意图的任务。信息不对称、农民和乡镇政府监督村干部行为面临的高昂成本等因素加剧了村干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靠重合行政边界和集体土地边界来直接控制农地。今后,要避免土地频繁调整并且符合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发展方向,要求把现在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支配权完全拿掉,确保农民拥有完整的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土地流转和使用权的转让,使得农民剩余权益更加充分。在此基础之上,再来促使农业经营规模得到尽快扩大,并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国外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也表明,土地规模经营只能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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