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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日本老照片中的七七事变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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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么讲不妥吧

有条约就理直气壮了?!有条约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妥协,不能证明条约本身是公平合理的,是基于双方自由意志自愿签定的,更并不能证明日本军队在北平的存在就是理所当然地。

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首先存在一个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实际上,上个世纪的20年代,不论早期的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修约运约”,其核心是不再承认晚清政府签署的旧条约。也就是说不再继承前政府--晚清政府对外订立的这些不平等条约。

退一步讲,就算是《辛丑条约》为南京国民政府继承而尚未废除,日本在华驻军也不是一定就有效。1921年11月,美、英、日、中、法、意等九国在华盛顿召开会议,通过了《九国公约》。《九国公约》确定的远东新秩序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

“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各国承诺不再谋求新的在华特权和势力范围,使中国获得发展机会和必要的援助。”

http://www.sass.cn/news.asp?NewsID=1989&BigClassID=9&SmallClassID=19&SpecialID=0

国际法的准则是新约优于旧约。《九国公约》在《辛丑条约》签订20年后订立,如果时间不是倒着走的话,应该属于新约吧。说日本人在华驻军是依据《辛丑条约》,那么《九国公约》又作何论?为什么日本人“本份”地遵守旧条约,却对效力优先的新约反倒选择性地不遵守了呢?还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

再退一步讲,就算是有《辛丑条约》作为驻军基础,这个条约也只允许

第九款,外国可以在北京至山海关之间驻扎军队。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E%9B%E4%B8%91%E6%9D%A1%E7%BA%A6

山海关在哪?是在北京的西面还是在东边?不清楚? 那我们看一看河北地图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既然山海关在北京东面,日本人的“合法”驻军又怎么跑到位于北京西南20余公里的宛平县城西门外去了?可能有人又要说了,日本人在华驻屯军还依据了袁世凯签署《二十一条》。那让我们看看扩大了日本在华权力的《二十一条》又是怎么说的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1.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2.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3.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4.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1.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2.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3.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4.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5.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6.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7.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8C%E5%8D%81%E4%B8%80%E6%9D%A1

好象《二十一条》中也没有允许日本占领东北全境和在宛平驻军操练的条款吧。

最后再往后退一步,就算是扩大解释《辛丑条约》和《二十一条》关于日本在华驻屯军的地域范围,把这一些统统包括进去,《塘沽协定》怎么算?《何梅协空》、《秦土协定》又怎么算?难道这些也是1901和1915年签定的?!这些协定是中国政府欢天喜地地签署的,还是日本把刀架在中国人脖子上逼着签署的?难道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做买卖一样?!做买卖还得有一个你情我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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