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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中日东海问题共识的几点评价 -- 灰色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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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中日东海问题共识的几点评价

今天下午,外交部和日本的外务省都公布了双方在东海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抛开外交辞令其实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

(1) 肯定东海划界存在争议,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

(2) 对一个确定的区域联合勘探后进行共同开发

(3)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先说第三点,也是网上争论最大一点。首先,我旗帜鲜明的认为,允许日方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在经济上是对日方的让步。

河里有的老大认为

在春晓问题上,现在主权问题已无争议,中方主导权也已经确定,在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中,原本就有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等国际石油集团参与其中,现在“日本法人”的地位应该与先前进来的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等国际石油集团一样。而且中方有实际油气井存在,也有海底勘探资料,日本人只能出资而已

这么说的人只能说他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说,如果你外国公司想来中国的经济水域内开采石油资源,那么你先自掏腰包进行勘探,找到了油的情况中国的公司再与你共同合作开发,双方再按照合同分石油。

在这里需要介绍一下海洋石油开采的一些常识,海洋石油的开采,勘探阶段最为重要,成本和风险也最高,在茫茫大海上找石油,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开采价值的石油,弄不好就血本无归。等到找到油了,开采的资金和技术都不难解决。

而春晓油气田是已经勘探完毕,正常投产的油气田,不存在需要将勘探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外国公司的问题,目前我们也不缺乏资金和技术,没有一定要日本企业参加进来的必要。原来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时候,我所在的处正是负责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的审批的部门,至少我在的几年内,没听说过不承担勘探成本和风险,直接和中国公司合作开采现成的油气田的案例。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现在达成的共识并不一定意味着是一个丧权辱国的协议,为什么这么说,先让土鳖帮着扛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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