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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驳丁坎兄的拆字考古法 -- 任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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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驳丁坎兄的拆字考古法

丁坎兄是大才子,对很多文字的由来和演化的解释,在下是很佩服的。不过,丁坎兄对某些字的解释并不通顺,而由这种拆字法而得出的“考古”结论,在下更是不能苟同。

例如,丁坎兄在其大作丁坎:庖丁解字之 头生子的遭遇里说“孟”字的原始意义是古人把头生子杀掉祭神,还引用了一堆别人写的所谓“考证”。

这些“考证”看上去貌似理由十足。其实却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

丁坎兄文中所引的一个重要文字“证据”是《墨子》和两《汉书》中的记载。

墨子乃春秋战国时人,当时的文字虽未统一,但也已基本成熟。《墨子》此书非一人所作,又非一时所成。一般认为《墨子》是由墨子自著及其门徒记述墨子言论的书篇而写定的一家之言。到汉朝刘向整理才真正定篇,此时的汉字早就进入完善时代。而《墨子》此书所记载的风俗不能确定是何时的。

另外,就算《墨子》记载的这个风俗属实。但其地望在南蛮或西羌,并非中原汉文化发祥之地。两《汉书》中记载的也是外族风俗。中原本身是否有此风俗并不确定。好比今天我们说“听说广东人吃猫和蛇”难道可以推出全中国的人都热衷于吃“龙虎斗”?

唯一的一个勉强可以靠上的是所谓“尧杀长子,舜流母弟”。但此句是用来攻击儒家的所谓“伦常”的。原文为:

子张曰:“子不为行,即将疏戚无伦,贵贱无义,长幼无序。五纪六位,将何以为别乎?”

满苟得曰:“尧杀长子,舜流母弟,疏戚有伦乎?汤放桀,武王杀纣,贵贱有义乎?王季为适,周公杀兄,长幼有序乎?儒者伪辞,墨子兼爱,五纪六位,将有别乎?且子正为名,我正为利。名利之实,不顺于理,不监于道。吾日与子讼于无约,曰‘小人殉财,君子殉名,其所以变其情、易其性则异矣;乃至于弃其所为而殉其所不为则一也。’故曰:无为小人,反殉而天;无为君子,从天之理。若枉若直,相而天极。面观四方,与时消息。若是若非,执而圆机。独成而意,与道徘徊。无转而行,无成而义,将失而所为。无赴而富,无殉而成,将弃而天。比干剖心,子胥抉眼,忠之祸也;直躬证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鲍子立干,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孔子不见母,匡子不见父,义之失也。此上世之所传、下世之所语以为士者,正其言,必其行,故服其殃、离其患也。”

尧是否杀过儿子暂且不论,如果说仅仅因为父亲杀了儿子一例就说古代华夏族有“杀首子”的风俗,那汉武帝杀儿子算啥?证明这个风俗一直延续到汉代?李世民杀儿子又算啥?证明这个风俗一直延续到唐代?

而在丁兄引用的文章中所举的所谓“易牙烹子”更是牵强。这个典故一直都是被作为反面例子的来举的。这不过说明“易牙烹子”在当时多么不得人心,完全不合当时的风俗和道德。用它来说明齐国有此风俗不免削足适履。

最后,古代用字往往要同义假借。“孟”作为排行,恰恰有个同义字“伯”。那么如果“孟”是“杀首子”,“伯”又是什么?

有网友开玩笑说“伯”就是把头生儿子白灼了吃。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但这也告诉我们靠所谓的“拆字法”来考古有多么不可靠,甚至有时是可笑的。

考古,不能单靠文献,必须有实物的支持。当然在没有发现的实物的时候,提出假说也不是不可以。但假说必须合乎逻辑。也就是说,你提出的论据必须是能支持你的论点的充要条件。

那么丁兄的假说有没有做到这点呢?

丁兄文中的主要观点总结起来如下:

1。文献中记载古中国周边地区有“杀首子”的习俗。

2。古中国周边地区比中国落后,故可作为中国古代习俗的参考,正如我们现在考察原始部落来反推古代风俗一样。明显的例子是至今仍存在的母系社会的活化石。由于我们观测到了这类活化石再加上文献记载中的“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于是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古代也存在母系社会。

3。根据以上两点,再加上对“孟”字的解构,我们可以得出中国中原地区古代也有“杀首子”的习俗。

对于考察原始部落来反推古代风俗,我并不反对。但这种反推必须有旁证才行。并不是现存的原始部落风俗都可以在古代找到对应。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风俗就可以用来证明另一个民族的风俗。

猜测中国古代存在过母系社会阶段,这不但是由于有了现代的观察,也是因为中国古文献中说到了“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并指明这是中国汉文化的直系“神农时代”的事情。所以证据比较牢靠。

而推测中国文化发祥之初(在造字之时)也存在“杀首子”的习俗所能凭藉的却只有记录中的外族习俗和对“孟”字的解构。然而,对“孟”字的这种解构,并不见于前人记载,而是来自夏渌的解释(夏渌《释孟》说:“古代民俗存在过‘长子’、‘首子’被解而食之的陋习,文字中用皿盛子,表示被食的‘孟子’即 ‘长子’、‘首子’,‘孟’从而产生‘首’、‘始’、‘长’之意……”)。该解释预先设定了“古代民俗存在过‘长子’、‘首子’被解而食之的陋习”,这岂不是循环论证?

很多现代原始部落的风俗并不能推广到全人类。例如现代的某些原始部落在亲友死后流行将亲友的尸体吃掉,认为如此便可获得他们的智慧和经验;有些则把敌人吃掉,认为如此可获得敌人的勇气或镇压他们的灵魂等等。但这显然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通例。

又例如现代某些原始社会中人死了以后不入葬,而是架在高架上风干成木乃伊或烂成了骨头后才包裹好供起来。这虽然和汉地的一些和尚们制作“金身”的过程类似。但这显然也不能推断出中国古代汉文化的葬俗就是如此。

再如西藏流行天葬,但让亲友的尸体被鸟类啄食而尽显然不是汉文化的习俗。

风俗的形成是和环境息息相关的。西藏实行天葬,有些部落吃死人,有些部落制作木乃伊都是和当地的环境分不开的。换一个环境,习俗就未必保持。例如西藏人死在内地一样是火化的。

因此,以非汉文化的习俗来反推汉文化的习俗,又没有确凿的证据,最多也只能是“假说”而已。

而解构汉字并不牢靠。丁兄自己就举过“肱二头肌”的例子。我这里再加一个。话说远志明在89后忽然笃信基督,搞了个《神州》来“证明”“上帝不只是西方人的,上帝自古也是中国的上帝。”而所谓的证据之一就是拆字。

比如,“婪”字是“二木之下一女择果”,表示夏娃受蛇的诱骗偷吃禁果;“禁”字也相仿,当初上帝向亚当示明:知识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你吃的日子必定死,所以那果子又叫“禁果”。“船”则是“舟加八口”,表示运载了诺亚一家八口的方舟。这种游戏玩起来或许很有趣,在学术上却不过是笑话。从《说文解字》以来的解释字源的著作对这几个字的归类从来就没有感到困难:它们都属于“六书”中的形声字,“婪”和“禁”中的 “林”,“船”中的“八口”,都是没有意义的、表示读音的声旁,而不是表示树木、八口人。 《神州》还考证了“义”字的起源说:“大洪水之后,挪亚及其子孙们用羔羊献祭,后来耶稣也被称为上帝的羔羊,使一切信他的人可以称义。中国祖先以‘我献羔羊,羔羊盖我’为义字,竟维妙维肖地将整本《圣经》的精意见证了出来。” (摘自方舟子·错误百出的传教片《神州》)

中国古代并不是没有人殉和人祭,这是被田野考古所证实的。但中国古代是不是有“杀首子”的习俗,恐怕在没有确实的考古证据前还是不能下定论的。 而靠了所谓的拆字法而任意推断,还言之凿凿,无疑是武断的做法。

丁兄在文中说:

好了,这就是我的投名状,也是我在西西河的头生子。他,会有什么样的遭遇呢?

我只好不客气的说丁兄的这篇文章先天不足,没有提供足够的、过得硬的论据。大家看看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可以,讨论也可。但千万不要把它当作真正的考古结论。不然是要误人子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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