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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半原创]因明简介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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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三)因

1、概念

因:是说明宗的理论依据。比如:

张三要死

因为他是人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苏格拉底

在这里,“因为他是人”就是“因”。

2、因三相

“因三相”是因明对立因所作出的三条基本规则,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

①遍是宗法性

前面已经提及,所谓“宗法”,就是宗题的主词。“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要遍及宗题的主词。比如“张三要死”这个宗题和“因为他是人”这个因,就要求所有叫“张三”的都是人,不存在不是人的别的叫“张三”的事物。

②同品定有性

所谓“同品”,指宗法外,其他与宗法同类并符合“因”的条件的事物。比如“张三要死,因为他是人”,“同品”就是除了张三之外的所有会死的人。“同品定有性”要求除了“张三”之外,别的所有人也都会死,否则就不能用“因为他是人”这个因。

③异品遍无性

所谓“异品”,指宗法外,其他与宗法同类,且不符合“因”的条件的事物。比如“张三要死,因为他是人”,“异品”就是不会死的人。“异品遍无性”要求,没有不会死的人,否则也不能用“因为他是人”这个因。与同品遍有性相比,异品遍无性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要求,所以有的因明书上称之为“止滥”,也就是从反面说明的意思。

3、因的14种过

因的过失有14种,分为三类,即“不成”、“不定”、“相违”。

(1)不成

“不成”有四种情况:

①两俱不成——因的不能成宗,理由不能支持论题,是双方都承认的。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爱吃糖(因)”。如果双方都认可“爱吃糖”与“坏孩子”没有必然联系,那么这个因就是“不成”因。

②随一不成——有一方认为因不能支持宗。

例如:基督教徒对无神论者立量:“人是上帝创造的(宗),因为这是圣经上说的(因)”。无神论者认为圣经上所说并不能证明人是上帝所创造,因此这个因也是“不成”因。

③犹豫不成——用来支持宗的因是一个真价值有待判明的命题。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偷东西(因)”。如果小明是否偷过东西尚有待查实,那么这就是一个“犹豫不成”因。

④所依不成——即“因”不是“前陈”的属性。

例如:“小明是个坏孩子(宗),因为他说谎(因)”。如果小明没说过谎,那么这就是个“所依不成”因。

(2)不定。它共有六种。

①共不定——即:因的范围太宽泛了,不能满足“异品遍无性”的要求。

例如:“张三是男性(宗),因为他是人(因)”。这里的“异品”就是所有不是男性的人。按照“异品遍无性”的要求,不能存在不是男性的人,否则这个因就不成立。显然,女性就是“异品”,但她们是存在的。因此这个因违反了“异品遍无性”的要求,犯了“不定”过。

②不共不定——即:因的范围太窄了,不能满足“同品定有性”的要求。

例如:“张三有2米高(宗),因为他是人(因)”。这里的“同品”就是除了张三之外所有的人。显然不是所有人都有2米高,因此这个“因”违反了“遍是同品定有性”的要求,犯了“不共不定”过。

③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异品遍无性”能满足,但“同品定有性”不能满足。因此因不成立。

④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同品定有性”能满足,但“异品遍无性”不能满足。因此因也不成立。

⑤同品异品俱一分转——“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都不能满足。

⑥相违决定——即“因”是对方所不能接受的,是对对方观点的误解或曲解。

例如:无神论者对基督徒立量:“耶稣不是上帝之子(宗),因为圣经是这么说的(因)”。如果基督徒认为圣经没有这么说,那么这个因就是不成立的。

(3)相违。相违因是说这个“因”与所要证明的“宗”相反,不但不能证明宗题,反而可以用来驳斥宗题。它有四种情况。

①法自相违

“法”是宗的后陈。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与宗后陈相反。例如:“张三不会死(宗),因为他是人(因)”。对方可以驳斥:“因为他是人,所以他会死”。

②法差别相违

“差别”是“暗含的意旨”的意思。因为佛教辩论时,有时不仅要看表面的意思,还要看语言下面暗含的意思,即所谓“言外之意”,因此“法差别相违”的意思就是因的“言外之意”与宗后陈相违反。

③有法自相违

“有法”是宗的前陈。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与宗前陈相反。例如:“张三会死(宗),因为他不是人(因)”。

④有法差别相违

这句话的意思与“法差别相违”类似,即因的“言外之意”与要证明的宗前陈相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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