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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评论】谈谈关于贺梅一案 “公正的审判” -- 梦里依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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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有点不同的看法

从华人的族群利益上来看,涉及这类法律诉讼,目标应该是让当事者能得到法律上“公正的裁决”,确保其中没有对华人的歧视,没有对华人文化价值的误解,甚至让美国的法制系统承认华人社会的一些习俗,惯例等等。

完全赞同。

这一点应该与当事人的错误无关,

这恰恰与当事人的错误有关,下面就提到了。

因为在一个判决中有这种现象,在下一个判决中也会有相似的现象,

正是,因此才说当事人是害人害己。

比如“中国的女婴有50%的死亡率”,“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本案成为对贺不利的证据,我们可以认为贺自作自受,咎由自取,但是这个理由会不会也在下一次判决中成为对华人不利的证据?

这就是当事人错误的危害性,他固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可这块石头还要挡住其他人的路;他固然是自作自受,可是其他华人会因他的表现而可能在其他诉讼中处于一定的不利地位。以此而言,他是不是对华人的族群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且,什么是公正的裁决?

这确实是个问题,下面就会谈到。

我不想分析贺的人品,因为很多的东西来自法官的判决书,而法官明显对贺有强烈的反感,判决书中充满对贺的指责,这当然涉及贺的credibility, 但我想也同策略有关。

没意见。

我想说的是,一个涉及法律纠纷的人,一般都会有过错或者过失,失误,那么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该支持他,什么时候就不该?

值得思考。什么时候应该支持――只要是华人就应该支持,还是既是华人又没有杀人放火就应该支持?应该支持到什么程度――因为当事人是华人,且另一方是非华人,所以所有华人就都自然地成为该华人的辩护人,即使这辩护有违自己的法律和道德观,即使该华人为了一己之利而不顾及可能对族群利益造成的伤害?

法律没有弹性吗?我觉得是有的,犯了同样的错误,过失,导致什么样的法律上的惩罚,或者损失,这与当事者能够投入诉讼的资源,获得的支持有关。假设这个范围是1-10,从最小,到最大,如果是你的家人,我想多数人都会尽其所能,使得结果越接近 1 越好。

这里其实就回应了前面提出的“裁决的公正”的问题,既然法律是有弹性的,而且损失是1~10都是合理的,那么“裁决的公正”是不是也因此而有弹性呢?既然如此,那么是不是即使有歧视只要不超过弹性范围就不影响“裁判的公正”的呢?如此说来,对诉讼双方来说10:1、1:10以及3:8、5:5等等等等就都是合理的。贺家希望最后的结果是1:10,这希望是合理的,但实际的结果可能是10:1,这也是合理的。两个合理之间的差距不正反映了“法律的弹性”吗?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希望这裁决就不公正了吗?

那么作为华人,我们应不应该做些什么呢?

作为华人我们需要做得很多,其中包括区分弱势与正义,理清民族情感与法律、道德的关系,也包括一日三省乎己,还包括很多很多……

此外,贺本人的行为是否“背叛”了华人的族群利益?

“背叛”这个词太重了点吧?贺恐怕还没到这个份量。其他如前所述。

就大家最关心的两点讲一下

一点是贺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说,在华人传统中,欺骗政府不比欺骗家人那么严重。

正如萨文中提到的 “这也不是中国民族有劣根性,而是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律被作为是对百姓的束缚而不是保护,且以能够超越法律为荣耀,因此,养成了若干中国人对于法律的不良心理。”。

这种心理,不少国人都有,但这似乎并不妨碍这些人成为合格的父母。

再有关于“贝说贺说中国的女婴有50%的死亡率”,贺如果说过这样的话,那么他确是为了某种目而不择手段地撒谎,但是法官把这一点写进判决书,作为证明贺家“不符合贺梅最大利益”的证据,是明显的歧视。

没意见。

其实,就贺梅案本身,我并不特别强烈地反对或赞同贺家,原因在链接出处中已谈,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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