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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简评】对三鹿董事长被刑拘的简要分析

说正题前先絮叨两句。在下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并且现在的工作和法律的关系也不大。只不过曾经侥幸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业余兴趣而已。或许在法律专业人士眼里是所不屑的“法律爱好者”吧,对法律的了解也比较浅薄。所以,如果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拍砖指教。

新浪网报道,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根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拘。外链出处

一、法条罗列:

1、《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3、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犯罪要件的解释

全文见外链出处

这里只想引用的是:

a.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

b.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二、简要评论,和大家一起商榷。

如果公安机关刑拘田某所涉嫌的罪名,最后被法院认定,那么至少可以推论两点:

1)三鹿集团是“故意”添加三聚氰胺这种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是”明知“奶站或奶农在原料中添加了,但是却依然将其进行了销售,而不是像此前三鹿集团自身澄清的那样,在8月份之前一直对添加三聚氰胺都不知情。因为,如果不是故意或者明知,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

2)对田某可能的定罪量刑:

a.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估计田某的罪名如果成立,至少是五年起刑,搞不好是十年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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