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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写在三中全会前,聚焦农村改革。 -- 挑灯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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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四、土地流转

四、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河里最近的讨论贴不少,意见很多,有的观点和我所了解的农村情况并不相符,在此,仅谈谈从我的视角看到的农村问题。

河里谈到土地流转,最为担心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土地集中,这是中国数千年来治乱兴衰的根源;二是农村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其实,就我自己这半年在自己业务所属的十八个县考察农村项目的经验,上面两个方面并不是问题,甚至是此次改革的动力。

我所在的地方是西部一个传统农业人口大省,也受惠于中央政策在农村工作方面有先行先试的权利,而我的工作性质,使我可以接触到广泛的农村工作人员,从主管农业的副县长、农业局长、农经系统工作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所以我所述信息可以是本省范围内比较全面的农村经济的资料之一,但对于全国,不清楚代表性有多大,仅作为管中窥豹对农村土地流转提点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流转的性质

土地集中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在展开讨论前,有必要先澄清一个观念。本次所谓的新土改,土地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或者我们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使用权性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中共当年靠这个得江山,这几年转让点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获得了巨大的红利,对土地问题,中共的认识是非常深刻和清醒的,我是一点都不担心中共会在这上面犯糊涂。如果真有那么一天,讨论土地所有权的时候,这个江山就真的变色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下面简称《土地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常清晰的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性质,国有和集体所有。而本章中的第九条,个人和单位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法》是农村问题的基本法,只要《土地法》不修改,这性质是根本不会变的。无论如何流转,私人手里所有的只是使用权,按照法理来说,如果有一天,国家或集体因为需要要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国家或集体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个人或单位进行赔偿。说得直白一点,国家手里握着底牌,国家是可以再次将流转出来的土地收回去,这是底线。所有准备参与这次土地流转的各个利益团体对此都看得清清楚楚。

(二)、土地流转的必要性、紧迫性

我这半年的直观感觉,农村改革真是迫在眉睫,只有制度性的变动才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说说农村的现状。中秋的时候,我去遵义会朋友,去了附近一个小镇,刀坝。彭德怀当时的司令部就设在这里。大约几百户人家的小镇,过节,人们都上街赶场。镇上全是十来岁的小孩和六七十岁的婆婆爷爷,年轻一点在家干活的都是四五十岁的大姐。年轻人无论男女,中年的男性都出去打工了,年轻的就去广东、浙江,年龄大的就去贵阳、遵义。地里不少地种着玉米,也有不少地撂荒。有什么办法,劳动力不足啊!

这并不是一个孤例,这半年来我见到的许多农村都这样,越是交通便捷的地方越如此。而且前几年的退耕还林政策使得撂荒更加严重。退耕还林是个好政策,但执行有些变样,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和撂荒的增加这个政策已经遇到了很大困难。所以土地集中使农村劳动力没有出路,在我所在的地方是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可以看看前两年的经济报道,热门话题是什么?“民工荒”。

农村的空心化使得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农民单家单户的种养殖模式,无法提高生产效率,生产出市场导向的产品,这又使农业产业不赚钱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我的视角看,这就是资源错配、资源滥废,这也算是某种程度的经济危机。

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多余的土地需要集中使用,怎么办?最简便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一做法其实已经在许多地方实施好几年了,现在的改革不过是使之更加合法合规,更加便捷,以便更符合现代化产业和金融的需求。为什么城市我们住的房屋是使用权就可以抵押按揭买卖入股融资等等,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意义讲也是使用权就不能享有这些现代化经营所需的待遇呢?

我在这里要说说农业不赚钱的观念。许多河友和社会上的朋友都有这个观念,我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如果种的是粮食类战略物资,国家收购价对利润确实有影响,如果是经济类作物,种植时有国家各类补贴,进入市场按照市场定价,中间的利润是相当丰厚的,特别是有绿色认证,自有品牌的。农业的产业链很长,种养殖作为raw material,出来后,经过流通领域,包装后可以进入商场超市,打造品牌附加值可以作为高端礼品,符合标准可以出口,如果技术足够,可以深加工,提取工业原料,提取香料,如果经营规模足够大的话可以形成循环经济,减少废料(我确实接触过这样的农业企业,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个链条里每一节的利润都非常可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实现上述现代化农业,需要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全方位现代化经营必须的要素,而普通农户或者农业种养殖大户是做不到的。如果单户农民种植,在上述个方面,在抗风险能力、生产力提高方面都很受限,单位成本高企,当然利润很薄。

东北大豆的故事大家都知道,感谢党完善的组织系统,我发现在区县农业干部中,不少人或多或少都知道这个故事。农业的利润在于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农业的高科技、高标准要求土地集中使用,集中管理。高盛在湖北大量收购猪场,有力的驳斥了农业不赚钱论,有空我单独谈谈规模化猪场的生财之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年的发展、直补间补这些年的争吵和实践都从侧面论证了,改良式的变革事倍功半,而尊重市场规律、符合现代化大农业需求的根本性制度变革才是正道。

(三)、土地流转的程序和实践

从我个人的观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要不碰两个红线就可以。一是我上面说的土地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是土地使用性质为农业用地不变,特别是基本农田不能动。只要这两点坚持住,其他的都无害大局。

2003年3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农业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主体及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有兴趣的河友可以去看,各省级政府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规章,由于篇幅,不详述。但总的可以看到一个趋势,程序在逐渐简化,承包人转包的自主权在加大,行政审批在弱化。

各地对于土地流转都有不少实践,有好有坏。我觉得最有意义的是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类似城市房交所的性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农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不仅关系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集中高效使用,还关系着我下一个话题的深入,农村金融。没有清晰的产权结构,畅通的金融渠道,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成熟的进入退出机制,现代化农业只是我们的一个梦。

(四)、农民的转型和收益

这个话题是我临时补上去的,也算对部分河友提出问题的回复。

我个人认为农民的增收致富不能完全依靠土地流转,就像城市平民不能将致富寄托在老屋拆迁补偿上。农村的劳动力人口在下降,留下的农民可以在土地流转中获得土地租赁的收入,同时可以在现代化农场里做工获得工资。也可以以土地承包权入股,虽然我个人不看好入股这种方式。不少地方将土地流转和社保相结合,以土地流转收益作为社保金的一部分都是很好的尝试。中国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获得和城市人口平等的公民待遇,这才是根本,有良好福利支撑,受教育有公民意识的新农民才是中国农村社会未来的出路。

我也见过不少地方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将土地流转限制很严,但这是利益博弈,资本是逐利的,不是慈善家,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农民。有一个地方政府以前搞土地流转,有个企业来承包了20年(剩余年限),五年后做不下去了,赖农民的租金,农民闹事,县政府很头大,决定改革,保护农民的利益,租地的企业,合同五年一签。我当时就很诧异,问农业局长,企业愿意来吗?农业局长一脸苦相,不但没有企业来,现在的企业都在想退出。当地适合种植柑橘,引进优质柑橘种苗,到初挂果、试产、丰产,没有五六年是不可能的。如果五年一签,种植企业才进入丰产期,就要提价,谁敢来做,即使来做,也不敢真心的投入。农业风险高、回报周期长、只有大规模才能上效益,才能分摊风险和投入,对企业过分算计会适得其反。这也是为什么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方通常要求较长的租赁期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三十年(由于上次承保续约已经好几年了,许多地方都做不到)对企业依然不够。

如何平衡好各方的利益是个大问题,包括有河友提出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问题。现在要彻底改革农村基层组织是不现实的,从技术上讲,现在计划的使用权流通将不受村里的限制,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交易平台是设在县一级政府,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基层组织的干预。另一个建议是我个人的。我觉得完全有必要设立单独的,至少直接受省级法院和政府联合管辖的巡回工作组,各处巡视,专门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案件。英国的衡平法及法院就来自于圈地运动中矛盾爆发的需求。由于这是一项改革,我们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挑战,滞后的法律会捉襟见肘,许多问题会明显公平但却无法可依,而另一些法律依据充分却显失公平。完善的救济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的漏洞。

土地流转的话题很大,其实另开一个贴,可以说很久,我这里谈了一下我的核心认识,不一定正确,请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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