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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北京动物园河马咬人致死案始末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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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北京动物园河马咬人致死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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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西西城河马渡风光

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因31年前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河马咬死人”惨案引发的伤害赔偿诉讼。86岁的张老太太要求北京动物园给付各种赔偿44万余元,并每月支付463.5元的生活费。

  事件回放 实习期间,女儿被河马咬死

  据张老太太说,女儿刘淑兰1972年初中毕业后,被定向招收为动物班学员。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学员进行各定点单位实习。1973年5月4日,刘淑兰同动物班学生被安排到动物园实习,刘淑兰到河马馆实习。1973年6月4日下午4点左右,刘淑兰在河马馆扫兽舍。在她打扫卫生轰麻雀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河马。河马爬上岸向她追来,刘淑兰扔下扫帚就跑,结果被河马咬伤。事发后,刘淑兰还低声说:“不要把这事告诉我妈妈。”刘淑兰被送到医院10天后不治而亡。

  双方交涉 实习死亡当时尚无抚恤标准

  惨案发生后,动物园对张老太太一家进行了说明并给了500元营养费作为抚慰,但是对于抚恤金,当时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据当时在园林局工作、负责处理这件事善后的当事人作证称:“劳动局批准了刘淑兰因公死亡的决定,但原《劳动保险条例》对学生因公死亡的抚恤标准没有规定,因此决定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再追补解决。”有了这一保证,张老太太一家就接受了。

  老太太的大女儿刘淑芬说,这些年来,老人的生活很困难。1998年老人住院后,她们找动物园要求补发生活费及医疗费,动物园认为学生不能享受职工待遇,只给了2000元困难补助。2001年,刘淑芬退休,家庭收入减少,动物园又给了2800元。2003年又给了2000元。刘淑芬认为,虽然动物园每年都给一定的补偿,但每年2000元的标准太低,不足以支付一名86岁老人的生活费。

  法院说法 原告提供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刘淑芬在提供给法院的说明中说,现在已有《民法通则》、《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和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77652元,赔偿31年来已经发生的赡养费用164692元并每月向张老太太支付463.5元的生活费。

  记者还采访了西城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都会受理。张老太太提供的基本材料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相关采访

[MOVE]动物园领导是否误导实习生?死者是否违章操作?后事处理是否有组织承诺?[/MOVE]

  昨天下午,北京市动物园犀牛河马馆,从护栏外看身长约两米的一只河马泡在室外的水池中,另外一大一小的两只河马则在室内。饲养河马已有10年的马先生告诉记者,这3只河马是一家子,也是动物园仅有的河马。马先生说,河马只在发情和哺乳幼仔时有可能对接近它的人造成伤害。在他饲养的这10年里,河马还没伤过人,不过,他刚进动物园时,就听园里说过,31年前有只河马将1名女实习生咬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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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河马的牙齿令人生畏

  正是马先生记忆中的这起31年前的河马杀人案,如今打起了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今天上午,该名女实习生的母亲、86岁高龄的张玉珍委托其大女儿刘淑芬在西城法院状告北京市动物园,要求动物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4万余元,并每月支付463.5元的生活费。记者采访后发现,这起31年前的河马杀人案,如今依旧谜团重重。

  诉讼时效成争论焦点

  刘淑芬来到法庭后,先把妹妹的遗像摆到原告席上。刘淑芬告诉记者,1973年5月4日,刘淑兰被安排到动物园河马馆实习。1973年6月4日下午4时左右,刘淑兰在河马馆扫兽舍,在她打扫卫生轰麻雀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河马。河马爬上岸向她追来,刘淑兰扔下扫帚就跑,结果被河马咬伤致死。惨案发生后,动物园给刘家500元营养费作为抚慰,但是对于抚恤金,当时组织承诺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再追补解决。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了这一保证,刘家遂要求动物园按承诺予以赔偿。

  31年前的陈年往事如今才索赔,北京市动物园无论如何也不答应。出庭的动物园肖副园长说,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1年,虽然还规定可以从权利人知道被侵害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刘淑兰被河马咬伤致死是在1973年6月14日,《民法通则》在1987年实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实施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规定。

  女实习生死于河马“护仔”

  “饲养河马这么久了,你平时敢和它亲近吗?”昨天下午,记者与动物园河马饲养员马先生聊天时问他。马先生笑笑说:“我敢拿手摸它,但有个前提,就是得隔着栏杆,毕竟它是只体重好几吨的大动物啊,就是被它的粗腿碰一下也会受不了的。”为了安全起见,即使是给河马喂食,马先生也要先在河马与食槽之间拉下隔离栏,把自己与河马隔开,然后往食槽里倒些草类食物,走出去后再打开隔离栏,把河马放过来进食。

  虽然在与河马的接触中如此小心,马先生还是挺放心的:“河马是食草动物,不食肉,一般不会伤人,这10年来都没发生过伤人的事。它最有可能伤人的时候就是怀孕期和哺乳期,这也是父母的本能,如果它们觉得有人对孩子构成外来危险,出于护仔的目的就有可能伤人。”

  而刘淑兰出事之时,正是马先生所说的河马“护仔”期。咬伤刘淑兰的母河马刚产仔不到1年,按照马先生的经验,刘淑兰轰鸟的动作可能被母河马误解为要伤及小河马的外来危险,从而出于“护仔”目的攻击刘淑兰。

  事发前动物园误导实习生

  刘淑兰死于河马“护仔”的推断得到原告证人、当年调查河马杀人事件的园林局劳动干部田庆株的证实。田庆株还对记者说,刘淑兰等实习生到动物园实习时,动物园领导为了减轻实习生的胆怯心理,在安全教育中对刘淑兰等人说河马是食草动物,不会咬人,而河马“护仔”的动物天性却未被提及。所以动物园对刘淑兰之死负有责任。

  31年来,河马杀人案已经成为动物园的安全教材。马先生10年前刚进动物园工作时,就在安全教育中听到过这起河马杀人案。对于当年动物园领导误导实习生的说法,动物园并不认可,该园认为,田庆株既然这么说,那就应该说明是谁讲的,而不能用模糊人称。对此,田庆株在作证时明确回答说,这句话是当时的动物园副主任李长德说的。李长德今在何处,他有没有误导实习生,这是谜团之一。

  死者是否违章操作

  对刘淑兰之死,动物园认为是她违章操作所致,因此动物园不应承担责任。该园认为,当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刘淑兰违章进入兽舍追捕麻雀造成河马受惊,才被河马咬伤。对此,田庆株说,河马馆里堆放着许多草料,经常有麻雀来啄食草籽并在草料上拉屎,河马吃了被鸟粪污染的草料会影响健康,所以刘淑兰轰鸟是出于工作目的,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两方就此打起嘴仗,园林局指出田庆株的证言与其当年的报告不符。作为园林局负责安全和劳动调配工作的田庆株在1973年6月9日给北京园林局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表》的发生事故主要原因一栏中写道:“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田庆株则说表不是他填的,签名也是假的。

  不过,事发后当时的北京市园林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事件的调查报告可以从侧面说明责任问题。该报告称,在刘淑兰轰鸟时,园林局饲养员也在用水管冲击飞鸟,导致河马受惊。刘淑芬据此认为,园林局在河马咬伤其妹妹并致死一事上存在过错,其妹妹并未违章操作。

  是一次性处理还是组织有承诺

  法院之所以受理这起31年前的人身伤害索赔案,是因为证人田庆株作证说当年组织上有承诺,等国家有政策后再赔偿。而园林局则认为,当年已经按工伤对刘淑兰做了一次性处理。动物园承担全部治疗费2997元,支付了家属误工费209元,并按当时平均工资向刘家支付3个月共计200元丧事补助。此外,动物园还给予刘家一次性补助500元,为刘淑芬解决了户口进京问题并安排工作,还帮刘家调换了住房。

  动物园还认为,田庆株所说的代表组织所作承诺,应说明是代表哪个组织、哪级组织,不能用一句话简单笼统地表述,从而歪曲事实。田庆株说,他是园林局委派的调查小组成员,当时是代表园林局、动物园做出的承诺。

  不过,动物园提交证据称已经一次性正理完毕。当年的园林局人事处处长史宾涛说:“此事是我亲自处理的,当时是一次性彻底解决的,没有留下尾巴,根本没有田庆株所说的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解决的这回事,更没有承诺一说。”当时的动物园党委委员林伯衡也说:“他们在向党委汇报处理结果时,是一次性处理完毕,没有遗留任何尾巴,更没有承诺什么。”据此,动物园请求法院驳回张玉珍的诉讼请求。

续记

31年前,17岁的女实习生刘淑兰被河马咬伤致死,由于当时没有实习生因工伤亡的赔偿规定可以执行,死者家属认为等到法律健全时才能得到赔偿。然而,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却出现三大争议焦点。

  早在8时30分许,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就来到了法庭门前,她将代理母亲参加这场诉讼。为了保险起见,她邀请了北京市晟新律师事务所的刘卫国律师担任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

  庭审开始前,她将妹妹的遗像端端正正地放在了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就座的,是北京市动物园的肖绍祥副园长和他们的顾问王厚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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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说法  刘淑芬:因为妹妹的离去,母亲一直身体不好,我为了照顾母亲也一直没有结婚。最近几年,母亲瘫痪在床,只靠我一个人的退休费生活,确实非常困难。我希望,有关组织能够信守当年的承诺,在法律健全的时候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北京市动物园的肖副园长:非常理解刘淑兰家人的心情。事件发生后,动物园里的60多人赶到医院,10多位员工为她献血。后来,单位还在刘淑兰姐姐就业、住房调换上面给予了很多帮助。对于对方将自己告上法院的做法,我表示遗憾,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做出最终的处理。

  田庆株:我作为当年河马杀人案件的主要事故处理人之一,已经出具过长达8页的证言,我还是坚持出庭。这样的事情,我可以不管,但是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自己当年说过以后赔偿的事,就应该负起责任。庭审三大疑点疑点一口头承诺是否存在

  庭审开始不久,田庆株老人出庭作证。他说:“我是当年园林局派去处理事故的人之一。在处理刘淑兰因工伤亡事件时,我们发现,由于当时没有实习生因工伤亡的赔偿规定可以执行,所以,没有人敢擅自决定标准。我们研究后最终决定,先给刘淑兰家人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等将来有了政策,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但这一说法遭到动物园方面的质疑,“你其实很清楚,和你一同处理事故的人都已经死了。”尽管其语气中暗含的不良信息被法官制止,但田庆株迅速应答道:“你说我说了假话?没关系,这件事情有很多人参与,大家多少都知道一些。但是他们担心和你们的(上下级)关系没法处,所以才不敢出来作证。我建议,法庭请他们来匿名作证。”

  动物园方面则明确指出,田庆株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并提交了当时园林局人事处处长史滨涛等3人的证言。疑点二 诉讼时效是否早过

  随后,动物园方面提出,刘淑芬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驳回。

  “没有过诉讼时效。我们是依据当年的组织承诺提起的诉讼。当年组织承诺说,现在没有政策,等将来有了政策,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今年5月1日,最高院的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实施。刚刚有政策,我们就提起诉讼,怎么过期了?”刘淑芬的法律援助律师刘卫国说。

  动物园方面随即解释说,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遭到侵害后,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在过了20年之后,诉讼时效也过期。这个案子应该适用应该知道的那个条款,也就是1年,在1988年时就过了。

  刘卫国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使口头承诺不被认定,时效也没有过。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适用1年规定,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适用20年规定;且新的司法解释刚刚出来,原告现在才知道补偿标准,所以,从1987年算起也没有过20年。疑点三当年善后处理是否完毕

  动物园方面表示,事发之后,他们很快送去了700元,其中200元是丧葬费,剩下的500元钱为抚恤金。按照当时的职工因工伤亡标准计算,丧葬费应该为职工3个月的月工资,家属3人以上的抚恤金则是12个月的月工资(当时一级工的月工资为33元多),所以,这500元就是抚恤金。

  对此,刘淑芬予以否定,她说这笔钱是以营养费名义交给家人的。田庆株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按照事故小组商量的方案,他向当时已经全部病倒的刘家人表示,“这是组织给你们的营养费,现在没有政策,抚恤金的事情不好操作。最重要的是,当时的收据上就是这么写的。不信,你们拿出来看看。”

  刘淑芬称,抚恤金的问题,当时根本没有妥善解决。他们还专门找过有关领导,想请对方写一个承诺书,但对方均告知,“你放心,不用写。没有解决就是没有解决,谁说解决,请他拿出解决的证据不就可以了吗?”

案情回放

1973年5月4日

  北京园林技校动物班学生刘淑兰被学校派往北京动物园实习。1973年6月4日下午

  正在清扫河马兽舍的刘淑兰驱赶吃河马草料的麻雀时,被张开大嘴的河马咬倒在地。由于伤很重,动物园的领导和员工迅速把她送往医院。

1973年6月14日

  刘淑兰因被河马咬坏了肾、肝等多处内脏和7根肋骨,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7岁。

1973年6月18日左右

  动物园和园林局的两位负责人给刘淑兰的父母500元钱,并将他们大女儿的外地户口办回北京。对于抚恤金问题,刘淑兰家属称:对方承诺今后国家有了政策或法律规定,再按照国家的规定追补赔偿。

1998年

  刘淑兰的母亲骨折并患脑血栓住院,动物园以困难补助的方式,给刘家发放了2000元补助。

2004年5月28日

  时任北京市园林局劳动处负责人的田庆株,作为惟一的见证人给死者家属写了长达几千字的书面证言,这起被尘封了3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才得以被西城法院受理。

2004年6月2日

  西城法院把开庭传票送达给了该案被告方北京动物园,并通知了原告当事人。

再续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审北京动物园河马咬人致死案。上午8时45分,一位身材微胖的中年妇女出现在法庭门口。她手捧一幅少女照片,照片上的少女清秀端庄――这就是本案的关键人物,31年前死于河马之口的刘淑兰,去世时年仅17岁。手捧遗像的妇女是死者的姐姐刘淑芬。刘淑芬表示,因为母亲张钰珍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卧床六年,因此她代替母亲出庭。北京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国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开庭后,刘淑芬将妹妹刘淑兰的遗像放在原告席上。这幅遗像伴随着整个庭审前后,使现场气氛显得更加严肃而沉闷。

  庭审辩论出现三大焦点

  庭审辩论中原、被告争执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三十年前的案子现在才告上法庭,这是否还在“诉讼时效”之内;二是当年动物园的上级单位北京市园林局,是否有过“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再履行赔偿”的承诺;三是被告北京动物园出具的一份证据显示,当年在园林局工作的田庆株填写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表》,其中一栏写有“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的字样。但田庆株在昨天出庭时肯定地说,这张表不是他填写的,签名也是假的。

  焦点一

  案件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

  开庭之初,北京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顾问王厚岩就对该案的诉讼时效提出质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虽然还规定可以从权利人知道被侵害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刘淑兰被河马咬死是在1973年6月,《民法通则》在1987年实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实施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不能适用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但刘淑芬及其代理律师刘卫国则辩称,案件的核心是动物园支付的每年2000多元生活补助金不能满足刘淑兰母亲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母亲才提起诉讼,这件事的发生时间为2003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本案是已经履行的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约定的主要条件没有出现,其全部赔偿才没有兑现,但双方一直在履行当初的承诺,并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二

  动物园当时是否承诺有赔偿

  “园林局的代表向家属承诺,以未领抚恤金作为证据,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原告提出的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呢?

  当时参与处理刘淑兰善后事宜的原北京园林局劳动处干部田庆株在法庭上证实,刘淑兰出事的时候,他正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干部召开会议。听说实习生刘淑兰出事的消息后,他们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后刘淑兰因抢救无效死亡,园林局派出李长德、田庆株等干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因为没有可供参照的法律法规,当时又处于“文化大革命”末期,园林局、动物园和刘淑兰所在技校领导们不敢擅自作出赔偿决定。于是,园林局的代表就向受害者家属承诺,以未领抚恤金作为证据,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

  “我们赶到时看到河马已被赶进水里,刘淑兰倒在地上,身下血迹蔓延一米多。我和同事去扶刘淑兰时,她微微睁开眼说了一句话‘别把这个消息告诉我妈妈’!”

  但田庆株的证言被被告方否定,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表示,他们对刘淑兰的死亡做了一次性的赔偿。为此,他们还向法庭出示三份证言――原园林局人事处处长史滨涛说:“此事是我亲自处理的,当时是一次性彻底解决的,没有留下尾巴,根本没有田庆株所说的‘等国家有政策规定时解决’这回事,更没有承诺一说。”当时的动物园党委委员林伯衡也说:“向党委汇报处理结果时,是一次性处理完毕,没有遗留任何尾巴,更没有承诺什么。”园林局技工学校副校长杜锦也作了“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的证言。

  焦点三

  证人否认证据是自己写的

  此外,刘淑兰的死亡原因也成本案争论的焦点。

  刘淑芬出示多份证据证实,事发当天,刘淑兰听从动物园正式职工的吩咐后,到河马馆扫兽舍,在她打扫卫生轰麻雀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休息的河马。河马爬上岸向她追来,刘淑兰扔下扫帚就跑,结果被河马咬伤致死。田庆株证实,河马馆里堆放着许多草料,经常有麻雀来啄食草籽并在草料上拉屎,河马吃了被鸟粪污染的草料会影响健康,所以刘淑兰轰鸟是出于工作目的,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

  动物园方面则完全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刘淑兰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因为她擅自进入兽舍捉鸟,结果惹恼了河马,导致被咬伤。为此,他们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称,这是当年负责园林局安全和劳动调配工作的田庆株报给北京园林局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报告表》,其中一栏写有这样的内容:“违反动物饲养操作规程进入兽舍被河马咬伤。”田庆株仔细看完这张表后,向法官郑重提出“这表不是我填的,签名也是假的”,因此申请法庭做笔迹鉴定。

  因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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