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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奇迹一般的陈永贵 -- 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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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续二:大寨"股份有限公司"

1945年昔阳解放后,大寨的农民们经过土改,分到了共产党许诺给他们的土地。中国古代贤哲梦想的耕者有其田,终于实现了。

历史上,在家庭境况相近的人们中间,农民有互助的习惯。这种互助形式是临时性的,主要把农忙期间发挥作用。解放后,共产党为了避免出现农民土地的兼并和再次出现贫富悬殊,鼓励农民自发组织合作。1946年在大寨村,一位党员组织了一个互助组,开始时有15户农民参加。1947年,陈永贵组织了另外一个由11户农家组成的互助组。这两个互助组都取得了很好的生产,粮食产量由互助前的亩产50多公斤,增加到亩产100多公斤。互助组的优势吸引了更多的村民。

1949年大寨的两个临时互助组合并成为常年合作组,其规模比共产党政府要求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还要大。1952年,中共昔阳县委开始在白羊峪、赵壁等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年年底,已经成为大寨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永贵到晋中地区参加培训,学习有关试办初级社的办法。陈永贵等人本来就有走合作化的积极性,再加上领导提倡,又学习了先进经验,便越发热情高涨。回村后陈永贵逢人便讲集体化道路的好处,讲合作社的优势。随后,他就向县领导提出了办社申请。县委随即就批准了他的申请,于是大寨便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陈永贵任社长。

当时合作社尚属试验阶段,共产党政府对此事比较慎重,做出一项原则规定:每个合作社在初办的时候不得超过30户。但大寨的常年互助组已达49户的规模。大家尝到合作的甜头,都要求加入农业社。陈永贵的行政能力再次体现出来。他搞了个变通办法,向上极汇报初级社成员为30户,对有些农户暂时不上名册,但实际上凡愿意参加合作社的随时都可以参加。用他的话说,这个办法是既考虑到上级的精神,又照顾到具体情况。大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这样办起来了。

合作社采用劳动日分配和土地股分红相结合的方法,规定:劳动日分配占55%,土地入股分红占40%,公积金、公益金占5%。这个做法,与股份制公司的基本框架是一致的,唯一的区别是股份制公司是有限责任的,而农民们自发形成的合作社理论上需要担负无限责任。如果经营不善,虽然不会导致真正的破产后果,如土地被没收,但是潜在的风险却无法预料。这是政府对此慎重从事的原因。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大有力武器。受到共产党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支持,农民们的土地股本得到了类似于有限公司制度那样的保护。因此农村合作社的运作,实际上采取了与股份有限公司同样的模式。

那个时候的中国的农民们除了土地和劳动力,没有其他任何股本。以土地和劳动力计算股份,是符合现实的做法。土改后,农民的土地拥有量是比较平均的。以他们的土地入股不会形成现代企业中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同时,土地股份只占总股份的40%,说明农民们更愿意以劳动的差别来决定收入的差别。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是很重要的公共意识。这表明农民们对于合作和集体的前途抱有希望。

55%的合作红利要按照劳动量分配。对劳动量的核算因此成为首要问题。对于缺乏现金的自雇创业人士而言,这是一个同样的问题。出于对合作伙伴的不信任,合作方会经常计较对方的工作量。大寨初级合作社对此的解决方案由原来的"死分活评"改为"包工与评工相结合"。总体而言,大寨初级社的做法就是区别对待可以做出数量化评估的农活和不能数量化估计的农活。对于前者,通过承包分配给成员。对于后者,主要是那些一时看不透,不好包和不能包的农活进行传统式的评工记分。很明显,这种做法把整个合作企业的部分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有创业精神的能者,体现出多劳多得的效果;同时也保留了古老的评工制,为才力平庸的成员提供了劳动致富的机会。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也是符合古老道德的做法。

大寨初级社很红火,但是社外还有3个独立的互助组和4个单干户。在这种无言的竞赛气氛下,农民们的生产热情被激发。当年大寨村的粮食生产达到亩产125公斤,其中农业社亩产131公斤。合作化的优势明显。到1955年,大寨除一户地主被留在社外,73户农家全部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底成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归社,陈永贵认为这种办法不仅刨掉了产生“剥削”的根子,而且有利于动用更多的人力物力治山改土。随后,在他的率领下,大寨人开始“大战狼窝掌”。经过两年治理,初见成效,大寨的粮食亩产在第二年达到了349斤,走在了昔阳县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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