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被外人怀疑是有根据的,尤其是掌握权力与武装力量的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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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观
伊斯兰人权观 作者:高鸿钧 《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3期
苏尔坦候塞因·塔邦戴,伊朗人,1966年出版的《一位穆斯林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价》一书,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批评,并阐述了传统的伊斯兰人权观。他的人权观点在伊斯兰世界影响很大。
伊斯兰的人权文件、法律和某些学者的观点表明了在这一问题上伊斯兰的立场。例如,《伊斯兰宪法草案》[⒁]在此问题上很坦率。其英文本的第29条规定:“在伊斯兰沙里亚规定的限度内,政府规定宗教和精神信仰的自然基本权利。”这里没有提“宗教自由”。但第71条的规定表明了态度:对叛教者处以死刑。这个草案的规定至少代表了一些人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更倾向传统的是穆斯林学者塔邦戴。他坚决主张适用传统规则限制宗教自由,坚持认为:“信仰与伊斯兰教相对立的宗教者,诸如那些要消灭伊斯兰教的人,在伊斯兰国家或在伊斯兰政府之下,没有正式宗教自由的权利,也无权主张其宗教应受到尊重……”[⒂]。他还主张不容许任何穆斯林放充伊斯兰教。对于叛教者,男性穆斯林处以死刑,女性穆斯林判处终生监禁。但他认为,如果其他宗教信仰者皈依伊斯兰教,则是可以接受和应予鼓励的。
⒁ 1989年由埃及的爱资哈尔大学的开罗伊斯兰研究院起草。该大学在当今伊斯兰世界成为坚持和倡导伊斯兰传统的重要堡垒。这部宪法草案虽然没有官方效力,却代表了逊尼派关于权利的正统观点。
⒂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Declaration of Human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