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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北京王府井上访者自焚原因查明zz -- ms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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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当时的私房改造问题。

  原先我也不清楚,网上找不到原始文件,但找到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颁布日期为1 9 6 4-03-05(没办法,只好空一格),这里面可以看到一些当时的政策。

第一,改造的是“私有出租房屋”,自住房不在内。

第二,有面积限制:

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很显然,他这个

11间房子,共159.14平方米。
是属于改造之列,应该全部是出租的房子。

第三,不能算完全无偿收公。

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
,在一定时期内原房主可以拿到一些租金(符合当时我的记忆),应该算是类似当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的公私合营的政策,租金相当于当时原企业主的定息。至于租金比原房租低,部分原因是公营还要维修、管理费用,另一部分原因是原租金可能过高,在中国住房一直是稀缺资源。记得在七十年代时公房租金一套住房只有一块多到三四块钱一个月,而私房要十元左右,是公房的五倍以上,而且当时能租到的私房一般没有厨房、厕所等配套设备,甚至连自来水也是要出去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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