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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谈谈广电总局新规 -- 大神盘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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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谈谈广电总局新规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取得许可证.相关条文如下: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五、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记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要求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举报或投诉后,并且在权利人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后,将涉及侵权的作品删除。说白了,网站的义务是事后审查。没人举报,装作不知道。遍布网上的韩剧,美剧等就是因为这个才能传播。虽然这样给权利人造成了困难,但是保证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

  而广电总局的这个通知,则是要求网站事先就要审查,在起点设置了卡子。能过在网上传播的东西,都是过了筛子的。这对于保护著作权无疑是有效的,而提供服务的网站就要面临巨大的灾难。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在法律层级里属于行政法规;广电总局的通知最多是个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要高于部门规章。且看实践中如何应用。

  通知将事后处理变为事先审查,这一简单的行为,背后是否隐藏着对互联网态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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