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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眼看文革 2】习近平的自述及其他 -- 柳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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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迟些回复也好,后来,我又查了一下文献,

我觉得,我说到的政策是根据土改法,第四、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之所以会感兴趣是因为,我祖父当年遇到的情况,跟你叔公实在是太像了,都是在乡下有点田地,都是做小生意的。你叔公的情况照理是可以适用第五条(第四条可能还够不上)不过具体的执行也许要看情况了,时间隔太长了,不好说。

你叔公的地主成分确实很冤,如果能据理力争,保住非农业户口,绝不会那么惨,世事难料,当时谁又想得到户口这个东西是这么的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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