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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半原创】东海划界 日本为何雷声大雨点小? -- 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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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半原创】东海划界 日本为何雷声大雨点小?

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称该报经飞机调查确认,中国方面已经着手在接近日中中间线的中方一侧海域建造旨在进行天然气开采的设施。“中国5月25日设置了开采设施的巨大高台。20米见方的根基露出海面。设施将在年底竣工,通过海底管道每年向宁波输送25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该报还称随着这个被称为“春晓天然气田”的建立,中国在日中中间线的附近建立一个规模庞大的天然气田群将是迟早的问题,并且提醒日本海上防卫厅相关人士,警惕“在军舰守卫下在日本一侧的海域建设大规模天然气田的日子不久就会到来。”

显然,中日之间埋藏已久的东海划界争端已经逐渐和开采平台一起浮出水面。

东海大陆架的自然资源非常丰富。据估计,埋藏在东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相当于黑海的蕴藏量,为72亿吨。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达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此外,这片海域还蕴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钴、锰、镍等稀有金属。

东海大陆架的丰富资源早已引起了周边各国的高度重视,对大陆架的争夺也由来已久。早在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在中日韩三国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开发石油,签定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对此,中国政府于1974年2月4日提出了强烈抗议。由于协议将韩日中线日本一侧的区域划为共同开发的区域,因此协议在日本国内也受到阻力,拖延至1977年6月才被国会批准。日韩共同开发协议从1978年6月开始生效,有效期50年。但到目前为止,日韩在共同开发区域进行的钻探尚未发现石油。

1983年起,日本海上保安厅开始作为日本大陆架主要调查勘探机构,对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大陆架的资源情况进行了多方面调查。

2003年2月19日,日本自民党所属的106名国会议员在自民党总部举行会议,宣布成立“推进大陆架调查议员联盟”。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担任会长。扇千景在成立大会上致辞说:“进行大陆架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大陆架,增加矿物资源宝库。日本提出的大陆架主张如果被联合国承认就等于为日本增加了1.7倍的领土,就能够成为资源大国,给未来的日本留下梦寐以求的财产。”

中国从1993年起开始成为原油和天然气的进口国,同一时期,中国开始在台湾北部海域进行勘探,于1995年勘探成功,确认存在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

据日本报纸报道,日本大陆架调查的范围包括日本东部、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之鸟岛以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和韩国有争议的竹岛(韩国称独岛)周围9个海域,共计65万平方公里。对于日本自称属于日本的大陆架的这几片海域,中国政府有不同主张。除钓鱼岛属中国主权问题外,其他争议地区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产生的大陆架划界方法的争议。

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岛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从这再向外倾斜,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叫大陆基。以上三个区域组成地质学上的大陆边。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的提出,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到美国的管辖和控制”。国际法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实际上包括了以上大陆边的三个区域。《海洋法公约》76条给大陆架规定的概念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中日之间相向海岸距离不到400海里,所以存在着如何划界的问题。对于如何划定大陆架的界限,是国际法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主张主要体现三种原则。

大陆架划分的最根本的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根据地质学中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事实,而且从法律上讲,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延伸,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1945年《杜鲁门公告》提出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也体现了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划定尽管是个折中的条文,但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日本《东京新闻》指称中国所据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内的海洋法是没有道理的。

最早的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是中间线原则,日本坚持的就是这种原则。按照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两个国家大陆架区域出现重叠,则应当通过协议或者以中线为准划分。这一公约出台以后在国际范围引起较大争议一些国家认为公约的规定和实践表明,中间线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原则以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它并不是什么大陆架划界的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驳斥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则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论点,指出:等距离规则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并非习惯国际法。判决书将公平原则作为与自然延伸原则密切相连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并对其含义作了深湛的评价。

所谓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这里所说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必须考虑大陆架是陆地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二是必须考虑相关海岸构造,海岸线比例、海底地质和地理构造以及矿产资源存在等具体条件和因素。

我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经过多年准备,已于1996年5月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批准《公约》时,中国政府作了四点声明,其中强调中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力和管辖权,也强调在国际法原则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协商与相关国家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类似,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大陆坡东部的冲绳海槽把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冲绳海槽是东海一个特殊地理单位,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海槽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离开的明显特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的天然界限,进行划界时不应该忽略这一具体情况的存在。

而日本坚持,冲绳海槽只是大陆架的偶然凹陷,在划界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坚持按照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中间线原则划界。然而日本和中国都不是1958年公约的签字国,按照1969年国际法院的解释,1958年公约中的中间线原则对非签字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否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陆地自然延伸原则,然而在日本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2款中,在回避“自然延伸”的提法的同时,认为日本应享有200海里范围以外基于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这主要是为了使日本在使用东部海岸的大陆架保留最大限度的权利范围。另外,日韩1974年背着中国签订的《日韩关于两国大陆架南部的共同开发的协定》所划分的共同开发区恰好位于日本和韩国中间线的日本一侧,这一事实使中国有理由拒绝日本试图在同一水域的邻近部分对中国采取中间线原则。

另外,东海划界还涉及到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在划界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钓鱼岛本身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它将会获得超过11,700平方米的大陆架。

日本一味强调中间线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强化了矛盾。目前,尽管中国在东海开发问题上行动谨慎,但仍然引起了日本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评论。事态仍然在进一步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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