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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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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还是试着做一下反方

因为梁丽从主观上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她只是认为纸箱是遗弃物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梁丽一开始固然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因为在开箱之前,不知道其中是首饰),但却可能有占据纸箱的故意。

就比如我在饭店吃饭,把包放在椅子边上,但有人趁我不备,把包顺走了。他固然未必有占据我包中某一件具体财物(比如现金,或者一枚钻戒)的故意,但却仍然有占有我包的故意,如果我包中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依然可以据此重判。

第二个问题--这个纸箱不能视作是遗弃物。

1、这个纸箱是处于行李车上,而不是垃圾桶中;

2、这个纸箱有一定分量(因为可能是“电瓶”),包装完整(因为“马银山与曹万义一起来到纸皮箱的放置处,马用指甲刀的铁片将纸皮箱上面的封口胶纸割开”),显然不能视作一般的“丢弃物”。

第三个问题--这个纸箱是不是“遗忘物”。

根据案情综述,不能认为这是“遗忘物”,我看到的案情表述有一段是这样滴

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对这段描述,我觉得很大的可能性是--这位王腾业是去咨询事情去的,但嫌箱子重,或有侥幸心理,没有将装有金饰的纸箱随身带走。其固然有保存疏忽的责任,但似乎不能视作“遗忘”,该纸箱不是“遗忘物”,而是“暂存物”。(机场是一个特定的相对封闭的场所,机场是否对旅客财物、人身安全等存在义务,以及至何种程度的义务尚须论证)

当然,硬要说其是“遗忘”,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但如果王腾业一口咬定不是遗忘,只是因为相信机场工作人员会妥善看管旅客行李,便放在这里,马上还要回来的,似乎也无法去驳倒他,毕竟,此人是“受害人”,没有蓄意坑害梁丽的直接嫌疑。

第四个问题:无论这个纸箱是“遗忘物”还是“暂存物”,梁丽的持有行为是否“合法”?

--严格来讲,其持有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梁丽虽然仅是一名清洁工,但既然为机场这一特定场所工作,便可视作广义上的“机场工作人员”,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个具体可能还须查看机场对相应岗位员工的职责要求),其对旅客财物也负有相应责任。

所以,梁丽是无权“捡”这个纸箱的,她的义务是发现旅客暂存或者遗忘的财物行李后,及时向管理人员反应,由有条件、有权力查询旅客资料、寻找旅客去向的部门或人员去保管并寻找旅客。 而梁丽却将这个纸箱搬进了残疾人洗手间这个发现丢失物品的旅客不太容易想到的地方(旅客发现行李丢失,按照常理,首先会向柜台、客服、安保等部门问讯)--更何况是残疾人洗手间本来就是一个光顾者要少得多的地点。

虽然梁丽陈述其告知卫生间的清洁工“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那么,如果无人认领呢(而正常人会去残疾人洗手间吗?),是不是就打算占为己有了呢?

毕竟,由此客观行为是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的,虽然梁丽为自己作了辩白,但这毕竟只是其为自己作的辩白,可信度有限。

综上所述,客观事实对梁丽相当不利,以盗窃罪提出起诉建议是可以说得通的。

关键的一点,还是在于梁丽持有纸箱是否合法这一节的争论。就我个人来说,还是不太赞成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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