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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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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唉,怎么说呢,其实要想改变你的想法更难啊

因为你对法律并非一无所知,可能还很感兴趣

但是要说你的理解都对,这..可能又有些偏差

比如说,你说

再没有迹象的情况下,当受到侵害时,不一定能知道侵害的目的是什么。 但这并不是说在真正犯罪目的表露之前,犯罪目的就不存在了。

你说得对,犯罪动机(在这里, 你说的犯罪目的)是先于犯罪行为并贯穿始终的.

但是你说的错,是犯罪目的被受害人认识到,则一定需要在侵害行为发生后,而且最初的认识和最后的结论之间,是有变化的可能的.

这是因为犯罪动机和犯罪目地之间存在转化关系.多样化的犯罪动机(或临时兴起的新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多个犯罪目的并存,或旧犯罪目的消灭,新犯罪目的产生.

于是, 在这里,犯罪目的需要根据其实际加害行为进行判断,而不能进行预判. 在这里又一个例外是紧急避险,就不讨论了( 因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和正当防卫类似,都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而且关键是邓女案里没有这个情节).

于是接下来讨论你说的

比如强奸,可能等到撕扯衣服的时候,被害人才知道要发生强奸。但这并不影响侵害人在实施控制行为时已经有强奸的目的。

在这里你又混淆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虽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是在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但是犯罪动机是不可被他人证实的,换句话说,犯罪动机是单纯的"思想犯罪", 它没有任何的物理外延. 而犯罪目的是可以被推导出来的,通过嫌疑人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

由于这个错误,你试图在侵害情节未发生之前就对其行为进行了判断,非常的"少数派报告"范儿哈

另外,

其实按你这种说法,就没什么强奸未遂了,直到插入前都完全可能只是猥亵么。

我国对于判断强奸既遂未遂有严格的学说,如我在帖子里提到的接触说,插入说.为啥你不试着去google一把,看看在这俩学说下,邓男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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