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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盟版的现场情景 -- 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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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公盟版的现场情景

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

http://bangbangshou.blogbus.com/logs/39955536.html

2009年5月25日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仍在侦查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事人亲属解除了与援助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这并不会阻止我们对邓玉娇命运的关注以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现在,我们就目前已经了解的信息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一、 本案基本事实

  综合各方信息,我们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涉及两个不可分割的现场:第一现场水疗室是强奸(未遂)现场,不法侵害人是黄德智,被侵害人是邓玉娇。第二现场休息室是第一现场的继续,邓玉娇对不法侵害人黄德智和邓贵大实施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受害人)伤亡。

  水疗室里。时间约晚上八点。有些醉酒的黄德智等人来到梦幻城水疗室,碰见邓玉娇在里面洗衣服,黄进去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邓玉娇说自己是KTV服务员,拒绝。黄德智关上门,把邓玉娇按倒在小床上,强行扒下裤子和内裤,压在邓玉娇身上,抚摸胸部和下体。邓玉娇竭力反抗,后把黄德智踢翻下床,冲出水疗室,来到隔壁休息室,关上门。

  休息室里。当时另有三个女孩在休息,其中有邓玉娇的朋友唐某。邓玉娇刚躲到休息室,对唐某说,有个疯子在找我。这时,黄德智隔着门玻璃往里看,发现了邓玉娇,闯进来,随后跟着邓贵大,要把邓玉娇拖出去,邓玉娇挣扎,邓贵大手里拿着一沓钱,拍打邓玉娇的脸和肩膀,一边说“怕我们没钱是吗?”唐某去找领班,同时也告诉了邓玉娇的朋友杨某。邓玉娇在邓贵大用钱煽打下后退几步,然后被推倒在沙发上,领班过来以后,邓玉娇起来试图出去,被再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从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双手紧握在身后,旁边两个服务员眨眼示意邓玉娇克制。黄德智和邓贵大并没有罢休,向前靠近,邓玉娇靠在沙发上用脚踹了其中一个人,邓贵大和黄德智再次向前扑的时候,邓玉娇起身挥刀乱刺,刺伤了邓贵大和黄德智。杨某赶到休息室,邓贵大刚刚倒地,邓玉娇异常愤怒,手里拿着刀,说:“你们这种流氓,不杀两个,还不得了了。”杨某告诉邓玉娇赶快放下刀,邓玉娇放下刀,拿起电话报警,说“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快过来把我带走。”然后给母亲打电话。

二、法律分析:

  第一现场,黄德智把邓玉娇压倒床上扒裤子等行为证明黄德智试图强奸邓玉娇,由于邓玉娇激烈反抗和躲避未遂。但强奸行为并没有结束,黄德智和邓贵大随后跟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邓玉娇挣扎,黄德智和邓贵大没有放弃,用钱打和推到等暴力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在此条件下,邓玉娇持刀攻击邓贵大和黄德智,造成被害人(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强奸犯意人是黄德智,但强奸未遂之后,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胁迫的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邓贵大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黄德智和邓贵大来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的行为,结合野三关官员的日常行为(当地人普遍认为比较狂)、醉酒状态以及梦幻城作为色情场所的背景,可以得出结论,两人来到休息室并不只是为了报复和发泄愤怒,而是为了继续实施强迫性交易(强奸)。一般情况下,有第三人在场,邓玉娇不会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危险,但是,在水疗室(性交易场所)这种特殊环境下,虽然有第三人在场,但第三人并没有阻止邓玉娇被拖到隔壁水疗室强奸(此场合强奸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加上邓贵大等人是这里的常客(当地人能证明),而且那天他们又醉酒,行为难以控制。因此,邓玉娇当时的确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威胁,邓玉娇的防卫不是假想防卫,而是针对现实强奸威胁的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针对强奸等暴力侵害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过当。

  结合现有事实和证据,黄德智已经涉嫌强奸犯罪。我们建议巴东公安机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黄德智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请巴东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总之,根据我们现有掌握的信息综合判断,我们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依法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要求,尽快恢复邓玉娇的人身自由;在刑事侦查程序终结之前,应当立即对邓玉娇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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