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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无根之民——浅谈以籍阿拉伯人的境遇及其影响 -- 江城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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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犹太人的认定有宗教因素或者血统因素,是很复杂的问题

比如从血统看列宁、马克思、托洛斯基是犹太人,但是从宗教观点看,他们不是……纳粹简单的从血统分,凡母系血统有犹太血统的,就是,但纳粹对某些人也开了特例,比如空军元帅米尔希……

到底谁是犹太人,这是很复杂的问题……即便在以色列国内也闹了很久……

由于犹太人身分按照宗教和世俗的社会状况具有双重来源,因而,只有正式规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制定出确定所有犹太人身分的一般原则。因此,通过政治协商达成的实际妥协、但在原则上却很难解决的许多难题和矛盾,就成了以色列法律中世俗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国家实行的无疑是一种世俗的政治制度,但它却又正式宣称是一个犹太国家。然而,犹太教并没有被列为“国”教。公民被归纳为具有一种宗教身分,以便在管理个人事务的宗教法庭中找到他们的位置。但是,作为集体宗教团体的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却要服从在平等基础上的世俗法规的管辖:对法律的不同应用,不是出于对犹太教的偏袒,而是出于宗教教规的多样化,并且被应用于作为个人的公民。

  作为多数派的世俗犹太人一般很不愿意将宗教生活完全引入私人领域。除非世俗主义者在一些公共组织中保持其犹太根源,犹太国赖以生存的与世界犹太人的联系将会逐渐失去活力。另一方面,正统派也不愿意实行神权统治(如果允许实行这种神权统治的话),不愿意因此而承担起整个行政管理的责任。宗教法和拉比裁判都是在许多世纪中世俗权力由外部势力控制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这样,它就未能发展出足够的适应能力、手段和原则,来对付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社会行政管理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看,宗教知识显得过时,很难用来指导军事预算或者完善卫生设施。要想用神学教条进行统治,实际上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和拉比式犹太教的本质。正统派领袖虽然宣称赞成神权统治,但实际上却更关心保存历史的犹太教,而并不愿意使之适应世俗权力的要求 [ 注:莱博维茨教授在一篇1953年发表在《未定之先》上的一篇文章中分析了这一问题,在Z.青格尔和A.阿维-海主编的《二十世纪以色列的宗教,文化,政治思想流派》(耶路撒冷,1971年)中又以《宗教危机与以色列国》的篇目重新发表(第25-30页)。对莱博维茨的文章进行了有益探讨的是H.韦纳,《以色列的教会和国家》,《主流》(纽约,1962年冬),第3-14页;E.西蒙提出了反对观点,《我们以色列人还是犹太人吗?》,见《评论》(纽约,1953),第357-364页。另见Y.莱博维茨,《当代的法律和戒令》(特拉维夫,1954),及《用上帝法作为以色列国的法吗?》见于M.史密斯主编的《宗教与国家》(耶路撒冷,1971年),第25-39页。 ] 。这样,没有出现世俗主义和神权主义在政治理论上的文化冲突,只是在公共领域中表现出神权干预政治的现象。占人口多数的世俗主义者心甘情愿地在公众生活中遵循很大一部分犹太教传统,而正统派也乐于接受作为传统犹太教保护人的世俗主义者的“外部”统治。

  如果说犹太教没有被确立为以色列的国教,那么宗教和国家之间也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分离”关系。由于放弃了神权统治的愿望,正统教派除了同意让宗教法律世俗化以外别无选择。支配这两种体制的不同法律渊源是互相排斥的:在神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以色列世俗法律的来源是通过代表机构所表达的民意。它的最高原则是从政治上定义和理解的人民利益。与此相反,宗教法律却是以受合格的圣者保护的信仰者所理解的神圣启示为基础。人的利益要从属于对神的崇拜。这种区别意味着,国家要么是神权的,要么是世俗的。国家能够而且确实也赋予了宗教裁判以权威,而且还将大量象征性的和实际的宗教活动融入了公共政治生活之中。这样,世俗政权在一定限度内对宗教教条起到一些强制作用,它充当了宗教力量的主人角色,与犹太人所知道的所有非犹太统治者毫无二致。

  在这种意识形态背景下,“犹太人”的定义问题就成了协调和调整世俗官僚政治与以正统派政党为代表的拉比裁判权之间的一个政治问题。《回归法》、《登记法》,《国籍法》和《拉比法庭裁判法》等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公民具有犹太人的资格。但是,工党和正统派政党之间的讨价还价并没有能够毫不含糊地解决谁是犹太人的问题。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犹太人”的定义。这一问题被有意留给在有关裁判中进行行政处理,以便避免在法律条文中写上冒犯正统派的定义(宗教权威的定义除了与世俗规定不协调外,也不能涵盖移民的社会现实)。

  这一问题最直接地涉及到负责在入境口岸进行人口登记的内务部。内务部官员要根据法律进行登记,要求公民持有包括民族和宗教等个人状况的身分卡。登记员有权酌情决定在登记细节之前要求审阅文件以便加以确认。一般情况下是由一些其行为没有什么宗教意义,也不涉及任何宗教法规的世俗官员来接受和记录登记者的情况,审查登记情况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一个自称为犹太人的人在登记中会被登记为犹太人。关于犹太民族和宗教的宽松的世俗标准,与这些问题的宗教定义并不一致。在宗教法中,犹太人的定义是其母亲为犹太人或者是按照合法程序皈依了犹太教的人。宗教权力机构在确定婚姻是否合法,或者在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其他个人关系时,有他们自己的标准来确定自称的犹太人是否有效。由于登记是一项与宗教权力机关的标准不相干的事,所以在移民的头些年中,他们与内务部之间没有发生什么冲突。但是,1958年,最好斗的世俗党派劳工联盟得到了内政部长职务,于是,宗教党派和他们在联合政府中的世俗伙伴之间的某种非正式相互谅解关系就变得紧张起来。

  由于法律十分含混,世俗和正统的条款又互不相容,在处理诸如“混合”婚姻及其子女等疑难问题时,公务员们一般采取随机应变的方式。为了延缓政治摊牌,有时也避免使用准确的措辞。很可能为了不打乱总体的平衡,暂时对这些问题不作决定,哪怕这样有时会给一些个人带来不公正,因为总的看来,找不到可以防止个人苦难的一般办法。1958年3月,内务部长采取了不同观点。他向登记员们发出了明确指令,企图克服实践中存在的不一致性。

  内务部长规定,如果登记者出于良好愿望而提供的信息,登记员不必确认就应予以登记。而且,在一对夫妇声称他们的孩子是犹太人时,即使这个孩子的母亲不是犹太人,这个孩子根据宗教法不是犹太人,也应该将这孩子登记为犹太人。在内务部长看来,确定世俗的国籍不带有任何宗教意义,完全是他这个部的管辖范围。他的命令只是进一步明确了现存的实践,并没有改变它,因为,谁都知道,拉比权力机构并不将登记作为他们所认可的犹太人身分的根据。

  在以色列的世俗词汇中,“民族”(不同于以色列公民权)区分了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民族的概念来自犹太复国主义关于犹太人民的理论,而不是来自犹太教。这样,世俗的民族就不带有宗教涵义。根据宗教观点,民族和宗教是不可分的。犹太教正统派领导人认为内务部长的行为是一个挑战,因为它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使一种冒犯宗教感情的登记现在成了法定措施。 [ 注:Z.伯恩斯坦,《争取人民统一的斗争》(特拉维夫,1959年),总结了对这一问题的宗教看法。 ] 当一个内阁调查委员会以支持内务部长观点的态度提出报告时,本·古里安未能说服宗教领袖们相信它是正确的。1958年6月,宗教部长们退出联合政府,搞垮了政府,理由是内务部长的命令改变了现状。

  对于正统派来说,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他们担心关于犹太人身分的世俗标准越来越起作用,最后会在整个犹太人中造成分裂。如果因为大量的(在宗教管理中至关重要的)身分证书发生混乱而导致在以色列以及以色列人与国外犹太人之间的婚姻越来越困难,与国外犹太人的关系以及以色列国内的社会凝聚力都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即使是公开宣称信仰无神论、但其母亲为犹太人的人可以通过婚姻变成正统犹太教徒,而虔诚的犹太人却会因为出身或皈依可疑而被拒之于正统派大门之外。从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立场来看,这个问题也同样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决定犹太民族族籍的权力,而犹太民族是一个犹太国家的实质内容。放弃这一权力,就意味着放弃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的统治地位,而赞成神权统治。

  本·古里安决定在与外国犹太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大作文章。1958年10月,他向以色列国内外的五十五名重要的拉比权威人士,世俗法学家和学者征询他们对混合婚姻出生的、其父母双方都同意将他们登记为犹太人的孩子的适宜登记程序的看法 [ 注:B.利特温搜集并发表了回答和意见,见S.B.赫尼希编《犹太人身分》(耶路撒冷-纽约,1970年)。 ] 。与此同时,政府收回了内务部长的命令。当这些被谘询者的答复在几个月后完成时,很明显,他们以压倒多数建议只应用宗教标准。本·古里安多少有些奇怪的做法扩大了国外和以色列的犹太人之间的差别。后来决定,将出生于混合婚姻的儿童的登记证和身分证上将民族和宗教一栏空下不填,才暂时平息了这一事件。

  不可避免地,各部之间,以及司法部门和政府之间时不时地出现摩擦。法律的含糊不清,经常使得某一诉讼案十分难以处理,使民事法官们承担起确定犹太人身分的责任。一个曾经勇敢地从纳粹手中救出几百名犹太人的波兰犹太人奥斯瓦尔德·鲁菲逊(丹尼尔修士)的案件曾经是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在躲藏在一个修道院时,他皈依了天主教,成了一个卡梅尔教派的修道士。1958年,他移居以色列,要求根据《回归法》取得公民身分。他认为他自己是信仰天主教的犹太族人。由于内务部拒绝授与他自动公民权,案件被送到了最高法院。按照宗教法,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他皈依另一种宗教而不再是犹太人。但是,在世俗观点看来,一个声称信仰基督教的人就不能被视为犹太人。最高法院支持内务部的观点,从而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了以色列的犹太人身分的两难问题。法庭根据世俗标准作出判决,一个自称信仰非犹太宗教的人不能是犹太族,而法庭上持不同意见的宗教派观点则认为,不管其宗教是什么,生来为犹太人的人始终是犹太族。

  一方面是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与塞法尔迪犹太人的社会裂痕,另一方面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鸿沟,使以色列背景下的犹太人身分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由于流散时生活在西方或东方而造成的来源不同导致的)。犹太人口内部的区别被看作一种种族差别。当使用eda(部落)的概念来判别阿什肯纳兹和塞法尔迪犹太人时,意味着犹太人在宗教上是一致的,而在种族上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应用于阿拉伯人时,这一概念却表示宗教上的区别(主要是穆斯林和基督教之间的区别),而种族却又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犹太复国主义理论便明确了犹太人身份的宗教基础和阿拉伯人身份的民族基础。

  对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来说,身分问题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因为从他们的地理和文化起源来看,他们差不多同时既是阿拉伯人又是犹太人。在阿拉伯世界中,犹太人历史上被看作犹太阿拉伯人,即信仰少数派宗教的阿拉伯人。在移居以色列后,中东的犹太人被称为阿拉伯犹太人,即属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犹太人。正如在阿拉伯世界中一样,至少是从现代民族主义革命以来,不同的宗教比不同的民族更容易融合,在以色列也一样,要把阿拉伯人作为一个民族团体融合进来加以同化是困难的,而不同的宗教信仰的融合却是相对容易的。“犹太国”的定义尽管来自宗教,然而,它事实上是歧视阿拉伯族人而不是歧视非犹太的宗教。大量被视为属于不同的民族的阿拉伯少数民族的存在,便使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的身分问题更加复杂。所有其他犹太移民都具有他们的出生国的种族标记,只有那些来自中东的犹太移民,虽然在人数上已经成了多数派,却带着一个将他们等同于国内一个外来少数民族的标签。这样,作为阿拉伯犹太人,他们向确定他们融合条件的犹太复国主义民族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欧洲的犹太复国主义在本世纪初东欧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当时,在东道国蔓延发展的民族主义运动迫使犹太人具有不同的民族身分。移植到中东后,犹太复国主义以相同的方式迫使东方犹太人具有不同的身分。从以色列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建立的那一时刻起,中东犹太人的身分便发生了变化,他们在阿拉伯社会中变得格格不入了。伊拉克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从犹太人开始被当作一个民族实体那一刻开始,多少世纪来的宗教共存就结束了。他们被当作犹太族人逐出阿拉伯社会,到了以色列后,他们发现自己实际上是信仰犹太教的阿拉伯族人。这样,他们在以色列同化的代价就是脱离他们的阿拉伯文化。东方犹太人只有否定和掩盖他们自己的遗产,按照欧洲人的条件才能被接受。不然的话,新的民族必然会变成双民族性的,并且阿拉伯民族性会占有优势,并将会勾销与西方犹太人紧密相连的犹太国家的立国之本——犹太复国主义的胜利。

出自以色列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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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Tags): #以色列#伊斯兰#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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