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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被告吃掉证据 -- cdcdc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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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内地没这个罪名吧
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阻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且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如下修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藐视法庭行为之一,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不听劝阻,肆意喧哗、哄闹或者强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冲击法庭,破坏法庭设施的;(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法庭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诬陷、打击、报复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五)经过法庭两次合法传唤,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出庭作证的;(六)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七)其他藐视法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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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吃掉证据 cdcdcdd 字87 2009-07-30 04:33:48
🙂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及第104条 2 紫气银涛 字482 2009-08-03 01:39:20
🙂内地没这个罪名吧 呆鹅 字66 2009-07-30 04:38:04
🙂藐视法庭有,但不知这个算不算。
🙂-- 系统屏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