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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删原帖,据老广考证,愿帖似有不实之处 -- l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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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现行的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120 5520 5220

农村 3600 3420 3300

这个是给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牺牲时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另外的,单位是每人每年。发放对象为:

1、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生活费来源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烈士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

每人每月300,标准很低但在农村温饱应该够了,确实维持不了每年到外地扫墓。

又查了一下,发现了一个云南省民政厅的文,发文日期是2007-09-25,多了一个5年一次的扫墓补贴: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全省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烈士家属扫墓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烈士家属扫墓的人员、时间和形式

(一)扫墓人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扫墓时间:烈士家属原则上每间隔五年祭扫一次烈士墓。

(三)组织形式:烈属祭扫烈士墓,应当由烈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扫墓或当地民政部门不能统一组织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介绍信,烈属可自行前往祭扫烈士墓。每次祭祀人员不超过3名。

二、烈士家属扫墓接待补助办法

(一)接待补助办法。由烈士家属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扫墓活动,食宿费、交通费一般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士家属自行前往扫墓的,由烈士安葬地的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做好安排和服务工作。

(二)经费列支。红河州、文山州和普洱市江城县接待烈士家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我省的接待烈士家属扫墓经费中列支;其余州、市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要求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尊重烈属、关心烈属、服务烈属”的工作宗旨,严格执行烈士家属扫墓接待规定,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烈士家属扫墓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

如果这样,我认为记者的职业道德有些问题。因为以发文日期来看,是政府主管机关在07年底先发现了问题并采取了措施,而文章是跟在政策后面出来的。最重要的是麻栗坡烈士陵园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政策,而且就是烈士陵园本身就有一笔接待烈士家属扫墓经费

经费列支。红河州、文山州和普洱市江城县接待烈士家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我省的接待烈士家属扫墓经费中列支;其余州、市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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