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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讲讲咱逍遥派身边的事:明天小区要炒掉物业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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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讲讲咱逍遥派身边的事:重建国营物业很有必要(8)

由于自己陷在房产纠纷里,看来看去,中产阶级的梦魇,基层社会已经被地产商腐蚀殆尽。基层干部从出让土地开始,饱受浸染,大染缸一个;业主小资中产,被分化瓦解拉拢打击,其中有的已经变成了地产的帮凶,喝大家的血;各种公器,诸如城管、警察、媒体,呵呵,既难逃地产黑金,又直接受基层官员的指挥....

然而,种种之中,最直接使小资业主受害的,就是地产的儿子物业。

比如我们小区解聘了地产的物业,但是地产物业就是不走。为了抵抗新聘的物业,地产就调来上百个保安,结果把新来的物业打一顿,又依仗着官员呵护,进而逼使对方退出了。

业主们花了百万的钱,买了房子,养肥了地产。可是买了房子之后,业主却无法选择自己的物业。这就是中国目前的现实。这个现实背后,就是整个与地产相关的黑幕。

凭良心说国家对于业主的立法,实际上是比较公平了。

对于房产以及附属的一切权利,其根本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这么说,胡哥签署的这个法,是业主权利的根本保证。

当初对于物权法传言种种,我也是很不相信这个法会是什么好法。但是实际的情况告诉我,这个法,好的很。

物权法对于房产的规定已经非常细致。太多的细节一时谈不完,我们就看看这个物业的选择问题,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首先规定了物业的主人是业主。这个身份认定是很关键的。然后物权法明文规定,所有的业主组成所谓业主大会,决定共有的物权的使用。

这个业主大会就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其权力的使用的确采用投票表决的民主制度。就是一户一票。

具体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就规定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废除/选择物业服务公司。

本来这个条法规,可能在国外看来,就是怪怪的。你说选择服务公司,值得在法律上规定怎么选吗?比如你买衣服,法律要规定怎么买吗?

为什么中国的物权法别的不规定怎么买,单单这物业服务怎么买,要规定?这里面有好几层因素,但是一条最大的原因,就是过去(包括现在)业主实际上处于无权选择自己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地位。

你说你花了百万买了房子,物业服务你不能选?你再不喜欢你还得用它?至于吗?但是现实就是这样!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地产就是要用自己的物业,管住这一方地面。

为什么地产要这样干?为什么为了换物业地产不惜动用黑势力打断业委会主任的腿来保自己的物业?(这个在广东北京上海都有)这里面地产的利益错综复杂,黑幕至深,但从激烈的程度,就可以感知。

那么物权法这么一规定,岂不是万事大吉,业主就可以实现自己选物业的愿望了吗?哪里!我们这里,104户人家,86票实际投票废除地产的儿子物业,3票(含地产自己留下两套房子)要求留下物业,15票没有投。这样的高比例,近80%,但是地产就是不撤,还打人,难道没有王法了?

唉,就是没有王法了!

那么难道三级政府,镇、区、市都不管管?

唉,就不管。还帮着地产。这就是现实。没有政府帮着,那地产早就撤了。没有地产这么多年的经营,政府会帮他?那么请问,地产用什么办法让政府帮他?好,就不用多说了啦。你说?有证据吗?

物权法实行不下去。

再看看围绕物权法的其他法规文件。比如2009年4月出台,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简直就是为了地产物业不撤离给度身定做的,其中

第8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直就是度身定做。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能不能管用?我觉得比较管用,但还是要看看。而且,我觉得行政也好,司法也好,都显得不够,还是不够。

就这个问题,我提一个方案,就是重建国营的物业服务公司,把所有地产的物业,一刀切全部换掉。然后如果业主在今后觉得要撤换国营物业服务公司,要另选别的,就按照物权法半数通过就换。

有这一条保证,千千万万业主,会叫一声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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