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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停妻再娶与纳妾 -- 逐日夸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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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停妻再娶与纳妾

以前看红楼梦第六十八回,凤姐教唆张华状告贾琏,其中一条罪状就是“停妻再娶”,一直搞不明白,停妻再娶啥意思。后来有了网络才知道这条罪状类似于当今的重婚罪,就是已经有了一房妻,又另娶一房。不过又纳闷了,在我的印象里,古代一直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男人多找一个老婆还有罪?难道古代的男子也这么的不自由,不能随便养个二奶?上网搜了一通资料,大致弄了一个明白。

在中国不少古典文学作品中,也经常出现“停妻再娶”这一词,《西厢记》“长亭送别”一出中,崔莺莺也希望张生“休要停妻再娶妻”、“休要一春鱼雁无消息”;《儒林外史》中这样的例子也有很多,比如牛浦郎冒充牛布衣在外又娶了一房妻,老街坊泼皮石老鼠便用“停妻娶妻”这个罪名敲诈牛浦郎。在明清法律中,确有停妻再娶这一条罪状,《大清律例》有这么一条,“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这个“有妻更娶妻”就是停妻再娶,所以红楼梦中如果贾琏真的要被认定有罪的话,再加上“居丧娶亲”、“强逼退亲”,肯定要被活活乱棍打死。

在那个时代,男人虽然不能随便娶妻,但是可以纳妾。严格地说,我国封建时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不过在妻妾之间的关系上有着严格的等级关系。之所以要严格地区别妻妾之间的关系,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宗法关系,毕竟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上下有序的等级关系。在大清律例中,停妻再娶就在律法“妻妾失序”条中的。在一个一妻多妾的家庭中,妻为尊,妻殴杀妾罪减一等,而妾侵犯妻则加重处罚。

在清朝以前,男子也不是随便可以纳妾的,男子纳妾有着数量的限制。唐朝规定各级官员的妾数为八、六、四、二、一人;又如《大明律》规定,亲王一次可以纳妾十人,世子郡王一下子减为四人,庶人则不可以纳妾。但在宗法社会,不孝有三,无后最大,所以大明帝王又法外开恩,允许庶人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准许纳妾。不过这些都是字面上的东西,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落实到现实当中,这些法律规定大多成为一纸空文。唐初赐给功臣的妾婢一次多达百人,晚唐的宰相郑注姬妾就有一百多,他带众妾到河东去,众妾身上的麝香一路飘散,害得路边的瓜田“一蒂不获”。在明朝,《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只是一介小吏,家中的小妾却是名扬后世。签于此,到了清朝,还是乾隆皇帝比较务实,在《大清律例》中废止了这一条,只要家资殷实,身体允许,纳妾数量不限。

不过,在大清朝,虽然对妾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并不是任何女性都有资格做妾的,例如,大清律例就规定了同姓不得纳为妾,不得纳亲属为妾,不得纳义女为妾,品官不得纳民女为妾,州官不得纳所部民女为妾等等。例如《儒林外史》中的侠女沈琼枝为自己辩护时就提出了“以良人为妾”这个理由。以前看到一些网友感于《红楼梦》中宝黛二人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就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那就是宝玉娶宝钗为妻,以黛玉为妾。如果了解一些社会背景的话,就不会提出这看似完美的建议了(按:清初还曾规定姑姨姊妹不得为婚,不过后来放松了这个规定,不过不得纳亲属为妾的规定并没有放松)。

妾在古代地位非常低下的,妾最早本身就是奴的意思,在甲骨文中,妾就是一个侧身下跪的女性形象。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妾还有许多别称,例如“如夫人”、“如君”以及“侧室、外室”。在历史中,有很多妾年轻貌美兼才艺出众,深受宠幸,如绿珠,有的甚至名垂青史,如大学问家陈寅恪为之作传的柳如是。不过这都改变不了妾的身份地位低下这一事实。若非生活所迫,没有哪户人家会将自己的女儿卖于别人为妾的,妾本身只是具有半自由人的身份。在红楼梦中,妾的出身有三类,一是由家中的丫鬟而来,如赵姨娘,另一就是买来的,如贾赦索取鸳鸯不成后,花了八百两银子买了一个(清代在北京专门的牙行买卖人口,例如,邢夫人就说过“人牙子家里出来的不干净”);还有一类就是妻子的陪嫁丫鬟,如平儿。无论来源如何,都是没有自由的奴才。尽管由奴才升为半个主子,仍无自由可言,《金瓶梅》中众多小妾在西门庆死后仍然被正妻吴月娘卖来买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类型的妾,就是外宅。红楼梦中的贾琏偷娶尤二姐,就是作为外宅。《儒林外史》中的一些风流才子身在外地,难耐寂寞,交通通信手段也不发达,都喜欢在当地再娶一房妻作为外宅(就象手机里面,张国立说得那样,娃生出来都没人知道),清代不少乡邑也有“兼桃两妻”的习俗。这些外宅严格上来说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停妻再娶,按大清律的规定,是要打90下屁屁的。不过,在中国的封建时代,通常讲究“王法本乎人情”、“律设大法,礼顺人情”,所以很多法律执行的不是很严格。在实际判决这些案例时,通常将后娶之妻默认为妾。如《刑法汇览》中记载:“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停妻再娶的规定,判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有悖人情,所以在法律上通常将后娶之妻作为妾来处理,也就是在将来的遗产继承等方面,后娶的妻子没有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不过这些作为外宅的妾娘家都为良人,一般都有那么点势力,只要坚持守住自己那个外宅地盘,并生有子嗣,并不担心自己的将来。当然不要傻乎乎地像尤二姐那样舍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进入正妻的地盘,那一般没有什么好结果的。可见这个“停妻再娶”罪在古代实在不是一个什么大不了的罪名。不过在官场当中,官员还需要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问题,因为这个重婚罪毕竟触犯了法律,一旦被政敌作为把柄,最后也不会有什么好下场,西汉哀帝皇后的父亲孔乡侯傅晏就是因为“乱妻妾位”,以妾为妻,被王莽削去爵位,全家流放到合浦(去年天朝好像也有一位统计郎因为此罪而被朝廷革去官爵,流放3000里)。

身为妾很难有出头之日,在明清一般只能寄望于正妻早死,由妾扶为妻;或者育有儿子,虽为庶子但也有财产继承权,后半生只能依赖于自己的亲子。不过妻死之后,妾并不能自动替补为妻,要经过宗族和原妻的娘家认可,由婢女、倡妓出身的妾被扶正,很难被宗族认可。《儒林外史》中严监生在妻子王氏死后将妾赵氏扶正就反映了这个风俗,先是妾赵氏在王氏重病之时尽心照料,王氏同意死后由赵氏扶正。在王氏死后,严监生又送上银子得到两位妻舅支持,最后才召集宗族,拿出王氏的准许赵氏扶正的遗嘱,并由两位妻舅画押,严监生和赵氏才拜天地,祖宗,赵氏才算真正扶正。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只要男主人强势,这些手续可要可不要,要了也只是走过场,例如枭奸贾雨村在原妻死后直接将丫环出身的娇杏扶为正妻。不过妾一旦扶正,其作为正妻所享有的权利还是不可动摇的。同样是严监生的例子,赵氏在严监生和独子死后,欲收养严贡生的二儿子为义子,而严贡生为了独吞财产,认为赵氏本是妾,要将其赶出家门。赵氏就状告严贡生,而严贡生在县省两级的官司都输了,后来官司打到朝廷,严贡生在买通层层关系后也没有打赢官司,只是得到了较为体面的结果,赵氏和义子(严贡生的二儿子)分家,财产分割双方三七开,严贡生为七。这说明妾扶正后的地位等同于妻,在讲究尊卑关系的封建社会里,就是妾的出身再卑贱,一但被扶正为妻,其地位在法律上是不可动摇的。县令的判词最能说明问题“赵氏既扶正,不应只管说是妾。如严贡生不愿将儿子承继,由赵氏自行拣择” ,这说明被扶正后的妻在家长死后,而又没有男嗣的情况下,妻名义上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关键词(Tags): #纳妾#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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