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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据一些内幕人士说老上访大都是刁民,请鉴定这位是不是 -- 猪头笨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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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说说

看了楼上(岸芷汀兰)的回帖(因为我不是认证会员,天知道审核通过后会显示在那一楼),与之观点很相似。就我所了解的上海市政拆迁说几句。

1、就博客显示的动迁协议和黄浦区房地局公函来看(显示的是承租人沈月华/房子类别是旧里、公房),说明这个房子当时金某的外婆外公只是拥有承租权(也就是使用权),应该没用大产证(即产权证)。

2、外公外婆去世后,承租权是有沈月华继承的(从动迁协议及公函可以显示)。从三人(月华、月芳即小姨、月#即金母)的月字辈来看,应该是兄妹,也就是儿子继承了房屋的承租权。(如果金母既是月华,那很多东西就没法解释了)

3、沈月华(承租人)没有出现在同一房产地址内的户口薄上(即动迁补偿范围内),两种可能:其一沈月华户口不在本市(很大可能不在大陆,已出国注销户口);其二沈月华自有房产,主动放弃补偿(权利授权给沈月芳)。从逻辑上来讲第一种可能最大(请结合4一起看)

4、上海以前的市政动迁主要以数人头的方法为主。即以房产的持有人的户口薄内人口数按一定标准补偿实物或现金。但对房屋承租人移居国外的不予补偿。所以在这里出现沈月华为承租人,户主为沈月芳就好解释了。(但数人头的方法也有例外,就是房产大而户口少,按人头的补偿远比按房产面积的补偿来的少。这样就要采用另一种数砖头(面积)的办法了,估计此案就是采用数砖头的办法)

5、综上推理,实际上是金某和小姨在分配遗产时有了分歧造成的。

6、动迁协议后的附属条款对动迁款(11万)有具体分配,基本上是按金6,小姨4来分隔的。对照协议内的格式条款内容(款项等额分配),可以体现出金与小姨在这个问题上是有沟通的,或许分歧在拿实物还是现金上。并不是完全不知情。

7、现在金可以做的就是民事诉讼,先诉讼小姨,要其提供动迁协议原件,后司法鉴定签名真实性,并进一步推翻协议有效性(并依据协议第七条要求提供授权沈月芳的委托书)。

再行政诉讼黄浦区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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