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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络调查)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 -- 子玉
网络调查,就是主要依靠从网络上搜集资料,做社会调查。逍遥派嘛,主要是显得没事干,上上网,聊聊天,无所事事的混子。真的要偶从事艰苦的甚至是危险地实地调查,我不就成了革命派了?非偶之愿也。
所有这里所写的内容,其真实性,由网络上原作者负责。只要是偶从网上摘录的,必给出链接。如果今后链接被河蟹了,不能怨我。特此声明在此。
调查的主题
就是我国的物业行业。就我自己的体验,物业这个行业,是我们中产阶级目前天天面对的一个行业。绝大部分的行业我们不是天天得面对的,唯独这个行业,你天天跟它打交道。
因为中产阶级买了房子之后住进去,就跟保安打交道。天天经过。此外你用电用水用煤气看电视都跟物业有交道要打。它向你收费。
所以,本调查就是调查中产阶级与物业的关系。
根据我的调查,相当一部分的物业都跟地产有关系。这些物业公司是地产的分公司,民间称为开发商的儿子。调查不难揭示,中产阶级与物业的矛盾,实际上是中产阶级与地产开发商的矛盾。
这种矛盾,已经发展到了何等地步?这个就是本文要仔细调查的。从我目前看到的,就是到了PK的地步。也许随着我这么调查下去,写下去的时候,还会发展。但是可以说,发展的趋势应该是越演越烈而已。
服务还是管理?
物业公司,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或者《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都叫物业服务公司了。原来都叫物业管理公司。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即《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其中这样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wyfwgw.com/laws/29_2.html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http://www.gov.cn/zwgk/2007-08/31/content_733024.htm
为什么把公司的类型改一个叫法,而且要上升到主席签署的法和总理签署国务院条例?这个本身就说明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情。
这一改动实际上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1. 物业的管理超出了管理物的意义,实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的范畴。
2. 过去这类公司实际上扮演了一个行政管理的角色。但是它们不应该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力。
关于第一点,笔者将在调查中细细分析。关于第二点,逻辑上是第一点的推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从这个角度陈述,物权法也没有陈述为什么要改变称谓。所以笔者确认这是笔者的揣度。
从物权法这么高的层级来修改这个称谓,可以间接地推断这个改变的重大含义。也就是说这里很可能就是立法者发现了行政管理权的让渡。就是说行政管理权在住宅小区被让渡给了物业公司,而这种让渡是不应该的。
大量的事实表明,这种让渡是的确存在了很多年。这个我们在下面的网络调查中将不断查找事实。
笔者认为,正是这种让渡,形成了中产阶级与地产之间的PK。反过来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让渡,谁让渡了这种行政管理权?这种行政管理权究竟属于谁?地产为什么那么坚持这种行政管理权?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权究竟是什么经济利益的衍生物?
这些才是我们今天物业与中产阶级业主之间矛盾的深入之处,也将成为今后若干年重大社会变革的起源。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网络调查)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
🙂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10) 业主维权之种种 子玉 字1237 2009-12-04 15:52:55
🙂在中国搞业主自治只会越搞越乱 mmaxx 字261 2009-12-04 06:08:22
🙂何止是中产阶级呢 游鱼之乐 字454 2009-12-03 22:57:11
🙂只有有一间房咱都算他是一个中产 子玉 字86 2009-12-03 23:04:12
🙂业主群体的立法努力 子玉 字988 2009-12-03 22:14:29
🙂2007年北京政协委员座谈物业问题 子玉 字146 2009-12-03 21:53:16
🙂已经被河蟹的人大代表的看法和社会调查数据 子玉 字2148 2009-12-03 19: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