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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聊聊“刑弃灰于道者”的一些说法 -- 烤面包的胖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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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到怪兄这个帖子,

想起美国各州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据说在弗吉尼亚州,如果有人往路边啐唾沫或者扔橘子皮,就会被关进监狱----这和“刑弃灰”有异曲同工之处了。像这类法律大都由某件极特殊的案例而来,本就无太大的普适性。比如纽约市运输部门的一条法规规定,女人可以裸露胸部乘坐城市的地铁。该法规是一名女权主义者在地铁内不穿衣服被捕后制定出来的---但想来大多数女性不会去行使该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其后相似的情境不再出现,因此案例形成的规则基本就处于沉睡状态,世易时移,规则虽在纸面,当日情事却渐被忘却。后人试图复原当日语境的头脑风暴,到底意在其他----想及即便言之凿凿的历史典章亦素来任后人剪裁,更何况这缺证少据的“刑弃灰于道”?

怪兄可以把这个问题放到龙门客栈,看河友都会提出什么样的解答,估计会很好玩。

这里我也风暴一下,“刑弃灰于道/街”,不论主观心理状态,构成犯罪,从客观行为上说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弃灰;第二,于道。所以仅从“灰”入手的猜测,比如“放火”或“惩惰民”恐怕不成立。

换个角度来看,这个行为损害了什么,这条律法要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从“于道”这个要件来看,“灰”本身恐怕不是要保护的标的,其他可能是:

第一,行人;

第二,交通;

第三,运输,包括军事运输;

总之,指向对象不应是某个特殊个体,而是公共安全。

再看“弃灰”上来, common sense一下下,古代的道/街应都有泥/土/石等建成,如果只是少量的,非频发性的弃灰,估计对道/街的状态或功能很难有何损害。从律法的存在本身可见,当时“弃灰”这一行为应比较频发,以至于危及公共安全。

那为什么时人要弃灰于道?而不是弃灰于野,弃灰于后院等等?“于道”这一场所选择已经说明可能存在的破坏故意。

那为什么时人要破坏?想破坏什么?

结合“利于养马”说,弃灰于道很可能是为了妨碍车马交通。

那一般是谁能骑马乘车?谁会弃灰于道?

当,

当,

当,

当,

当,

容我清清嗓子,

唱一句,

Only You,能降妖和除魔...............

当,

当,

当,

当,

当,

飙悍的结论来了:

“弃灰于道”是殷、秦时代底层劳动人民反抗奴隶封建主残暴统治的自发行为。“刑弃灰于道”反映了奴隶封建主对底层劳动人民的残酷镇压。我们生活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是多么地幸福啊。

(注:上述美国州法引自网络,未核对,亦恐有以讹传讹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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