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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后知后觉看中国的核力量:4 潜艇上的女人们 -- 黄河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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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一直听说是他批示枪毙的张志新--对南周文的疑问

后来有人说:这枪毙人的权利在最高法院,毛远新辽宁省委的哪有这个权力?

于是百度一下:

南方周末有文《张志新冤案还有新的秘密》

本报1998年8月7日发表了《张志新冤案还有秘密》一文,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在张志新牺牲25周年之际,我们发表陈少京先生的《张志新 冤案还有新的秘密》,向读者进一步揭示张志新案件的真相。。。。。。。

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召开扩大会议,审批张志新案件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毛远新、魏××、苏×等17人。会上,蔡文林作了《关于 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的案情报告》。

魏××说:“真是反动透顶。”

毛远新说:“判无期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

魏××说:“干脆吧。”

毛远新最后说:“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 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

苏×、魏××表态:“干脆。”

......

1975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 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

你院报省审批的张志新现行反革命一案,于1975年2月26日经省委批 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给我们。

3月6日,监狱有人提出,张志新“是否精神失常”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 。3月19日,上级批示:“洪××同志不考虑,她的假象,本质不变,仍按省 委批示执行。”

4月4曰,张志新在沈阳被杀害。

然后再百度一下死刑核准权的问题,似乎是80年才从最高法院下放到省高院的:

死刑核准权谁来行使?

郭光东

。。。。。。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并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未曾实施就已几成空文。为了打击严重的现行刑事犯罪,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

这样,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已有22年之久。

。。。。。。

但是上面这一段说的是79年的,文革时又是什么状态呢?再百度一下:

1、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于当时还来不及制定诉讼法,于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规定了一系列审判程序,其中第11条第5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且申请上一极人民法院复核。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当时实际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核准权。这一规定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防止错判错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彻底破坏,死刑复核程序不再履行

俺对法律也不是内行,红字部分是什么意思,是说明文革是没有死刑复核程序,但核准权仍在最高法院手里吧? 那这和南周文的蓝字部分是否有冲突--主要是我读南周文的蓝字部分感觉就是省委的命令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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