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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八卦门神的收入——暴力简化计算初唐公务员工资 -- 森林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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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唔,作定量考证直接引原始史料数字很容易出错

因为涉及到相关史实的各种原始史料之间,给出的说法经常相互冲突、相互否定,这就需要有能力有素养的专业人士,对这些史料做一个尽量全面的搜集、整理、辨析,得出相对准确的结果,才能用来做基础材料,再去论证别的问题。

举个例子来说,唐代经济领域研究中一个最基础的论题“租庸调”,各本史料原文记载如下:

《旧唐书·卷五十二》: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新唐书·卷五十七》: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唐会要·卷八三》: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册府元龟·卷四八七》:唐高祖武德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绢二疋(通“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典·卷六·食货六》: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看看上面这些史籍原文,租是二石粟还是二石粟三石稻,庸是二丈绢还是二匹绢,调是加役15天免还是加25天免,各种记载都有。如果不加分析地随便引用其中一处“原文”,出错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所以从宋至清到现代,一直都有史学家在做这方面的考证辨析,今人学者尤其注重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其中不少是唐代基层收租庸调时留下的原始帐簿)来对照史书记载,这样才得出了学界比较公认一致的结论,然后为《唐代财政史稿》这样较严谨的学术书籍所引用。

其实象唐史这样在史学界中相对热门的专业,几乎所有论题,都有前人留下的现成著作可以学习借鉴。前人成果,俺们当然不见得全盘接受不准质疑,但是质疑也应该在人家的基础上来做,而不是干脆无视之、自己闭门造车。

引用张国刚先生《二十世纪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的一段话:

“实证研究是这样一种研究,它既需要充分吸收前人的成果,以便接受其启发与阶段性成果的支持,同时又不能饶过前人的研究历程,仍然要竭泽而渔地重新读书,详尽地占有资料。也就是说既不能从头干起--就借鉴成果而言,又必须从头干起--就占有材料而言。……学术积累比较多了,要再前进一步,必须作出非同寻常的更加艰苦的努力。”

另,唐代前期的户均人口数,据冻国栋《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卷》(全书总编葛剑雄)引地志和计帐史料计算,贞观十三年(639年)一般民户户均口数为4.6口,天宝十一年(752年)达到6.68口,唐代最高为乾元三年(760年)8.79口。(第六章第二节“唐代的家庭规模结构”)

您上引的那些人口数字,呃,我不知道出处在哪里,所以没法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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