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818文革法制现象 -- 红星

共:💬2 🌺3 新: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家园 818文革法制现象

文革时期,广义上讲的是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进行的长达十年。

这段时期,从报刊、大字报上讲的是,人民法院已在修正主义黑线统治下,执行的是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喊出了口号“砸烂公、检、法”。

一个历史重要点,王洪文1967年1月夺取上海党政大权(即所谓“上海一月风暴”)。在此影响下,全国各地也刮起了夺权风。于是各种自发组(是否自发组织成疑,某些政府上的材料称是自发组织)成的各种群众组织号称造反派,尽管观点各不相同,均自称是捍卫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大造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最坚定的造反派,实施法权夺权。各造反派组织于1966年夏秋季纷纷成立,于1967年春季先后夺了许多各级人民法院的权。并成立了名目繁多、观点各不相同的诸如“红色造反队”、“捍卫毛泽东思想战斗队”、“专揪叛徒战斗队”等组织。

随着运动的深入,各种派别的自发的群众组织成立的红色造反者委员会能组织召开干警大会,并能(太牛了)通电其各级中级、基层法院,宣布接管一切权力。(居然就合法了,还能被认可)”声称这是“毛泽东思想的又一伟大胜利”。夺权后成立的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职能,其三个组的负责人人选概由造反组织决定。

  群众造反后的法院,出现的现象是领导干部被揪斗,个别被游街示众

还规定了对一切犯罪行为审判要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调查处理。”实施“群众专政”和群众组织进行“审判”的现象。(当然这些现代媒体说:这些就破坏了案件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合法程序,助长了所谓“群众专政”和群众组织非法进行“审判”的现象。)

办案的方法是: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三员结合,共同阅卷,共同审问,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刑意见(不知道好不好),然后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再经办案班子集体研究定性和处刑意见,报省委员会审核决定。(现在评说这个流程是,这是一种破坏法制的办案方法)

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办案人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判决,一直主办或参与到底,即所谓“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大部分案件还让发案单位的“群众专政”组织参与办案,有的甚至单凭发案单位报送材料立案。对部分被告人在大小会进行批判斗争,经常召开千人、万人大会宣判犯人,游街示众。(现在对这些认识是破坏法制,没人权的表现)。

同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被新成立的革委会所取代,下设办事、政工、生产、政法四个职能组,其中政法职能组下设办事、政工、侦破、审批四个组,分别行使干警管理、案件侦查预审、审判等原公检法的一切职能。

1968年秋季,绝大部分公、检、法的干警,除个别留在机关办理业务外的,绝大多数被集中起来,到远离机关的农场、工矿区、学校等地,进行 “斗、批、改”(个人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斗、批、改”,是TG打江山的一个法宝)和劳动锻炼(个人觉得:这个措施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好方式)。

接着就是到农村、工厂、“五七干校”(即1966年5月7日毛泽东主席在审阅了军委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后,给林彪的信中指出,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个大学校,要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又能从事农副业生产,又能办一些中小工厂,生产自己需要的若干产品和与国家等价交换的产品。简称“五七”指示。根据这个指示,全国各地普遍办起了“五七干校”,用以改造教育锻炼干部)继续劳动锻炼。

政法组和军管会由转业退伍军人、工宣队其他行政部门调进的干部和少数原公、检、法干警一起,行使政法机关法院职能。

1973年,经过造反、学习、劳动锻炼改造后,撤销政法组,恢复人民法院称号。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2
    • 🙂818文革法制现象 O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