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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和思言MM——鲍威尔“煽动叛乱”案(3) -- 老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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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和思言MM——鲍威尔“煽动叛乱”案(3)

和思言MM——鲍威尔“煽动叛乱”案(1)

和思言MM——鲍威尔“煽动叛乱”案(2)

再来说说被告这一边。1956年4月,鲍威尔被起诉后,为了证明自己的文章不是编造的谎言,既给上海福利会工作的美籍人员谭宁邦写信, 要求寄有关朝鲜战争及细菌战等材料。谭宁邦把信转给了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

中方立即将他所要的材料设法转交给鲍惠尔的律师。

7月12日、25日, 鲍惠尔的律师两次致函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唐明照, 要求唐本人并找直接参加过板门店谈判或熟悉谈判情况的人、亲见美机投细菌弹的人,以及能证实细菌战的科学家一并去美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词。

中方立即做出回应,公布了一个五十人的证人名单。这个证人名单后来一直在增加,先是增加到一百人,后来鲍威尔的律师说,你要一千人,我都可以给你带到美国法庭上来。

但实际上,中方证人不可能到美国出庭作证,除了被告支付不了旅费之外(鲍威尔连打官司的钱都不够),更重要的原因是两国没有外交关系,甚至连司法协助的协议也没有。

因此,中方在中美第73次大使级会谈时,提出两国就司法协助问题进行谈判的建议,随即遭到美方拒绝。美国国务院说,很显然,这是中国人企图利用鲍威尔案逼迫美国承认赤色中国的阴谋。

证人不能去美国,那就只有鲍威尔的律师来中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拒绝发给律师去中国的护照。原因很简单,自1952年5起,国务院就没有签发用于过去中国的护照。国务院不可能为鲍威尔案改变美国的外交政策。

那么好,既然不能去对证人取证,1957年10月,鲍威尔的律师威林就向法院提请撤诉。他论证说,政府拒绝签发护照给他,剥夺了宪法赋予被告为自己辩护进行准备的基本权利。

对此,本案联邦法官古德曼做出了判决。合众社报道说:

联邦地方法官路易斯·古德曼今天判决,如果美国国务院不容许在共产党中国和北朝鲜收集被告的证据的话,十八个月之久的鲍惠尔谋叛案将在三十天以后取消。

古德曼在对被告要求撤消控诉的动议发表意见时指出,被告已经提出了在赤色中国和北朝鲜一百名将来的证人的名字,据说,他们可以证明关于由被告所作的杂志文章的真相。他说,这些国家是“最有可能提供被告证据的地方……辩护律师到中国和北朝鲜为审讯进行准备的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

古德曼以前指定辩护律师威林为法庭的职员,这样,尽管国务院的政策拒绝发护照到这些国家去旅行,他可以在法庭的保护下到东方去。但是,古德曼说,他不能命令美国国务院发护照给威林,赤色中国政府已经表示,如果这个律师没有护照,它不能让他入境。

古德曼说,他并不怀疑美国政策是明智的,但是,他说被告“在宪法上有权利”提出证据。

现在皮球又踢给了国务院,在国务院里打起内战。有高级官员认为,即使撤诉,也不能开创“一个法官都能废除总统和国务卿决定的先例”。也有高级权威人士认为,维护美国形象,比维护总统和国务卿的决定更为重要。最后,国务卿杜勒斯做出了裁定:“给威林发护照的这个决定,丝毫不影响禁止去那些国家旅行的总政策”。国务院终于同意发给威林赴中国和北朝鲜的护照,护照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各部分”,然后警告威林说,此去“冒着极大的个人危险”。

然而,威林没有遇到危险,深圳边防检查站在不接受他的护照的前提下,特予通融,发给另纸签证让其入境。

威林在中国待了七个星期,见了很多证人,结果就被“洗了脑”。

1958年2月28日,威林返回香港,对合众社等媒体说,“我必须说, 鉴于国务院批准我进入中国的不雅观(如果不是无礼的话)的方式, 中国当局准许我进入中国, 是表现了很大的忍耐精神的。”“我认为,鲍惠尔夫妇有强有力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他说,“有一千个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这些人中有些人是受过美国教育的”,“我发现他们是正直的人。他们供给了我必要的情况,我认为我有充分的根据来证明美国对中国所采取的侵略措施,这些措施在日本投降后不久就开始了”。“我在去中国之前, 对美国是否参加过细菌战这一问题表示怀疑。由于我看见和听到的强有力的证据, 我的怀疑已经大部消除了。”

中国方面为鲍威尔案准备的证人有哪些人呢?据中国外交部的档案记载,他们是:

证明细菌战者48人。

证明美国侵略行为者5人:傅作义、翁文源、冀朝鼎、T.C.Tsao、梅汝璈。

证明美国破坏朝鲜停战谈判的一般背景情况者6人:乔冠华、黄华、解方、见却敌、朱启平、魏巍。

证明被告无犯罪意图者21人:丁光训、邓裕志、涂羽卿、艾黎、刘良模、赵补初、赵紫宸、曹未风(英语教员)、陈翰笙、金仲华、黄佐临、刘尊棋、梅汝璈、马寅初、丹尼(黄佐临之妻)、王逸惠(西安医学院院长)、沈体兰(前上海麦伦中学校长)、江文汉(青年会干事)、梁士纯等。

威林认为,只要他能从中国请来这些证人,他就一定能提供鲍威尔夫妇无罪的证据。鉴于鲍威尔无力提供证人的旅费,威林甚至向法院提议由美国政府提供这些人的旅途费用。合众社的报道说:威林说,“我打算向路易斯·古德曼法官建议利用政府的经费来让证人到这里来”。这肯定是过于天真,政府怎么可能出钱送赤色中国的人到美国来攻击自己?于是,威林律师以被告证人不能到美国为由,再次向法院提出撤诉,然而遭到古德曼法官的否决。

但是,被告律师显然受到中国方面提供的证人和证据的鼓利和启发,他们随即向法院申请,要求奥马尔·布雷德利、马修·李奇微、马克·克拉克等将军和国防部、 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和国会各种委员会出庭作证,并提供与美国侵略、 细菌战和停战谈判行为有关的文件。

这个要求,显然给美国政府和军方出了个大难题,萨姆斯都不能出庭,遑论这些大人物?萨姆斯报告都不能提供,遑论这些更为重要的文件?商量来商量去,政府决定,撤销对鲍威尔关于停战谈判欺骗性言论的指控。与此同时,政府还向法院要求撤销关于美国人侵朝鲜和亚洲其他地方,以及美国利用日本战犯开发细菌武器的证据和传讯。联邦助理检察官詹姆斯·B.施纳克通知法院,政府将不提供有关这些争论的证据。

被告辩护律师对此激烈地反对,这不是欺人太甚吗?你告人家“煽动叛乱”,你却可以不提供证据?

可古德曼法官却说,Yes,他同意撤销这些传讯。

既然被告中国方面的证人不能到庭,要求传讯的美国证人也不能到庭,那么是否可以撤销此案?

古德曼法官说:No.此案定于1959年1月26日在旧金山开庭,不再拖延。

开庭第一天,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美国没有向北朝鲜和中国宣战,因此不是“战时”。政府以《美国法典》2388条起诉鲍威尔夫妇不适用,要求法庭撤销此案。对此,古德曼法官予以驳回。说是“战时”就是“战时”,不是也是。

第二天,政府引进了一些证人,要他们证实鲍威尔与上海共产党政府的特殊关系。

第三天,检察官施纳克传唤曾经做了33个月俘虏的陆军二等兵佩奇·贝勒,问他:你在中国人的战俘营时,是否到处散布有《中国每月评论》?

我估计古德曼法官听到这儿,心里不定多气呢:你小子看过《美国法典》2388条吗?“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中国人的战俘营在这个范围里吗?明明在北朝鲜嘛!就算在,你能证明是被告传递给战俘营的吗?明明是中国人送到战俘营去的嘛!就算是被告送去的,战俘营里的那些人,能做为“美国武装力量”被煽动吗?明明是被解除武装的人员嘛!你小子总不能说: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说了任何不利于美国政府的话,就要我判他“煽动叛乱”罪吧?这个SB!

法庭上,被告律师已经以这个问题引起的争论超出《美国法典》2388条范畴为由表示反对。

检察官施纳克却反复进行说明争辩。

古德曼法官显然不想让双方律师就此问题的争论影响到陪审员们的思考,他先下令解散陪审团,然后裁定:这样的证词是不应听取的,因为《美国法典》2388条只适用于美国管辖地区内的行为。

检察官施纳克不服,继续向法官说明这个证词的合理合法性,词穷之下,施纳克竟脱口而出:这个证据证明,被告已构成“实际上的叛国罪”!

我靠!叛国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可以张口就对被告提出更严重的罪名,“柿油”乎?“免煮”乎?

各位猜猜,对此古德曼法官是如何回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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