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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同人民解放军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想像了。 -- 宁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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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同人民解放军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想像了。

军队在我们国家重要么?党指挥枪的多年的政治经验的结果就是:军权属于党的最高核心权力范畴,严禁其它权力介入。军人不能入常。

政法同军队在国家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不大一样。但当政法在国内政治生活中越发表现得重要的时侯,政法力量的重要性同人民解放军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想像了。

实际上,现在的政法委所做的工作就是改革开放前军队所做的工作,就是维稳(更加直接化广度化地维护统治)。

由于改革开放政策,军队退出了国家日常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社会功能部分,这部分职能就由政法委替代了。政法委负责了地方层面上所有的强硬的力量和最后判定工具,公安检察司法武警。只有纪委除外,纪委负责的是党内。但事实上社会生活的大部分区域都在党外,这个区域就是政法。而现在的军队(解放军)根本就不会在地方层面上介入。而且正是由政法自成一家的情况,使无论是各级法院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弱化,无论从民众反应还是近几年出现的文强等案件来说都证明了这一点。

而每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都必然是有着自我强化功能的。事实上,近十几年来,政法系统在国内政治生活中就是在自我强化,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强化和深入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说政法在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也不为过。这种越来越趋于强化的过程,不知道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还是无奈之举。而结果就是:维稳维稳,越来越要维稳。

实际上,维稳这项任务的直接目标负责人是可以分解给各级地方政府的,谁的问题谁的区域谁负责。

政法委的存在,最根本和最重要的理由,恰恰好象也是在说明:强力机关领导权是属于中央的而不是为地方所分解的,这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

但在地方层面上存在的各级政法委难道说不是地方对中央的一种分解?

就算是在中央层面,公安,法院,检察,国家安全,司法,武警,本来它们之间就是一种相互监督关系,本应当是隔离大于亲近的关系。无论从功能设计制度设计还是政治安全都应当是如此。但恰恰是时代所迫,在我们这里反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至少是在地方层面上被粘合在一起。不说国外,相比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统治模式,尽管都是中央集权,封建王朝时代地方上恐怕也没有如此集中的同心圆权力。省级地方的最高权力除了不能调动解放军不能外交不能发行人民币,其它的都可以管,而且他们还能调动武警,要军队干什么?现在军队都是对外的。

中央对地方的权力控制的根本就体现在人事任命上了,难道说中央对地方就没有其它权力控制方式了?除了人权,财权,最根本的还有法权。

或者说地方上根本就不应当有趋向于地方同心圆圆心的法权。否则中国就是三十个大圆葱组和在一起的国家。每个大圆葱中还有三十个小圆葱。再往下以至于每个县都是个小小圆葱。

时代总是有所逼迫的,统治就是压力,统治存在,压力永远就存在。现在的压力比三十年前二十年前大乎?小乎?各人有个人的看法。

实际上,无论是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武警系统,司法系统,任一系统的权力和所负责的区域都是可怕的。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一以上系统的权力都是可怕的,都是只能向最高领导者最高权力直接负责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建国后的前三十年。尤其是在和平时代,以上任一系统的权力范围恐怕都是不差于军队的。军队是国家最后的基石。但在和平时代,更多显现的是公安,检察,司法,国安,武警,是国家内部的强制执行力。当然,军队是这些国家内部的强制执行力的最后强制执行力。

所以,从根本的角度上来说,政法委在地方上更多地应做为一种协调机构,而不是总统领导机关,可以有省级政法委员会,或许可以不必设立政法委书记。省委书记是做什么的?在地方区域,政法权力本质上就是最大的权力。如果以现行法律来套,政法权力本来就大于行政权力。法律是国家体系的,而各地方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在按照国家法律进行执行和判定的。省级以下政府的任何决定,都是可以在法律体系内进行判别的。更何况省委书记本来就兼省人大主任,而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局法律上是要向省人大负责的,也必然是要向省委负责的。如果就各省地方来说,党权是什么?如果说党权是地方层面上的最高权力。党权之下有人事权,(暴力机关权力),法权,意识形态权,行政权力等等。如果政治体制改革要深入,暴力机关权力和法权就是最重要的权力。因为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法权可以清晰化明确化的,而且现在的人类文明好象也只能用法权这种方式来界定其它权力——包括暴力机关权利,人事权,意识形态权,行政权。就算在中央层面,政法各纵向条块也应当直接对中共中央负责。中共中央的权力是什么权力?说来说去就是法权,就是事实上的法权,就是国家领导权,宪法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国家机器国家暴力本来就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任何强力机关和最高判定权力都是要向最高权力者负责的。组织上的判定和法律上的判定有什么区别?如果所有组织上判定也是可以以法的判定的面目出现的,而且也必然得到最严格的执行,就没有区别。组织仍然存在,力量并没有弱化,反而以法的形式强化到无所不在。更何况法本来就是组织立的,哪个国家的法都是他们国家的统治阶级立的。

事实上,要以法治国,依法制国,当绝大部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已经纳入了法律体系,比如代表国家管理执行的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作为。而可以对此进行最终审判和裁决的司法权力难道说还只是次一级的权力么?如果再考虑到其它权力呢?

80年代恢复政法委之初,根本上是因为政法系统就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政法委当时更多的是事务性的执行权力。而随着政治体制在向法律化方面的不断完善,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都在法律化,国家的绝大部分政治和经济生活,包括国家事实上的最高行政权力理论上都已经纳入了政法体系范围管辖内。如果考虑到尽管全国人大有立法权,但实际执行力的问题是在政法机关,事实上政法权力就是国家内部最高执行权力,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最后决定权力,而且是可以以法律的透明的方式来执行的权力。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内,这就是最高的权力。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如果政治体制改革要深入,也必然会越来越成为走向前台的最后决定权。如果考虑到我们现在表面上更多地是以组织人事权力来进行各领域的国家统治行为的话,更多地以法权的执行进行国家统治行为或许是一个必然趋势。更何况政法权力一定程度上已经不仅仅是事务性的执行权力,根本上已经渐渐成为一种判定性的决定性权力,尤其是在具体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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