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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浪:美国警察冲进中国驻休斯敦领馆 铐走我副总领事!! -- 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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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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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我生效。)

第九条 领馆馆长之等级

  一、领馆馆长分为四级,即:

  (一)总领事;

  (二)领事;

  (三)副领事;

  (四)领事代理人。

  二、本条第一项之规定并不限制任何缔约国对馆长以外之领事官员设定衔名之权。

第三十一条 领 馆 馆 舍 不 得 侵 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第四十一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对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三、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惟进行诉讼程序时,应顾及该员所任职位予以适当之尊重,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并应尽量避免妨碍领事职务之执行。遇有本崐条第一项所称之情形,确有羁押领事官员之必要时,对该员提起诉讼,应尽速办理。

第四十二条 逮捕、羁押或诉究之通知

  遇领馆馆员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或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时,接受国应迅即通知领馆馆长。倘领馆馆长本人为该项措施之对象时,接受国应经由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

四)称“领事官员”者,谓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之任何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 内;

(五)称“领馆雇员’者,谓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之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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