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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序章 简论tg阴险的同化政策 -- 石人一支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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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受教,似乎是反邪教立法渊源流长

王宏治:中国古代的反邪教立法

三国 曹操:

曹操因亲见黄巾起义造成的危害,也就成为这些宗教的最坚决的反对者,在他刚出道时,就在其任所“禁断淫祠”,“及其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祀,由此遂绝” 。曹丕称帝后的黄初五年(公元224年)十二月诏:

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这可能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专门针对“左道”,即邪教的立法,它以“著于令典”的形式,成为国家正式的法令。

明朝老朱:

在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增加了“禁止师巫邪术”的条款,这是历代正律所没有的,规定: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禁限。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将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纳入刑律中,但此时尚未使用“邪教”一词,仅出现了“邪术”的法律术语。

大清:

清代由于满族一入关即遇到汉族的强烈反抗,许多抵抗运动都是打着各种宗教的名目,迫使清统治者比较重视邪教性质的活动。《大清律例》在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保留了《大明律》的上述法条,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修律,曾增加三条小注。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呈报,并于三十七年会议颁行并增补的条例,正式引入“邪教”的概念,从此邪教也成为的一项罪名。其具体内容如下:

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拿获者,着银十两充赏。

这是要求地方官员严禁邪教,鼓励旁人检举的规定。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正式将白阳教、白莲教、八卦教等民间教派定为“邪教”。规定:

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法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坐功运气者,杖八十。

立此条例的背景是嘉庆十八年天理教在北京起事,攻入西华门。嘉庆帝震惊,大怒,将起事的首领林清等凌迟处死,特立此条例严禁邪教,并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之“谋反、大逆、谋叛”等罪中,加入关于“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之家属缘坐”之条款。

对于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等,清政府本也以“邪教”视之,在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批准刑部奏准定例:

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习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候。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力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此条例与上条并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改定,但到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则删除了此条例,同治十年又重新定例:

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查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这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联军攻占北京,清政府被迫签订《北京条约》后,不得已对帝国主义实行宗教开禁。清刑部尚书薛允升对此批评说:“自定此例后,各省教堂日多,从教者日众,民教仇杀之案层见叠出,朝廷动为所挟制,天祸人国,一至此哉!”

关键词(Tags): #反邪教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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