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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纪念抗美援朝六十周年】血斗种子山 一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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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建国初期法制很不完善吧

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①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其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其中六法通常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 、商法 、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土工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但是自己的法律建设还完全没有跟上来,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那么天朝用的是什么呢?

但在建国初期,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还没有进行,颁布系统完备的刑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刑事单行法规。

下面这个是为了对付国民党残余和恶霸黑社会等等

1951年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据说老毛指示要‘大杀’,而且给了‘千分之一’的指标。成效当然也是显著的

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0000余名,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 712000余名,关了1290000余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余名。捕后因罪恶不大,教育释放了380000余名。”以被处决人数71.2万这个数字来计算,它已经达到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二四的水平了。

至于刑法

到1954年9月,先后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由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个草案都没有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了22稿。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

不过上面的都是草稿而已,刑法正式公布要等到小邓同学掌权了

1979年7月1日下午4时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

刑事诉讼法类似,建国初期靠的下面这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制定颁布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至于真身

1957年3月,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槁)》(共7篇,16章,325条);1962年8月修订稿本(共八编十五章,277条);1963年4月进一步修订稿本(共七编十八章,200条)。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7日正式公布。

当时法律建设最重要的是各种 组织法,以建立土工新政权。就老毛个人来看,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他很重视法律。

按照兄台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思路来看,资本家以次充好,这当然是犯罪。那么法制化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当然是收集证据依法审判并惩处。搞成运动,就泛政治化了。我们常说运动,但什么叫做运动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个人理解,就是发动群众,动员政权力量,对确定的‘敌人’进行斗争和无情打击。这和法制相去甚远。因为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都无罪。‘公审公判’其实是对已经提前定罪者的一个确认仪式。

天朝一贯法制很差,像三聚氰胺案,难道比建国初期的那些私人资本家黑心程度就差么?但这个可是国营大厂搞出来的,而且这几年屡次死灰复燃。所以与其去批评私人资本家的原罪,不如好好想想,天朝要怎么搞才能真的减少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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