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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是的,您有个猪头般的老板 -- 切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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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两段话里的“人治”是两个内涵的东西。混为一谈是危险的。

彼得原理看过的,说的是制度派的理论缺陷。 1

一直有个理念,就是制度比人好,要法治不要人治。人是自私的,是会利己的,人治往往就是结党营私。为此,只有严格的执行制度。这也是目前在国内很有卖场的说法。

在实践中,制度是人去执行的,人治是不可免的,但组织结构的扩大必然需要制度去保持执行力度。人治多些还是制度多些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两段话里的“人治”是两个内涵的东西。混为一谈是危险的。

前一个人治,是指宏观体系上,以法律为本还是以人的判断为本。人治是以人的判断为本。法律只是人的参考,各级的主管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离开法律制度搞自己的一套。甚至经常地,长期地这样搞。

而后者的“人治”是指在法律、制度为本的情况下,在制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制度有规定,而且规定明确的情况下,除非极特殊情况,都要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在制度比较简单或模糊,那么在没有制度或制度模糊的地方,运用自由裁量权。

我觉得西方在公司管理方面,恐怕没有要求回到第一种“人治”语境里的主张吧?

至于第二种“人治”,完全是在肯定法律、制度为本的前提下,考虑如何设计制度,可以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制度完美结合起来的问题。

如果谈批判“制度派”的缺陷,那也只是批判“极端制度派”,要死制度,不要人的能动性了。——可是我们都知道,啥极端了都不好,不是吗?

关键词(Tags): #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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