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文摘】网文摘录,做个备份 -- 谢家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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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萧瀚先生散论

最近一直再找一些基本问题的答案,发现还是需要先廓清相关的基本概念,由郭德纲事件看到萧瀚先生的评论,发现他的博客正是我所需要的,很多之前自己模模糊糊感受到的东西其实早已有系统的理论。慢慢学习吧

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本身就是罪犯。

曾有人说当代中国存在着普遍的仇官心态,我倒觉得倘若真有这么回事儿,首先是因为中国的官员普遍存在仇民心态,与人民为敌。视人民为寇仇的官员,人民怎么可能不视他们为敌呢?

罗曼.罗兰说,不是我要关心政治,而是政治总要管我。

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自由,基于经验,也基于对生命的认知。

大量思维混乱的当代中国问题热议者,其思维混乱的步骤是:价值与伦理位阶倒错、政治哲学观念混乱、心中缺乏善治模式的基本框架与细节观察能力。

不受监督的公权力除了侵犯权利,还会阻止权利的救济;除了杀人,还要毁尸灭迹;除了制造灾难,还要活埋灾难。

全世界的行政机构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科层等级制下的权力集中,中国也不例外。但在权力分立的宪政国家,这种科层等级制中的庞大权力受到议员、上级行政首脑、自由媒体、司法等一系列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外部制约和监督,通常不大敢为所欲为,其行政官员一旦渎职,就可能遭到解职甚至司法清算。

但中国各级政府目前的制度性权力结构中,行政权一权独大、权力不分立、缺乏有效制衡是不争事实,再结合行政权的集权本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受到上级行政长官以及上级纪检部门的内部调查之前,往往能在本系统一手遮天、胡作非为,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并与上下各级行政官员和外部利益体交换利益。

与上述相应,权力腐败制造灾难也有其特定的规律性现象。缺乏制度性、常态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连环侵权一路畅通,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缺乏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正当程序虽无法达到绝对正义,但是它或许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正义,既然人是不完美的,就不能要求人制定的制度完美。宪政民主法治等制度正是建立在人的不完美性基础上,如丘吉尔言“民主是最差的制度,如果没有专制。”追求别的正义可能会出错,但追求程序正义犯错概率最小。

转型时代,渴望出现大政治家是正常心理。正因为此,对有能力的掌权者更要加倍警惕,雄才大略者如果没能改变恶制度本身,其有为之治往往会遵循无限制权力本身的逻辑而成祸害(例如朱镕基)。唐德刚曾叹息康有为该改名无为,一个没有权力者尚且如此令人担忧,更何况手握重权者。

我们不需要担心谁认为自己真理在握,我们需要担心的只是那些掌握公权力的人是不是认为自己真理在握,而且不允许别人说话。

社会对信息本应当有自我处理的能力,但目前社会的这种自我处理能力还很低,这种低能恰是全能政治刻意塑造的,1949—1982年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将社会力量彻底击碎,个人处于几乎完全的单子化生存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除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自治能力并未相应提高。社会自治所需的伦理共识尚在镜花水月,社会自治所需的制度支持也遥遥无望——许多时候不但得不到支持还屡受打击,例如对于发展社会自治最有价值的NGO组织,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

现代社会的治理,从制度技术角度看,其核心在于对政府权力的分立和限制,从而使得政府权力确实达到服务于保障人权、公民权的目标。但是,当代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在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配置上,虽有相应的机构,但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实际的制度效果上,都只是权力职能的差异,而非权力的分离。因此,这三种政府权力之间本身并未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制衡,立法权固然掣肘于行政权,司法权也因其财政权和人事权受制于行政权,导致真正的权力行使状态基本上集中于行政权。

在既无立法权的规范,又无司法权的审查这双重缺陷下,行政权的权力属性:主动性、迅捷性所赋予行政权的膨胀性,就会导致它成为脱缰野马。行政权会天然地突破立法窠臼,自起炉灶,“丰衣足食”——这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什么会遇到那么多法律不允许、违背法律的政策的原因;同时,司法权缺乏独立性,也就无法有效遏制行政权的权力冲动,无法在行政权损害人权的地方,予以公正地校复,无法实现司法的本质“校正性正义”。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和权力现状下,无论从行政权“没事找事”的权力冲动看,还是从社会自治能力低下看,都赋予了行政权僭行社会权力的现实甚至表面的道义基础:行政权有行使权力、扩张权力的权力本性,而社会又处于自治与自组织幼弱状态,亟需扶持。

但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在一份判词中说的:“避免公民犯错误,不是我们政府的职责;而避免政府犯错误,却是公民的责任。”在良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内,常常还存在着美德与恶德并存的空间,这由社会伦理共识以及风俗习惯调整,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力够不着这一块。一个极端的表述就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中老卡拉马佐夫的说法:“我喜欢堕落。”即人有遵守良法基础上“堕落”的“自由”,这也是思想家伯林所表述的消极自由是自由之根本。

一个人道、善治与合理的社会,在政府权力、社会权力和权利以及公民权这三种权力与权利关系中,必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稳定结构,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政府权力受到较为充分与合理的制度性制衡与分立,通常处于无为而治的状态,只有在社会与人民真正需要它的时候,它才出现;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NGO、社团、行业协会以及各种具有公共性的职业活动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一方面保护社会权利本身不受政府侵犯,同时它也行使社会权力帮助和保护公民权不受政府侵犯,并且以社会伦理形成的共识力量规约公民不滥用权利侵害别的公民与社会权利;数量庞大的全社会公民绝大部分热爱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珍视自己的公民权,关心他人,关心公共利益。如此,三者之间才能形成有效和谐的共和结构。

宪政国家,由于其在制度设计上以限制公权力作恶为起点,以此达到保障公民权的目的。但是,人既非十全,制度何以十美?宏观上看,在公权力与公民权这两造纠纷之间,常常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公平,则宁取放纵公民权,而不是放纵公权力,因为个别公民滥用公民权之害,远远小于公权力被滥用的危害,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正是这样的思路,产生了英美法上著名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得自证其罪”等原则性制度,后来这些制度设计也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吸收,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

宪政的核心精神就是限权和分权,永远保持对公权力的警惕、不信任和怀疑、批评,而您居然要我热爱这个政权,这怎么可能是热爱宪政的表现呢?

我厌恶那种建立在义务论起点上的伦理观,我喜欢建立在自由论基础上的伦理观。虽然我不可能出国定居,但是任何一个选择出国定居的人,我都为他们高兴,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只要他们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

我的说就是做的一种。什么是做?在公共领域,针对公共问题发表言论就不是做吗?如果以你的要求,林昭是不是也什么都没做?遇罗克是不是也什么都没做?作为一个读书人,我的职责是针对公共问题发表我认为有价值的言论,这本身就是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定位,一个人只要没有突破底线伦理,伤害别人、损害公共利益,就不该受到指责和苛求。我不会质问别人没做什么(除非那是他的良法义务),我只会质问一个在公共领域做了错事的人是否遵循了应有的公共伦理。盯着别人眼中的刺,忘了自己眼中的梁木,不是我的习惯。

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我对这个国家最大的期望就是依靠千千万万人共同努力,首先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辩论,没有辩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流,没有交流,一切冲突都只能回归到斧头帮传统下,靠暴力解决,而我们的一个重要努力,就是要结束这样的鬼打墙传统。

我的想法是,在公共领域,与其花时间给一个普通公民强加义务,不如批评公权力没做他们该做的事,或者批评有些人做了公共伦理不允许做的事。

许多思想性和具有公共性问题的思考,本来不是一种个体性要求性质的,而是群体提醒性质的,它所要激发的是有志于公共行动者的行动力以及促成他们清醒行动的能力,而不是具体要求包括我自己在内个体性的行动——这样的行动永远只能由行动者自己决定,其它任何人没有权利去要求一个人做良法义务之外的事情。

我历来善待善意的批评者,认识到自己确实有错必会改正。您为什么不建议那些批评者搞清楚了再批评?您为什么不建议那些恶意的批评者善意地批评?我又不是政府,不是公权力掌握者,我也没有做什么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我有什么义务要善意对待恶意者?我又有什么义务善意对待那些动辄道德绑架的人?顺便说一句,我很厌恶道德绑架行为,指望别人做事,自己搭便车,这是懒汉和奴隶崇尚的道德,对于这种行为,我除了蔑视,有时候还会反击。

我当然可以善意对待恶意者,也可以宽容他们,但没人有资格这样要求我,这不是我的义务,而是我的权利。于我而言,没有公正为基础,所谓的慈悲必是是非不分的。

我无权无势,发毒誓和我斗争不算什么英雄好汉,真有种的话应该去跟那些损害人民利益、欺压百姓的权贵豪门斗争,那才叫真汉子。别弄得跟一些所谓的“左派”人士一样,从来不曾为具体人的疾苦说句仗义的话,却对美国或者法国“发出雷鸣般的怒吼”——这样的怒吼越雷鸣般,就越像个笑话。

46. 教师当有开放的心态,对待学生的任何观点都应首先有倾听的能力。

47. 学会倾听以及与学生平等诚恳的交流,当是教师自身的第一课。

48. 从人的意义上说,教师通常应该是学生的大朋友,无论学生年龄多么小。

49. 对待年幼的学生,教师最重要的是要在行动中给学生以表率,保护他们天然未凿的想象力、好奇心,不必讲过多大道理。

50. 与成长中学生讨论问题应当讲道理,逻辑运用能力是基本功,教师尤应表率。

51. 公共讨论中不服从基本的逻辑,是因为学习过程中往往没有这基本训练。

52. 不服从逻辑的辩论,必然蔑视辩论应当有基本的知识共识这一元规则。

53. 公共讨论中,许多人只凭情绪罔顾道理,是知识与逻辑能力双重匮乏的产物。

54. 中国的学校一般不太注重对学生演说能力的训练,是因为中国人不习惯为真理而辩论——中国人往往只习惯自己就是真理。

55. 谁也不能垄断真理,每个人都应当是真理的仆人,而不是真理的管理者。

56.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教师与学生在真理面前当然平等。

57. 家长在家里垄断真理,教师在课堂垄断真理——中国怎么可能不专制?

58. 诲人不倦未必好,关键看怎么诲,启发性还是专断性是基本区分方法。

59. 启发性的诲人不倦教会人思考,热爱真理、热爱自由、热爱正义。

60. 专断性的毁人不倦教会人专制和盲从,热爱控制别人的权力。

61. 真正的好教师应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找结论的能力,而不是追着教师要答案。

62. 好教师服从真理,会因为认同学生的求真能力而欣赏他们,不会死要面子、恼羞成怒。

63. 差教师服从权力,会因为学生不服从自己而厌恶他们,会死要面子,辩不过学生会恼羞成怒。

一个社会正常的正义生态通常取决于这样几个条件:全社会的正义共识,即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安排;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民个人的自由精神和民主素养。

上述四个条件各自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需要,同时相互之间也处于互动状态——这种互动不是正向的良性互动便是负向的恶性互动,不存在零互动状态。

由于人群共同体生活的一般特征,在上述四个条件中,制度性和社会性的两项条件尤为重要,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对于促成正常的正义民情和提高个人自由度、社会共和度具有规模效应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它们是促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条件。

如所周知,当代中国的制度安排中,对于公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还基本上是空白,尤其是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丧失其必备的中立性,从而遭到其它权力的干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缺乏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极度贫困。

打击、刁难、取缔NGO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要粉碎社会的自组织力量,让公民处于单子化的无助状态,这种状态使得幼弱的公民权彻底裸露在强大的不受监督的公权力之下,导致其无法维权的悲惨境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表明,把公民权碾为齑粉能给社会带来长治久安,历史恰恰表明了相反的教训:肆意践踏人民权利因其严重败坏社会正义生态,从而不但无助于稳定,还会严重破坏稳定,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恶果。

当代中国如一艘在深海上调整航向的巨轮,怎样调整才能不出海难事故是个高难度的话题。纵观近170年来的历史,缺乏强大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缺乏正常的社会正义共识,缺乏普遍而广大的个体自由精神,迅疾的社会运动不但不能给民族带来福祉,还会带来严重灾难,所谓欲速则不达。然而,这样深具破坏性的社会运动往往不是民间社会自行有意识活动的产物,而多是被不受限制的公权力的胡作非为逼迫所致。

从历史的纵深处,尤其能看到一个显在的悖论:权力阶层中的有识之士往往希望能够调整权力运行的方式,以便使得权力行使不那么邪恶,而权力互联网本身却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绑架力量,当它与人性中的苟且与软弱相结合的时候,就会出现权力的运行依靠人的惰性和短视作恶,掌权者却又因为科层制的责任分级分摊而误以为自己可以免责,于是就会出现掌权者与被侵犯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坚定的NGO内核配以千千万万看似零散实为最终力量的个体公民精神,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安全阀。如此,既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不至于遭受没顶之灾;同时使得公民权和公民精神缓慢地从幼弱走向成熟。这正是公民社会的未来愿景,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未来社会可能需要抵御疾风暴雨式动荡的安全之锚。

如此,这个社会才有可能看似缓慢实则稳步踏实地完善社会正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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