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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终于开始批判“肖传国虚假宣传肖氏术” -- 黎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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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在多个地方里都在追问同一个问题,我在此一并回复

1.你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为什么是5个月半拘役,而不是6个月?因为6个月就是有期徒刑了,而教师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取消教师资格

你在前面写的是"5个月半拘役"后面写的是"6个月",按照通常的语法,我自然可以认定这"6个月"是"6个月拘役"之省.既然你承认了行文中有不明确的地方,我们就把这篇揭过去.再从逻辑上看,如果你在写这段回复的时候是遵循通常的逻辑的话,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你认为不存在不是"有期徒刑"的6个月拘役.但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所以我们当然可以认为你在写这段回复没有查阅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文或是没有遵循通常的逻辑.我的判断是前者,当然了如果是后者我可以更正我的结论.不过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你的那一段回复都存在错误而不是不明确.本以为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你又来讲"不那么明确罢了""徒刑是包括起点的,人家写的刑期到6个月就可以划入徒刑了,人家写的6个月就是有期徒刑了,没什么大错。",我只好重复一遍.

2.教师法中确实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而刑法中拘役的最高刑期是六个月(不考虑数罪并罚)。这些我都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你原来的陈述里用一个错误来强化“法院的判决刻意为肖开脱”这样的暗示,这就是我之所以要指出这个错误的原因。

3.对于“肖传国如果判6个半月,判词里面应该如何写?徒刑还是拘役?

”这样基于你自己想象的前提来做逻辑推导的游戏,我没有兴趣也没有义务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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