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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国家财富 -- 万里风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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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附录1宪法的神圣性

各个国家在自己的宪法的形成过程中尤其在财产权的界定上都存在将法律神化的特征。即使是象英国这种只有宪政而没有宪法的国家,也是如此。

现代宪法学说大多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亦是一个价值体系,其核心概念就是人性尊严。

而我国缺少人性尊严概念的历史与哲学传统。

比如说,德国宪法的人性尊严条款来源于其基督教思想康德哲学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对于纳粹所造成的现实性灾难的反思。

而中国的宗教,无论是外来之佛教还是土生之道教或儒家思想,都不存在基督教神性照耀之下的人性尊严概念。

同时中国也没有欧美个人自由主义传统。中国宪法对人权之一的财产权也就没有类似于《独立宣言》中天赋人权的神性。中国传统宗法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共同体。个人以家为依托,而家则又以另外一个大家—国家为依托,个性融于共性之中,因此完全没有先国家而存在或不可转让的权利的概念。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是对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对公共财产权神化的一个“混搭”。

而这种神化的具体对象(和其他国家一样),就是政府占有公共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具体到最根本的两种经济权力就是一铸币权二征税权。

近三十年来各国宪法修正的历史表明,各国(尤其是美国)在逐渐削弱私人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突出公共产权的神圣性。我们国家的宪法和这种趋势相吻合。

通宝推: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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