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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通往2012的船票 -- 万里风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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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系和伦理、公平、制度有直接关系

深秋兄大作拜读,许多地方赞同,但关于法系的观点不同意。

最初,英美法系受宗教影响很深,倾向于法律仅仅保护道德上无瑕疵的人。只要你有一丁点错误,那么就基本不要指望获得什么法律救济了。19世纪中后期,边沁的功利主义改变了这种局面。直到今天,Utility仍是英美法系的基石之一。当然,功利一词太赤裸,今天不太流行了,换成了自治Autonomy和效率Efficiency两个词。

但实则换汤不换药。这两个词是什么含义呢?Autonomy指自己的事自己管,政府不要插手太多;效率则暗示了把纯市场行为作为社会的主基调。显然两个价值导向都是支持自由放任型的资本主义。

大陆法系则支持政府在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如果说英美法系的法官只是充当一个裁判,大陆法系的法官就是球赛主办方+裁判。这种价值取向支持政府充当罗马法中的‘家长’角色。法国法律体系从萌芽到成熟的成长过程似乎有两句话可以点睛:“朕即国家”(路易十四),“我比阿尔卑斯山还高”(波拿巴.拿破仑)。德国法律体系登峰造极之时,恰是整个德意志、乃至整个欧洲都屈从于一个胖老头(俾斯麦)的冷血算计的时刻,这个人可以面不改色地解散国会。而他一旦威胁辞职,上至年迈君主,下至反对党领袖,都要登门哀求。

对比之下,英美法系不仅没有‘家长’这个角色,显然也完全不能容忍政府充当‘家长’,因为‘家长’角色和‘自治’理念是完全不兼容的。英美法官把自己的角色严格限制为裁判,却势力强大到改变了政体。

值得讽刺的是,大陆法系支持大政府,自身却被大政府卑化。大学教授在书房里解释的法律,法官们必须在审判庭里执行。同样道理,书房中产生的哲学和伦理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体和制度。

比如,今天北欧福利国家的管理模式其实来自于德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有好多版本。我们熟悉的版本是马列版。另一种限量版叫“国家社会主义”,过了保质期。此外就是今天欧洲的高税收、高福利社会主义。

德国的社会主义传统固然可以追溯到很早,但也可以说是19世纪中-20世纪初德国社会传统及特殊地缘地位对1848年革命的一种反动。同一阶段恰好也是德国哲学、法律研究的鼎盛时期。后来的几十年,人人都谈社会主义,不谈社会主义不时髦:俾斯麦、马克思、希特勒、阿登纳都是如此。俾斯麦、希特勒显然支持大政府。马克思不清楚:共产主义人人自觉,按需分配,意味者无限小的政府也一样可靠,但马克思主义实践者在初期阶段都是冲着无限大的政府去做的,比如列宁的富农余粮征集相当于部分农民征收80%所得税,斯大林的工业化政策则相当于全体农民征收80%所得税。阿登纳是今天欧洲制度的奠基者之一,他的思维可以从目前的制度中看到。

韦伯的伦理思想不仅赞同大政府,更提出了大政府的合理性:官僚主义在许多情况下是最佳的社会组织形式。英美国家大概不会产生韦伯这样的学者。

总之,法律无非是一种某些价值及必要性所导致的社会关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和各自伦理、公平、制度的演进是密不可分的,有些时候,法律传统改变了制度;有些时候,道德和观念改变了法律。不管谁改变了谁,这种密切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通宝推: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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