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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毛时代真的比现在公平吗? -- 油炸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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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有没有一个直接间接的关系啊 财政是啥?为啥对房地产依赖

这么严重啊?修一条路建一个学校或着要养一个国企同样一年都要十个亿,可我一年的财政只有11个亿,那么国企也要养,政府也要开支一个亿,那么只好不修路不建学校了不是?可又要修路,又要建学校,又要养国企怎么办?是不是只有直接抢粮食把农民逼死了啊?要不你现在随便找个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停一停看下?拨改贷虽然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如已述的,由于改革开放,由于农村联产承包,由于个体户的蜂起,由于港澳台和海外华人对大陆的投资与捐资,由于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兴起,由于中国开始接受世行亚行的贷款和美日的援助(包括UNDP的粮食等但主要的提供方就是美日了只是名义上的不同)中国的经济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善,这种游戏就变得玩的起了--也就是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地在壮大。但国企的本质有变化吗?拨改贷不是牺牲农民不是抢粮食会是什么?只是一个从直接的明抢变成暗抢了。

拨改贷的资金

  “拨改贷”资金名义上属于“贷款”,建设单位使用该项资金需要偿付本息,但其本质上仍旧属于财政资金。因此,“拨改贷”与一般贷款的区别在于:

  (1)“拨改贷”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一般贷款的所有者是银行或者存款者(此问题仍存在争议)。

  (2)“拨改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五年和年度基建计划,一般贷款项目没有此项要求。

  (3)“拨改贷”资金在银行回收后上交中央或者地方财政,一般贷款由银行自行回收。

  (4)建设银行是办理“拨改贷”资金的专门银行,在“拨改贷”资金的发放和回收过程中处于“受托人”的身份;而提供一般贷款的银行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各种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提供一般贷款活动中的身份是“债权人”。

  简言之,“拨改贷”资金是国家与建设单位之间基于特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资金供应和使用关系;一般贷款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基于特定用途形成的资金供应和使用关系。从本案案情来看,林场公司因“拨改贷”资金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借贷法律关系,而是财政资金的使用关系。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财政法的范围,而非合同法的范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财政资金的运用及其管理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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