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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茗谈(四十)-1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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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外交权完全属于总统掌握,参议院有建议及批准权。

国务卿、大使属于总统提名,和其它内阁官员一起报经参议院批准。

国会议员(参、众),未经执行部门许可,不得直接介入总统主持的外交事务。比如总统和中国谈判条约,那么参议院只有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权力,没有谈判中间索要谈判记录或者指示谈判策略的权力。

国会不得控制行政及司法部门的人事任免。国会可控制的人事权,除了内部机构之外,仅限于纯调查性机构,但凡有一丝一毫执行或者司法权限,即告越权。除此之外,对人事权的控制范围,不得超越(1)参议院对总统人事任免提名的建议与批准。(2)国会对行政(总统以下)及司法体系(联邦法官)的弹劾权。

我们看得新闻上说国会任命某某为“独立检察官”,查验某总统的拉链之类的新闻。那么这个独立检察官就属于纯调查性机构。任免权在国会。

如议会一方面制定法律,一方面事实上控制了执行该法律的人事任免,那么就会被裁定为legislative veto(立法否决权),几乎100%会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

美国国会是不是就没权了呢?也不是。相反,权力很大。主要在于,

(1)拨款;

(2)重大决策批准(比如对外宣战,但总统也有在紧急情况下介入军事冲突的权力);

(3)立法(国内单独立法及根据总统签署的条约制定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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