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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薄熙来: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 自己却不干事 -- 土拨鼠yu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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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俺虽然感觉重庆的模式对于老百姓和当前社会挺有帮助的。

但对于 程序正义,俺有点不同看法,你不能单纯把“程序正义”就和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实质正义”对立起来。法律是保障人权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最终也保护老百姓的人权。

下面是俺的一些感受(我不是啥JY哦):

公正于法律,是一个理想化的标杆。法律人总是希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是单只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就不可能与原本的真实完全一致,只能是通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程序,经过法官依据自身的社会阅历自由心证,进而推定的“法律真实”。个案裁判的最终结果能体现多大程度的公正,是存有疑问的,也正因为此,程序才更彰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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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证人质证的事情,我查了一下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诉人可以经批准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另外最高法解释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

证人在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民事诉讼当中,未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必须是有未到庭法定原因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但现实中因为无法质证,而证言效力大打折扣,除非对方认可其往往不被作为证据采用。——作为打击犯罪,同时又要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应采取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的证据。所以说这次重庆的做法,严格说来是符合法律规定,不算程序上瑕疵。但这些都是建立在公诉人方严格按照程序收集证人证言这个假设上的,当然不能排除辩方的合理怀疑(依我看来这些证人可能很多都是官场上的人物,碍于自己脸面不好出来作证才是真的)。尤其是当前国内法治环境并不算好,地方司法工作全围绕党委、政法委的指挥棒。贺卫方的公开信当中的担忧还是很有道理的。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大修的(而民事诉讼法是2007年大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不是讨论准备再修一次刑事诉讼法么,足见有很多规定不符合现在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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