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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评论】易中天的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 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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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么说到底,这是一个怎么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首先,我想有一点可以明确,药家薪无论如何不能算是一种枉法裁判,其量刑在刑法中是有依据的。自首情节并不是必然要减轻处罚。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一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自首可以不从宽处罚。这就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了。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或者什么别的脱离社会生活的东西,因此,法官必然生活在社会舆论之中。也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不可能存在什么超然于社会生活之上的法官自由裁量。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外链出处

根据这个定义,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排斥“审时度势”,所谓的社会稳定考虑,也完全可以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就很难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至于你提到的那些没有被舆论曝光而情节更恶劣而判处死缓的,我想首先需要提供具体的例子进行分析。其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前判例并不必然成为当下判决的依据。更进一步,死刑收紧与法学界废除死刑的舆论是分不开的,只要自首就给死缓这种判决常态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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