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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资料及简评:社保法及目前的一些问题 -- 短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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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及简评:社保法及目前的一些问题

一、劳动者享受的社保种类: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简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咦,一金呢?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并不在社保法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金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严格来说,用人单位是要支付的,但因为法律的问题,造成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房公积金,劳动者投诉无门:你去劳动仲裁,会被告知不属于劳动案件;你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被告知抱歉我们没有强制执行力。

典型案件:广州14位“康师傅”员工追讨住房公积金背后

http://house.focus.cn/news/2004-11-01/81299.html

二、养老险:

1、谁来缴、缴费的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简评:

据我所知,目前80-90%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分国、外、私)没有按职工工资总额购买,都是按最低标准买的。社保法去年出来后,我们提示了客户,建议按现在工资水平,提前做财务预算。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工资总额交,人工成本上涨是必然的。而有意识的大中型用人单位都睁大了眼睛,最为关注的是:什么时候要完全实现按工资总额交。

我认为:实现大多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购买的最快时间,是自今年7月1日起的五年内,为何?因为按目前规划,要在五年内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社保统一结转。

各地实现的进度会有差异,有很多原因决定,其中之一便是如同当年的工伤保险:相邻的两个地市互相看,不能比对方高、不能比对方快。

对于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也要缴的多了,尤其是中高收入的,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上述的进展,根据当地和行业的情况,慢慢要求劳动者提高缴费标准直至按自己的工资比例缴纳。

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将面对:一方面是个税的查处必将更加严格(因为个税起点提高等个税少了),一方面是社保缴费的提高。

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将面对所缴的社保和个税是否匹配的问题,因为二者的数据都在地税局。在我所在的城市,在社保征缴还没有归属于地税时,地税和社保局小小沟通了数据,就把一家行业协会折腾了一次。

2、享受的标准:基本养老金 =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1:

A、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B、按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注2:

A、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B、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3、缴多长时间:劳动累计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3: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简评:

这一点非常重要,之前正是因为养老保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结转、外来务工人员没法将在城市缴纳的社保转到新农合,造成在深圳、东莞等沿海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返回老家时,纷纷退保将个人账户中的钱取出。

按我们的“三点论”---政府出一点、用人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政府还要出一点。

深圳、东莞这样的一半以上人口为外来人员的沿海城市政府,不仅每年不用出政府这部分钱,还坐收了多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金、而当个人退保时仅付的是活定期利息而已。

就曾有用人单位感叹:我们的员工并没有享受到,我为何要交用人单位部分,不如把这钱发给员工!好人都让你做了。

之前,我多次劝劳动者,先不要退,等等,会好的。

一切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去年,深圳和东莞都不再允许个人退保了。

再往深一点想:

劳动力流出省 PK 劳动力流入省:青春年华奉献 PK 年老无力谁养。

于是,妥协之后,有了第4点

4、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5、已缴满15年,但未达退休年龄离境居的: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简评:

双国籍的好处啊!听说有人搞了两套身份,一套身份用于在国内享受,一套身份在国外;

三、医疗保险

1、谁来缴、缴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缴

但缴纳多长时间,各省不同,有20年、25年,也有30年的,请与当地咨询

注:

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第三人“扔黑砖”: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简评:

这个好啊,否则,不小心挨一“黑砖”,向谁去喊冤啊。

3、基本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工伤保险

1、谁缴费:用人单位

2、缴费标准: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保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简评:

与养老保险一样,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是按最低标准购买的工伤保险,这个也是用人单位要面临的问题,因为缴费的基数变成了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的对价是什么?下面说到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范围扩大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减少了。

当然,你也可以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3、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费用谁来支付:

社保负担的: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G、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I、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负担的: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B、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简评:

社保基金支付的范围比以前扩大了很多,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少了。这个思路是对的,毕竟让劳动者面对上千万个形形色色的用人单位不利于劳动者。

4、第三人“扔黑砖”: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简评:

这个好啊,比如出差期间,不小心挨一“黑砖”,向谁去喊冤啊。

5、老大来“办你”: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简评:

当时看到这里时,眼泪都快要出来了;这才是政府应当要做的事情啊,你不为民做主,让劳动者如何去讨工伤赔偿?如有这样,类似“开胸验肺”这样的事才能不发生、少发生。

延伸阅读:《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改,在修改稿中,将原来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提供资料的规定(即造成“开胸验肺”发生的原因,单位不提供资料,鉴定机构不给做鉴定)修改为: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根据现有证据和劳动者描述确定。

老大办你的手段,后面说:)

四、生育保险:

1、谁缴:用人单位

2、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生育的医疗费用;B、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家属也可享受: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失业保险

1、谁缴: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缴纳,标准依据当地

2、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C、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简评1:

需要关注的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而我就因考虑不周,犯了错误,至今后悔。

曾有一客户因经营困难要减员,与其商谈并征求员工意见后,补偿标准为N+1或N+2,处理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解除,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同意,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员工辞职,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

愿意离开的员工,两种方案都有选择的。

过些日子,我才想起,仅从补偿金的角度来说,两种方式是一样的;但辞职是本人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金。

有人劝我:对于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来说,从职业发展来说,更希望是辞职而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我说:在现在职场规则之下,可能,但选择权应当在他们手上。

所以,自此之后,凡是遇到有类似情况的,就非常关注这一点,而看目前的情况,失业保障会越来越重要。

简评2

此点涉及三部法律法规,因此,我总结了一下,下列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签劳动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用人单位以下列理由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以下列理由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又没有六种例外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律上说的裁员与一般意义上的裁员不同。

一般口语意义上的裁员,是指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而法律意义上的裁员是指:有法定的理由,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否则,即使存在法定理由,但因为程序违法无效。

延伸阅读:

酷6网裁员无效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1-05/26/content_1121842.htm

7、双方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同意的;

8、用人单位有下列违法事项,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仍视为非本人原因中断的情形: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D、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失业前累计缴费:

满1年不足5年的, 领失业金最长为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10年以上的, 领失业金最长为24个月;

注: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各省确定,统一流转,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屋漏偏逢下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简评:这个很重要!

6、祸不单行: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7、失业登记:至关重要

A、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8、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

A、重新就业的;B、应征服兵役的;C、移居境外的;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老大办你的手段

1、不缴、不按时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不办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简评:

这才是老大应该做的。

前些日子,有网友把重庆武警为劳动者“讨薪”图片和广州武警演习应对因讨薪引发骚乱的图片,放在一起。

意味深长。

而我以为,只有政府做到了应该做的,这两种情况不发生或少发生,这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

综上所述,总结如下:

一部善法,一部晚了但不算太晚的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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