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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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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如果有人说你撞了她,你不应该第一时间说:你胡说

明明是我救了你,你竟然反咬一口。。等等等等?

在派出所你不说,你说是被派出所改了笔录。在初审你也不说,在一审你还是不说。你为了‘做好事不留名’就这样的硬着头皮不说?为了不“自我表扬”宁可忍气吞声,不对对方表示不满,不对法官陈情?这能叫“符合常理”吗?

那么你彭宇在初审和一审的那么长时间里,到底说什么呢?

结果法官的判词却是:“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我以为只有在天涯那样的地方才能遇见断章取义。想不到西西河啊~来看看法官怎么说的: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就是说:你在街上扶起一个跌倒的人,喊她家人来了,你不走,陪着去医院;到了医院你还不走,要等到医生给老太看完病了,你还不走;又去拿药付费,完了你还不走。。你觉得这真的很符合常理吗?如果不是你撞的,你送到医院了,你怎么还不走?排队、挂号、问诊、拍片。。。很耗时间的。你是个路人,你干嘛一直陪着?是的,在家人已经到达的情况下,彭宇为什么要跟着去医院?彭宇是个无事佬吗?他很闲吗?他当时不是要去买电脑配件还是要干什么去的吗?当然,也许有人的确是,救了人不但跟家属同去医院,将来还同回家,三天两头去看望。你要是说彭宇也符合这个‘常理’我也没话说。那么,家人到来后,同是助人救人的证人陈二春为什么就走了呢?到底是陈二春的行为还是彭宇的行为符合常理呢?

所以请不要用一句话来否定全篇。人的行为有一贯性。法官不是只凭这一条判定彭宇不是见义勇为的。几个因素加在一起,才可以认定某样事实。

当然,依据常理判案的确不能考虑到一些性格特别的人物。但不依据常理断案,两个之间的事法官就没法判了,总不能做为悬案吧。

其实任何所谓常理,背后都带着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常理往往不常。就象你认为在别人冤枉自己的情况下还要包羞忍耻,誓不承认自己是见义勇为,这种高尚的品德对你来说是常理。对我,是理解不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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