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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warning】公民/绿卡与海外资产问题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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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其他河友份上,回答几句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税法的关系。

首先,美国没有真正的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Company,ULC)。

美国50个州公司法虽然不同,但至少有一个共同点,即公司是“有限责任”的--股东的偿债义务以股本投资额为限。

但“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最保护股东的Delaware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或管理层被定罪“欺诈”时,要对涉及欺诈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而激进的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前十名股东要对员工欠薪负无限责任。

美国没有ULC,但有其它众多的组织形式:

Limited partnership (LP):有限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有限责任公司--注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是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一种杂交状态。

有关详细比较,大家可以放狗搜。不过上述四种模式,在税法上处理是一致的,都是flow through,都只在投资人这个层面纳税,这样可以避免双重纳所得税。

从税务处理的方式讲,加拿大的ULC类似于上述四种模式。所以美国人投资加拿大业务时,经常采用ULC,而美国IRS CODE说“Canadian ULC is disregarded for U.S. tax purposes, as profits and losses flow through to shareholders”.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及个别特殊批准的情况下(如Chapter S)公司,公司和股东都要交纳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

2)美国的所得税法不是“cash 法”.这是外行话。术语是:美国的所得税大部分情况下,基于"realized gain"。

但是,大部分情况不是全部情况。“realized”所得税缺陷很多,美国国会、IRS早已意识到这一点,所以美国联邦所得税增添越来越多的非"realized"成分,例如mark-to-market方法。

区别在哪里呢?realized:只要你不出售或处理资产,就一直不是realized,也就无须报税,直到你出售或处理为止。mark-to-market方法则是说,要根据市值调整保税额,好象你出售了资产一样。

目前仍是realized 为主,但mark-to-market趋势在金融危机之后非常明显。举例:你发现中美税务条约对你很有利,所以决定今后在中国报税;又或者,你打算放弃美国绿卡,那么,根据2008年税法,你的行为已构成“弃国”,你在全球资产(注意:不仅仅是美国资产)都必须mark-to-market一次性按照现有市值纳税--虽然你并不出售上述资产。境外金融资产,由于其流动性和监管难度,今后被全部mark-to-market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3、fatca只是一系列法令中的一个,它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也涉及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你所提的,只是涉及外资金融机构的部分。因为fatca执行 (compliance)太昂贵,里面的规定太模糊、太危险,一些金融机构宁肯不做美国人的生意了。他们躲得掉,但你是公民、绿卡,你躲不掉。有几十个新旧法令等着你。还有源源不断的新法令在出台。

4、你故意在对fatca轻描淡写。实际上,看看短短几个星期,有多少网站在讨论此事,就知道这不是顺心事了。或许初期执行没有那么凌厉,或许IRS解释得很nice,但你是人家刀板上的鱼肉,人家已经在磨刀准备开斩了。

5、屁股决定脑袋,讨论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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