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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文 字 狱 -- 谭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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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carnivore兄好。

您说得对,“文字在正常范围内,但是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即是文字狱”;我确实这么想的。之所以这么想,倒不是故意忽略历史语境。唐代以来,君主专制的国家,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较诸今日,实不遑多让。虽然立法原则及执法情况不一定符合今日通行观念,但不妨碍我们用当时的法律去测度一些事情。文字狱,是一个後来词,我们看大清律,几乎找不到纯以文字判罪的条例(上书、禁书数条,究与文字狱判断标准有别),惟一可将文字狱概括进去的,似乎只有“十恶”的第一条:“谋反”,例文:“谓谋危社稷”,用今天的话,可说颠覆政权罪。但是,这一条最严重的指控,却并未规定适用范围及犯罪特征。那么,文字“在正常范围内”,还是不在“正常范围内”,就说不太清楚了。《大清律》有一款“断罪无正条”,例文谓“律例无可引用”者,由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最终奏请皇帝定夺。实际上,拙文所举文字狱,大部分都是用这种办法量刑的(比照谋反云云)。由此可见,文字狱,即使在清代,实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清世宗不杀曾静,以此;高宗杀曾静,亦以此。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我才会用“文字在正常范围内,但是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即是文字狱”这条标准来界定。用後世标准要求历史人物,固然失之苛刻;但用当时的法律要求他们,还算可观吧。:)

您说的“孝狱”,倒不古怪,十恶不赦中有一条就是不孝。只是嵇康时代的法律是否如此规定,待查。

最後,您说的不严谨,正中其病,容我仔细斟酌,务求“论断整严”。

帝王直呼其名,是我的“平等观”作怪。届时会出个人名索引之类的东西,与大事年表一起,放在书首,庶几便于读者。

谢谢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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