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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夏王朝---从疑古说起 -- 夏商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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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继续回答夏的问题

文献中所讲的夏,其社会究竟发展到怎样的水平?是不是确实已进入了国家状态?是否确如司马迁在《夏本纪》中所记述的那样有了一个具有严密王位继承体系的王朝(尽管《殷本纪》已被殷墟卜辞证实,令人们相信《夏本纪》也应并非虚构),仍需要进一步通过考古工作与新的考古发现来验证。

此外,由于现存有关夏的文献记载所能告诉我们的,也只是一些粗略的信息,从狭义史学角度来做研究,恐怕不适宜在现有的有限文献史料基础上做过分发挥、论说,诸如仅凭有限史料即论其社会形态,论其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等等。

在夏史研究上最重要也是首要的任务,仍是做夏文化的考古学探索,

即通过科学的考古学研究去证实确切是夏文化的考古学文化,并深化对其内涵的认识。

那么在二里头文化的性质问题上,是否如上举国外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二里头文化完全是因为文献记载才被说成是夏文化呢?这样讲并非完全不合实际。

相当多的把二里头文化视做夏文化的中国考古学家,其立论根据,一方面是二里头遗址中已有能显示其文明化程度的遗存,如规模较大的成组的夯土宫殿群基址,附近有各类手工业作坊遗址,这已具有古代中国都城遗址的特征;

另一方面,二里头墓葬中出土有成组的青铜酒器(如四期墓中出土的爵、斝的组合),已可归入古代中国特有的礼器制度的范畴;遗址中出土的青铜兵器中已有了供一次性消耗的镞,也反映了青铜铸造业已有了一定规模。这些文化遗存反映出二里头文化所属社会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文明化程度。

只是仅据这几方面来显示一个较发达的、已有了国家与王朝的文明社会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考古学家之所以仍将二里头文化视为夏文化显然是考虑到了二里头文化晚期恰可与早商文化相衔接,在文化遗存形态上有某些相近处。

同时,非常重要的是,二里头文化分布地域又恰恰在文献所记夏王朝时期夏人主要活动区域之内(注:1959年徐旭生先生曾带领几个年轻的考古工作者寻访“夏墟”。在他动身以前,曾先仔细梳理了文献中有关夏代地名的史料。经过分析,他确定与夏代都邑有关的区域中有两个值得特别注意,

一是河南中部洛阳平原及附近地区,特别是颍水上游的登封、禹县地带;

二是山西西南部汾水下游(约霍县以南)一带。根据此种判断,他认定夏民族早期活动的中心在上述第一个区域,即河南中部,并由此经过艰苦的步行调查在这一区域发现了著名的二里头遗址,揭开了夏文化探索之序幕。)。

很显然,这的确是将历史文献与考古资料相结合得出的一种推断,不能否认历史文献因素对于将二里头文化认作夏文化的作用。

问题是做这种推断是不是科学?对此似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回答。

其一,作为原史考古学的一种探索,将有可信性内核的文献史料同考古调查与发掘资料结合,得出带有探索性质的学术见解,应该是可行的。

自然,从严谨的治学角度看,将二里头文化称为夏文化,还应该只是一种有一定根据的说法,而不是定论。夏文化还在探索中,还需要有更多的考古新资料作为依据加以确认。

其二,在对二里头文化性质的探索中,完全摒弃有关夏的历史文献去思考,既是唯心的,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作为一种早于早商文化而又有许多不同于早商文化特征的文化,二里头文化恰恰坐落于文献所载夏人活动圈内。所以将二里头文化视为夏文化,不失为一种颇具可能性的解释。如果完全无视文献记载,正如上文所言,实非科学态度。

其三,二里头文化是否为夏人(古代夏民族)的文化,与二里头文化是否为夏王朝时夏人的文化(即二里头文化所属社会是否已达到国家水平)是两个不尽相同的问题。对前者,即使是就现有考古发掘资料,亦已可结合文献对夏的记载进行讨论,并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看法;后者则有待于今后更深入的考古工作来验证。

对于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中国考古学未能保持独立性的批评,也可以从研究方法角度考虑其合理成分,至少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在从事原史或历史考古学研究时,不要在文化遗存揭露得尚不充分、所取得的考古资料尚不十分充足,而且对所揭露出来的考古学文化尚未能做深入研究时,即牵强附会,与有关文献强做联系。

二是在采用多学科方法具体研究某一原史或历史考古学课题时,应尽可能地保证各学科研究手段与方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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