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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花剌子模帝国简史 -- 赫克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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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还有些关于教法的内容,发在这里吧

对于古代伊斯兰教法,当然没有什么宪法,如果有类似宪法的法源,毫无疑问只能是《古兰经》。

但是,伊斯兰教法管的比一般法律范围宽,所以它被分为五个系列

1伊尔提戛达特(I‘tiqadat):意为“信仰”、“信念”,主要指伊斯兰教的“六大信条”及其相关的言行。   

2阿达卜(Adab):意为“礼仪”、“礼节”,主要指体现伦理道德的修养和言行,也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习俗、礼仪。   

3伊巴达特(‘Ibadat):意为“崇拜”,指包括“五功”(念、礼、斋、课、朝)在内的各种宗教修持和懿行善功。如诵读天经、赞主赞圣、念“迪克尔”、怜恤孤寡、敬老慈幼等

4穆阿迈拉特(Mu‘amalat):意为“交际”、“交易”,凡涉及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及人与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关系方面的问题,诸如财产、土地、释奴、遗嘱、继承、买卖、借贷、租赁、典质、馈赠、婚姻、诉讼、契约等,均属“穆阿迈拉特”的范畴,故一般亦称“民法”。   

5乌古巴特( Uqubat):意为“惩罚”、“处罚”,指对各种犯罪所施的刑罚,如对诬告妇女不贞者和饮酒者处以笞刑,犯偷盗罪者砍掉其手等,故亦称“刑法”。

从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1和3是宗教生活的内容,2是道德和礼仪问题,只有4和5两部分才是其它法律体系认可的属于法律的内容。

《古兰经》是一种启示文学,它的形式是不适于直接作为法律或规则,所以第一个给《古兰经》作解释,使之实用化的人穆罕默德,就是实际上的第一位伊斯兰教法学家(穆斯林一般不会这么说),他的解释就成为《圣训》的内容。

从四大哈里发时期起,随着阿拉伯人对原东罗马帝国和萨珊波斯帝国大部分领地的征服,作为征服者的阿拉伯人急需为膨胀的帝国制定属于自己的规范,四大哈里发以及当时派到各地的政治领袖乃至各级官员,纷纷按照自己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结合当地的习惯和原有的政府组织方法,为新生的帝国立法,这时期立法的主要人物,基本上是直接追随过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以及直传弟子的学生(再传弟子),对《古兰经》和《圣训》整理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就是伊玛目阿里,即使是逊尼派,也认可阿里是伊斯兰教义学、教法学、《古兰经》注释学乃至阿拉伯语修辞学的祖师和权威。

阿里能有这样的地位,和他特殊的出身以及他在前三位哈里发时期半在野的身份是密切相关的;穆罕默德是遗腹子,是阿里的父亲阿布-塔利卜(穆罕默德的伯父)抚养长大的;反过来阿里又是穆罕默德抚养长大的,两人名为兄弟,实则情同父子;阿里从儿童时期就皈依伊斯兰,他本人可以说是听着《古兰经》启示长大的,他又是穆罕默德的书记官,直接负责古兰经的记录,其实在穆罕默德去世之后,第一个整理《古兰经》的也是阿里,第一个传述《圣训》的也是阿里。但是,在前三位哈里发时期,阿里最多只是政府的一位顾问,他自己没有主动要求,也没有被委任担当军政职务,所以他有大量的时间,同时也自觉有义务去整理、传述穆罕默德的教导,指导其他人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遵循伊斯兰教。和他一起学习和传述这些教导的人中,还有一位重要的人物就是他的堂兄弟阿卜杜拉本阿拨斯(后来阿拨斯王朝的先祖),这也是穆罕默德所在的哈希姆家族,在早期哈里发统治时期的共同状态——受尊敬但不受重用,可能还被防范。(阿里本人对伊斯兰是虔诚的,这一虔诚的信仰导致了他在政治生活中完全缺少灵活性,最后失败;但在宗教上,他获得了胜利。一个最形象的例子说明了阿里的不知变通,那是古兰经里唯一被公认废止了的启示,在麦地那传教时期,有一个过于热心的信徒,有事没事都来找穆罕默德,占去了穆罕默德大量的时间,这时真主就及时降下了一个启示,要求每个约见穆罕默德密谈的人,都要先施舍一次,不多,一次一个迪尔汗银币,约一钱银子,结果搞得来见穆罕默德的人大大减少,太少了也不行,于是又有启示降下,废止了前一条要求。在这个期间,阿里一共十次约见穆罕默德,每次都按要求施舍了一个银币)

在穆斯林的大规模征服过程中,毫无疑问的出现了当权派和在野派的差别,而哈希姆家族尤其是阿里家族,则自然而然的成为在野派的精神领袖。这些在野派,未必没有军政职务,但不能象倭玛亚家族那样垄断政治和军事上最高级的职务和经济上的肥缺,他们用来对抗当权派的武器,最有效的就是伊斯兰教的解释权,因为伊斯兰教作为帝国的指导思想这一点从来没有动摇过。

尽管倭玛亚家族在政治上走上了和其他帝国一样的道路,但他们始终未能做到纯粹由政府组织立法,伊斯兰的教法学实际上是一批专门从事教法解释和研究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基亥”(Faqih,意为精通宗教的人),即教法学家来完成的,他们从事研究的领域称为“菲格亥”(Fiqh),即教法学。他们依照当地的惯例和个人的推理,演绎出符合宗教伦理的法律判断。由此形成带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学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贾兹和叙利亚。这些教法学者,除政府委派或承认的教法官外,绝大多数是有文化知识的圣门弟子或再传门弟子乃至三传弟子,他们采取讲学传经或为人们排解纠纷等方式回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有关教规及法律行为的问题。对于经、训明文未作规定或者援引经、训条文精神也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或审定批准当地原有的传统习惯,或按照自己的推理演绎出适当的判例,回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纠纷。

到阿拔斯王朝时期,帝国的扩张基本停止,而帝国内部逐渐进入全面伊斯兰化,这样的社会生活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教法学者作指导,而阿拔斯王朝帝室本身就是研习教法的家族,哈里发把推行伊斯兰法治,鼓励编订法典、建立和健全立法和司法制度作为实行伊斯兰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了教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派别的形成与发展。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都是在阿拔斯王朝的盛期完成的。《圣训》的主要汇编也在同期完成。

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弱和最后崩溃,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基本上停止了;逊尼派甚至认为法学的创制之门从此关闭了,直到近代受到西方思想挑战,并且出现了大量原有教法根本没有涵盖的新事物之后,这些保守的教法学家才开始逐渐提出一些新的应对方法,但直到现在教法学者还是伊斯兰世界中最保守的部分。相比之下,倒是什叶派在法学创制上革新精神更多些,他们相信伊玛目乃至隐遁的伊玛目仍在指点着现代穆斯林的生活,因此教法学创制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隐遁伊玛目的代言人就是高级宗教学者,比如伊朗的各大阿亚图拉;伊朗目前的神权共和体制,虽然在西方的角度上看是保守的,不民主的,乃至是政教合一,但实际上却是符合伊斯兰教原始精神,而且和现代制度结合比较好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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